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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

作者:共和律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延伸了工傷認定的範圍,将發生工傷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号)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号)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機關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是以,隻有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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