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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罰”,你了解嗎?

作者:小荷“6點半”

【案情】雲南省某村村民杜某,一日懷疑本村王某盜竊其商店裡現金100元,随即到王某家質問,并當衆威脅說:“你如果今天不把錢交出來,我就把你的皮剝掉。”當王某矢口否認時,杜某動手打了王某并用繩子捆綁了王某,揚言要扭送到派出所去,後被他人勸阻。縣警察局認定杜某毆打他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以治安拘留15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5項之規定:“寫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罰款200元。

“一事不再罰”,你了解嗎?

【問題】縣警察局的處罰是否正确?

【分析】“一事不再罰”被公認為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原則。根據這一規定,在《行政處罰法》中,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含義是:

(1)對同一違法行為,一個機關已經給予罰款處罰的,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再次給予罰款處罰。

(2)如果一個機關已經給予罰款以外的其他種類處罰,如暫扣許可證或者暫扣執照等,其他機關是否可以再次給予相同的處罰,《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确規定。但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對同一違法行為,一個機關已經給予處罰的,其他機關不應再次給予相同的處罰,否則,就違背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3)至于是否可以給予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差別對待。一般來說,一個機關給予的處罰已經足以糾正違法行為的,其他機關不應再給予其他處罰。如果一個機關給予的處罰還不足以糾正違法行為時,則其他機關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因其他機關決定給予的處罰應當是前一個機關無權給予的處罰,前一個機關有權給予的處罰而沒有給予,說明該違法行為不必告該種處罰,則其他機關不應給予此種處罰。

本案中,應認定杜某公然侮辱他人,隻能給予一種處罰。杜某毆打王某,這些外在活動實際上隻能構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此,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22條第3項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而不能以兩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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