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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将于2021年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彙、逃外彙、非法交易外彙罪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和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8項修正案》,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刑法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修正案、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VI)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國(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VIII)2011年2月25日,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0),2017年11月4日,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1)

目錄

主編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适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刑事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準備、未遂和被停職的罪行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機關犯罪

第三章 處罰

第一節 處罰類型

第二節 條例

第三節 刑事拘留

第四節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款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财産

第四章 處罰的具體用途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投降和工作

第四節 若幹罪行受到懲罰

第五節 試用期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訴訟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部分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

第三節 違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财務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欺詐

第六節 侵稅違法犯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個人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産罪

第六章 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危害司法罪

第三節 危害國家(邊界)領土管理罪

第四節 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運、運輸和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脅迫、引誘、遷就、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銷售、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A錢賄賂罪

第九章 渎職罪

第十章 士兵違反職責罪

附則

主編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适用範圍

第一條 根據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根據憲法,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打擊一切犯罪行為,以懲罰,以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财産和勞動人民集體擁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的私有财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證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法律未明确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判處死刑。

第四條 犯罪者在适用法律内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擁有法律以外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嚴厲程度應當與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相稱。

第六條 本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犯罪的人,但法律特别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也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或航空器上犯罪的任何人。

如果犯罪的行為或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内,則該行為或結果被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内實施的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得偵查。

本法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從業人員和軍事人員。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本法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其條約義務範圍内行使刑事管轄權的。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犯罪,依照本法規定負有刑事責任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偵查,雖在外國受審,但在外國已經受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時事法律不視為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生效前的行為,适用時法;如果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則應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法律不認為這是犯罪或處罰較輕,則适用本法。

本法生效前,依照當時規律作出的現行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刑事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颠覆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害勞動群衆集體擁有的國有财産,侵害公民私有财産,侵犯人身權利的,一切危害國家财産、财産安全的行為,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包括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一切危害國家、危害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一切危害勞動人民群衆集體所有制财産的行為,一切危害勞動人民群衆集體所有制财産的行為,一切危害勞動人民财産的行為,一切危害國家财産、危害勞動人民财産的行為,一切危害國家财産、危害勞動人民财産的行為,危害國家财産、财産安全、财産保護 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受到處罰,但情節明顯輕微,不視為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其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并且希望或者允許犯罪,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

故意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是疏忽罪,因為疏忽是不能預見的,或者已經預見到的,可以避免信用的,進而可能産生這種結果。

對于疏忽罪,法律規定了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雖然該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的結果,但不是故意或疏忽造成的,而是不可抗拒的或不可預見的原因,不是犯罪造成的。

第十七條 年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追究犯罪的刑事責任。

年滿十四周歲或者十六周歲以下的,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緻重死罪、強奸罪、搶劫罪、販毒罪、放火、爆炸罪、放置危險品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年滿十二周歲十四周歲以下的,犯有特别殘忍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緻死罪、緻殘罪的,情節嚴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準許追查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未滿十六周歲未滿未滿十六歲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實施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年滿七十五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輕處罰或者減刑處罰;犯過失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無法識别、控制其行為時造成有害後果的,經依法程式确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對其嚴格照管和就醫;必要時,政府提供強制性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良好時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未完全喪失認識、控制自身行為能力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者應當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聾啞人、失明者,可以因犯罪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人身财産等權利不受持續違法侵害,制止違法侵害、對違法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視為自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自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任何人對暴力犯罪進行辯護,即實施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謀殺、謀殺、搶劫、強奸、綁架或其他暴力犯罪,導緻對某人的死傷的非法攻擊,不應受到不成比例的辯護,也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财産等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作為最後手段的緊急規避風險行為,如造成損害,不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緊急風險規避超過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不當損害,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1款中關于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适用于在其職責和業務中負有具體責任的人。

