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據浙江省平湖市警察局通報,酒後駕駛出事故,朋友拒絕為他“頂包”,被他認定“不夠仗義”。刑滿釋放後,他憤憤不平出手報複,最終又被判刑。

覃某和阿傑(化名)是多年好友,2020年8月初的某晚覃某在和阿傑相聚時喝了酒。随後覃某酒後駕車撞上他人家的圍牆,造成車輛、圍牆、護欄損壞。覃某擔心自己酒駕被查到,又想到同行的阿傑基本沒有飲酒,便讓阿傑替他“頂包”。
在民警做調查時,阿傑沒有選擇隐瞞,如實向民警指認了覃某酒後駕駛的行為,最後覃某因危險駕駛罪被處拘役4個月。為此,覃某覺得阿傑不夠仗義認為自己會被處罰都是因為阿傑,一直耿耿于懷。
今年1月7日中午,覃某在酒後和好友姜某說起這事,“這得去跟他說道說道!”兩人越說越氣,最終決定去向阿傑要個說法。
“找你什麼事你知道嗎?”“你這是對不起朋友,你得負責!”阿傑解釋自己不能作僞證,但酒後的兩人根本聽不進去,當即對着阿傑大打出手,導緻阿傑臉部受傷。
第一次酒後,覃某駕車釀成事故。第二次酒後,他再次上頭,帶着姜某一起對證人進行打擊報複。沖動不是借口,違法必将被追究,覃某、姜某的行為已構成打擊報複證人罪。
1月27日上午,兩人被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這也是嘉興首例打擊報複證人罪案件。
在訴訟中,作證是了解案件事實的公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證人在作證時,要確定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此同時,證人作證也受到法律保護,為洩私恨對證人實施威脅恐吓,暴力傷害、當衆侮辱或捏造事實诽謗等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權利,還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将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青年報記者 匡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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