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家,員工不想到新的辦公場所去,那麼作為員工能得到補償嗎?
最近有一位網友給我留言,具體是這樣的: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工廠大概在22年五六月的時候搬遷,從南京市江甯區搬遷到溧水區。(勞動合同上注明的工作位址是南京)現廠址到新址兩者之間有四十公裡的樣子。廠裡提供班車,然後22年底和23年底發放搬遷貢獻獎(大概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多的三千多一點,少的就兩千多)。其他補助沒說,估計也沒有。但我們要是去來回少說也要兩個多小時 ,要是堵車就不好說了。而且我們廠大部分都是上兩班倒12小時,加上路上時間,都沒時間陪伴家人了,想陪孩子就不要想了。廠裡也提出三班倒八小時,但我是去掙錢的,八小時下來估計就四千多塊,哪兒掙不到這個數,我非要跑那麼遠。是以我不想去,畢竟對生活影響太大。
針對這位網友的留言,其實就是涉及到企業搬家或搬遷的問題,工作位址是勞動合同裡面一項很重要的内容,回複如下:
1、市内或近距離搬遷的,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不需要與員工協商,員工應當服從安排到新位址上班,很難得到賠償。
2、搬遷到外地,或遠距離搬遷、确對員工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需要與員工協商一緻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告知這麼留言的網友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得到補償。基于這幾方面的判斷:
1、從江甯區到溧水區,距離超過40公裡,已經超出了合理搬遷的距離範圍。
2、公司提供了廠車和交通補貼,但是上下班時間超過2個小時,大大影響了員工的生活,确對員工生活造成了重要影響。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可以得到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條件,如果在機關幹了十年,可以得到十個月工資,這個就屬于情勢變更,也就是說機關當發生工作地點的變化,作為員工可以不同意變更,那麼機關仍然可以解除,但是這種情況下,作為公司有義務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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