第二節 準備、未遂和被停職的罪行

第二十二條 犯罪的準備和制造條件,應當是犯罪的準備。

對于後備罪犯,可以減輕、減少或免除懲罰,就像犯罪已經犯下一樣。

第二十三條 犯罪已經實施,因犯罪分子意願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犯罪未遂者,與所犯罪行相比,刑罰可以減輕或減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是犯罪中止自動解除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被緩刑的罪犯不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應減輕處罰。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故意犯罪。

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罪,不作為共同犯罪處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其所犯罪行另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上司犯罪集團開展犯罪活動或者共同犯罪中主要發揮作用的,應當是主要罪犯。

由三人以上聯合犯罪的固定性較強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上司犯罪集團的主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實施的一切犯罪予以懲處。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依其參與或者有組織、指揮的一切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

共犯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煽動十八歲以下犯罪的,從重處罰。

如果教唆者沒有犯有教唆罪,則對教唆者的懲罰可以減輕或減輕。

第四節 機關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機關、機關、團體有危害社會行為的,法律規定該機關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機關犯罪的,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子規則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章 處罰

第一節 處罰類型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原判刑和附加刑罰。

第三十三條 主要句子的種類如下:

(一) 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 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款;

(二) 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财産。

附加句子也可以獨立應用。

第三十五條 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單獨适用或者推移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根據情節判處經濟損失賠償。

負有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罰款,财産不足以全額支付,或者被判處沒收财産的,應當首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輕罪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除刑罰,但可以告誡或者責令悔罪、道歉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受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因職務便利犯罪或者違反職業規定義務犯罪的,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防止再犯罪需要,自刑罰執行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禁止其從事有關職業。為期三到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應當予以規定。

第二節 條例

第三十八條 控制期為三個月至二年。

根據犯罪情節進行量刑控制,同時禁止罪犯在處決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地點和聯系特定人員。

對被判處控制的罪犯,應當依法進行社群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或示威自由的權利,未經執行行政機關的準許,不得行使;

(三)依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其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議的規定;

(五)離開居住或者遷居的市、縣的,應當報行政機關準許。

被判處控制罪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控制權的犯罪分子的,應當由執行機關向本人及其所在機關、居住地的人宣布解除控制權。

第四十一條 控制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執行刑期之日起計算;如果判決在執行前先被羁押,羁押應當從一天減為兩日徒刑。

第三節 刑事拘留

第四十二條 刑事拘留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附近地區的公安機關執行。

(a) 被判處刑事拘留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每月可傳回家中一至兩天;參與工作的人可以自行決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自執行刑期之日起計算;在執行刑期前先羁押的,羁押應當從刑期的一天減至一日。

第四節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六個月至十五年,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刑罰場所執行;凡有工作能力的人,都要參加工作,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監禁刑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在執行刑期前先羁押的,羁押應當從刑期的一天減至一日。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隻适用于犯罪情節極重的罪犯。本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立即執行死刑,可判處死刑,緩刑兩年。

死刑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準許,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的除外。死刑中止的,可以由進階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準許。

第四十九條 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死刑不适用于審判時年滿七十五歲的人,除非以特别殘忍的手段造成死亡。

第五十條 死刑中止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在兩年刑滿後,應當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行為的,在兩年期限屆滿後,減為二十五年徒刑;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準許執行死刑;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應當重新計算暫緩執行期限,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縱火、爆炸、釋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暴力犯罪的累犯,同時決定判處死刑。

第五十一條 中止執行期限自判刑期之日起計算。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 罰款

第五十二條 處以罰款的,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确定罰款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款應當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繳納。如果在到期日未付款,則應進行強制付款。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處決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的,應當随時追回。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确實難以支付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後,可以酌情延期繳費、減免或者免繳。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三)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四)在國有企業、企業事業機關和人民組織中擔任上司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至五年,但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除外。

對進一步剝奪政治權利的行為處以刑罰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等于控制期,并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毒害、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子規則的規定适用。

第五十七條 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無期政治權利。

暫緩執行死刑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追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至十年。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期,自刑罰執行完畢、拘役之日起計算,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當然,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适用于主要刑罰的執行。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關于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第八節 沒收财産

第五十九條 沒收财産,是沒收個人犯罪分子擁有的一件或者全部财産。沒收所有财産的,應當為罪犯個人及其受扶養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沒收财産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擁有或應得的财産。

第六十條 犯罪分子沒收财産前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财産償還的,應當根據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償還。

第四章 處罰的具體用途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罪犯在決定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的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刑。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重罰或者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罰的範圍内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處低于法定刑罰的刑罰;本法規定若幹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内處罰。

罪犯雖然沒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形,但經最高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判處低于法定刑罰的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産,應當追回或者責令退還;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歸還;用于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款應當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或者赦免後,應當在五年内重新犯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并處重處罰,過失罪和十八歲以下犯罪者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假釋罪犯假釋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犯罪分子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或者黑手黨性質的,在執行刑罰或者赦免後,随時給予累犯處分。

第三節 投降和工作

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動自首,如實供認的,應當自首。對于自首的罪犯,可以減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可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實施的其他犯罪,應當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然沒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如實供述,可以輕處罰;如如實供述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可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為偵查其他案件等原因,揭露他人犯罪、核實真相、提供重要線索等,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功績顯著,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四節 若幹罪行受到懲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某人以前犯過若幹罪行的,除死刑和無期徒刑外,最高刑罰應超過總刑期和若幹刑期的最高刑罰,并應确定最高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過三年, 最高刑期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年,刑期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其中一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應當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刑事拘留、管制的,在執行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後,仍應當進行管制。

對若幹罪行附加刑罰的,仍應當執行追加刑罰,追加刑應當是同類型、合并執行、不同類型、分别執行。

第七十條 宣判後、刑期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人未定其他犯罪的,對新發現的犯罪,應當判刑,對前刑罰和前刑罰依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依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前刑和前刑罰的刑罰。本法。已判處的刑罰應計入新判刑中決定的刑期。

第七十一條 宣判後,在執行刑罰前,被定罪的罪犯又犯有犯罪,應當對新的罪犯的犯罪作出判決,對原先未實施的犯罪的刑罰和後一犯罪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刑罰。

第五節 試用期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判處緩刑,十八歲以下、孕婦、七十五周歲以下的人,應當判處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表現出悔恨;

(三) 沒有再次犯罪的風險;

(4)緩刑的中止對其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内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地區、場所,與特定人員接觸。

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如果被判處額外刑罰,仍應執行死刑。

第七十三條 刑事拘留的試用期應當在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兩個月。

有期徒刑的試用期不少于五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試用期自判刑确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慣犯和犯罪集團主要分子不适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其活動;

(三)遵守檢查機關的規定,與客人會面;

(四)離開居住或者遷居的市、縣的,應當報檢機關準許。

第七十六條 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應當在緩刑期内依法進行社群矯正,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予執行原判刑,應當公開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内再次犯罪或者發現宣判前有其他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判處,對前者和後者的處罰,依照刑罰的規定決定對前者和後者的處罰。本法第六十九條。

緩刑罪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止令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督規則、接受教育、改造、悔罪,有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成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防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内外經查實的重大犯罪活動;

(三)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四)在日常生産、生命上為了救人而放棄生命;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現突出;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判刑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被判處控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判刑的一半;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不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暫緩執行期滿後,處以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止後二十五年以下,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七十九條 罪犯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有悔改或者有功的,決定減刑。未經法律程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原判刑的一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認真遵守規定、接受教育、改造、悔罪,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有特殊情況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準許,上述刑罰的執行不得限制。

對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縱火、爆炸、排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暴力性犯罪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累犯和罪犯,不得假釋。

在決定罪犯假釋時,應考慮到假釋對他們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式執行。未經法律程式,不允許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試用期為未滿的刑期;無期徒刑是十年假釋測試。

假釋試用期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假釋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依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其活動;

(三)遵守監督機關的規定,對客人的會見;

(四)離開居住地或者遷往居住地的市、縣,應當報監察機關準許。

第八十五條 假釋罪犯在假釋期限内,依法接受社會矯正,假釋檢驗期限屆滿的,不符合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視為原判刑已經執行并公開宣告。

第八十六條 假釋罪犯在假釋期限内再次犯罪,應當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若幹犯罪給予處罰。

在假釋期限内,發現假釋罪犯在宣判前未有其他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若幹罪行。

假釋罪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試用期内假釋監督管理,尚未再次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送進監獄執行未執行的刑罰。

第八節 訴訟時效

第八十七條 犯罪期限過後,不得起訴:

(一)最高刑罰在五年以下的,五年後;

(二)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三)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五年後;

(4)如果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則為20年。二十年後認為有必要追究案件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準許。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内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不立案,不受追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起訴期限自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具有持續或持續狀态的,應當自犯罪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在起訴期限内再次犯罪的,對原罪的起訴期限,應當自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本法規定不能在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實施的,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替代性或者補充性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準許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财産,是指下列财産:

(一)國有财産;

(二)勞動群衆集體擁有的财産;

(三)社會捐贈或者扶貧專用基金等公益事業的财産。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組織管理、使用、運輸的私有财産,應當視為公有财産。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有财産,是指下列财産: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住房等生活資料;

(二)生産個人和家庭依法擁有的材料;

(三)個體經營者和民營企業的合法财産;

(四)個人依法擁有的股份、股票、債券等财産。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從業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工作的人。

在國有企業、企業、事業機關和人民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企業、企事業機關、非國有企業、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組織配置設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視為國家代理人。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司法、監督職責的從業人員。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嚴重傷害,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破壞或者毀容他人外貌的;

(二)造成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喪失的;

(三)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所稱國家規定的,是指國務院違反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作出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決定、指令。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主要要件,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群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知",是指被害人在處理前的告知。被害人因脅迫、恐吓而無法分辨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第九十九條 本法所稱的上述、下、下,包括這些數字。

第一百條 受到依法刑事處罰的,在入伍或者就業時,應當向有關機關如實報告受到刑事處罰,不得隐瞞。

在犯罪時被判處五年以下徒刑的人,應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 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适用本法的一般規則,但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與外國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外國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實施前款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主要要件或者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其他參與者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主犯或者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主犯或者犯罪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其他參與者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脅迫、引誘、收買國家機關、軍隊、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騷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計劃、實施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分子或者犯罪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其他參與者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以虛假資訊、诽謗等手段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或者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主犯或者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串通,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在國内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資助下,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罪行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叛逃到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導緻軍隊、人民警察、民兵叛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離崗、出境或者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秘密官員在國外有缺陷或者有缺陷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危害國家安全間諜行為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

(2)将炸彈目标指向敵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在國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偷竊、監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資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向敵方提供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罪,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嚴重,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判處國家和人民死刑,但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除外。

如果他犯了本章的罪行,他也可以沒收他的财産。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以其他危險手段放火、引水、引爆、投擲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其他危險手段放火、引水、引爆、投擲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造成嚴重傷害、死亡、重大公私财産損失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過失而實施前款所犯罪行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毀壞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輪船、器材,足以使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輪船、航空器傾覆或者毀壞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船舶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标志或者其他破壞活動,足以造成翻車、有損毀、毀壞的,不緻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 毀壞電力、瓦斯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不緻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瓦斯裝置或者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上司恐怖活動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可處以罰款。

實施前款罪,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若幹罪責處罰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或者資助恐怖活動教育訓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為訓練恐怖組織、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機關犯前兩款罪的,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教育訓練或者積極參與恐怖活動教育訓練的;

(三)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個人聯絡;

(四)策劃或者其他準備實施恐怖活動。

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較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書籍、音像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教學、出版資訊宣揚恐怖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并應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二十條 之三 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衆破壞國家法律規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禁,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任何人以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穿恐怖宣傳服、極端主義服裝或者标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 第六條 任何人,如明知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書籍、音像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任何人對飛機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嚴重損害,應判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船舶、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飛行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通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條 任何人非法制造、交易、運輸、郵寄、儲存火器、彈藥、爆炸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交易、運輸、儲存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機關犯前兩款罪的,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依法指定、認定的槍支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機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應當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超出限度或者不按照規定品種制造、銷售槍支,用于非法銷售目的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編号、重号、假号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銷售境内出口用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偷竊、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偷竊、搶劫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有毒、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偷竊、搶劫國家機關、軍隊、警察、民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火器管理規定,非法擁有、藏匿火器、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裝備火器公務用的,依照前款規定,依照其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設定槍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機關犯第二款、第三款犯罪的,由機關處罰,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槍,遺失槍支,不及時報案,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 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造成飛機失事或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從業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在鐵路營運中造成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運輸管理規定,緻使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财産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後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凡因越獄而死亡的,應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上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處以刑事拘留和罰款:

(1)追逐賽車,情況不明;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标旅客等級或者嚴重超标行駛速度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第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較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二 任何人使用暴力或者搶占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正常運轉,危害公共安全,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離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打架毆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較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生産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強迫他人冒險,或者明知重大事故隐患但不排除的,仍冒險組織行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生産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處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

(一)關閉、破壞與安全生産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保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隐瞞、破壞其相關資料和資訊的;

(二)依法責令停止生産、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險

(三)有關安全生産的事項,應當未經法律準許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設、建設,以及危險品的生産、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産經營活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産設施、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組織大規模群衆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産、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機關、設計機關、施工機關、工程監理機關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品質标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直接責任人,明知校舍、教教設施處于危險之中,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法規規定,經消防主管部門通知拒絕采取糾正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不得報告或者歪曲事故,誤判救救事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産、銷售人員摻雜、摻假、假扮、冒充有副藥或者不合格産品的,銷售價值五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以銷售額50%以下或者個人兩倍以下罰款;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50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銷售額50%以上、銷售額兩倍以下罰款;銷售金額超過50萬元或者200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額50%以下兩倍以下罰金;銷售價值超過200萬元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銷售金額50%以上、出售金額兩倍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産、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緻死或者其他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吸毒機關人員明知将供他人使用,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産、銷售劣質藥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後果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吸毒機關人員明知故犯供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藥品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次處罰金;

(一)生産、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藥品的;

(二)生産、進口藥品,未取得有關藥品準許檔案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的;

(三)在藥品申請登記中提供虛假證明、資料、資訊、樣品或者其他欺騙手段的;

(4)制作生産、檢驗記錄。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混合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有死亡或者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産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用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衛生用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以銷售金額50%以下罰款;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銷售金額兩倍以下罰款;後果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售出金額50%以下或者出售、沒收财産兩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産不符合保護人身和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産品或者其他産品,或者銷售不符合保護人身和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的産品,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五折以以下罰款;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銷售額50%以上、銷售金額2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産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作假或者喪失使用效力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産者、銷售者冒充合格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生産損失較大,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以銷售金額50%以下罰款;生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不超過銷售額五十%以上、銷售額二倍以下;生産損失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銷售額五折以上、售出、沒收财産數額兩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産不符合衛生标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故意不符合衛生标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不低于銷售金額50%或者不超過單獨銷售金額兩倍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産、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産品,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産或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的産品,構成本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本節第140條規定的犯罪的,應根據較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機關犯本條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的,由該機關處罰金,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節 走私

第一百五十一條 持有私人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假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和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貴畜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的其他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不進口或者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次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機關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金,并依照本條各項規定處罰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第一百五十二條 為牟利、傳播目的走私淫穢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檔、書籍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罰款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罰金。

未經海關監管,将固體、液體、氣體廢物運入國内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機關犯前兩款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并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偷運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走私在一年内被給予走私第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逃稅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二)走私貨物、物品逃避的應納稅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逃稅應納稅額一倍以上、應納稅額五倍以下有期徒刑。

(三)走私貨物、物品逃稅應納稅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逃稅、沒收财産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機關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未經處理的走私,按照偷運貨物、物品逃稅的應納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偷運作為依照本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銷售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裝置等保稅貨物,且未補繳應納稅額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境内銷售某些免稅或者免稅進口貨物、物品牟利,且未補繳應納稅額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對走私罪予以懲處,依照本節有關規定處罰:

(一)從走私者手中直接從國家非法擷取國家禁止的物品,或者大量非法擷取走私者直接進口的其他物品或者物品的;

(二)未經法律證明,在内海、領海、邊疆河流、邊疆湖泊運輸、擷取、銷售國家禁止進口、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擷取、銷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者物品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走私犯同謀向其提供貸款、資金、賬号、發票、證明或者為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友善的,應當作為走私犯罪的共犯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 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手段抗拒反走私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和妨礙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履行職責罪的規定處罰。

第三節 違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注冊,以虛假證明檔案或者其他欺詐手段謊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注冊主管部門,取得公司注冊,謊報注冊資金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登記資本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機關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不傳遞金錢、實物或者不轉讓财産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撤回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虛假出資額或者出資額2%以下或者出資額10%以下的罰款。

機關犯前款犯罪的,應當處以罰金,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方式中隐瞞重要事實或者捏造重大虛假内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公司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可的其他證券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受到一次處罰;并罰款。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揮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非法募集資金數額20%以下或者不超過兩倍的罰款;

機關犯前兩款罪的,處以非法募集資金數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有依法披露資訊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公衆提供虛假财務會計報告,或者不披露其他依法應當披露的重要資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次罰;并罰款。

前款規定的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揮、指揮前款行為,或者隐瞞前款規定情形發生的有關事項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實施前款犯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機關的,對機關處以罰款,并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被清算,隐瞞财産,僞造資産負債表或者财産清單,或者在清償未償債務前配置設定公司、企業财産,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處二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 隐瞞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機關犯前款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公司、企業以隐瞞财産、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處分财産,實施虛假破産,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其他機關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索取财産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在經濟交流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應當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接受個人擁有的各種回扣和手續費,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機關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機關從事公務的,實施前兩款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組織官員,為擷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應當給予财産,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賄賂者在被起訴前自願認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經營本職或者與其所工作的公司、企業為他人經營同業經營,取得巨額非法利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應判處一項單一的刑罰;數額特别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企業、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罰一罰;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一)将機關的盈利業務置于其親友管理之下;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從其親友經營經營經營的機關購買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經營經營的機關出售商品的;

(三)從其親友經營經營管理的機關購買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企業、直接責任機構負責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被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從業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嚴重損失,緻國有公司、企業破産或者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機構從業人員有前款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企業、企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實施前兩款犯罪謀取私利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 對國有企業、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為謀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産,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經理違反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應處以罰款或一次罰款;對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一)向其他機關或者個人提供無償資金、貨物、服務或者其他财産的;

(二)以明顯不正當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财物的;

(三)向明顯破産的機關或者個人提供資金、貨物、服務或者其他财産的;

(四)為明顯破産的機關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向其他機關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攬債務的;

(六)以其他手段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訓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犯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機關的,應當處以罰款,并對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節 破壞财務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僞造貨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的:

(1)假币組的一分子;

(2)假币數量特别大;

(三)有其他特别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一條 買賣假币或者明知故犯僞造,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别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銀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購買假币或者利用職務便利換取假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僞造貨币,出售、運輸假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并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明知僞造、數額大的貨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二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大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七十三條 數額變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罰款;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準許,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準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準許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為目的,利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放貸他人,有大量違法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不低于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的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五條 冒充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承兌彙票、信用證、擔保等,給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次罰金;

機關犯前款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擾亂财政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次罰金;

如果實施了前兩種行為,則可以在起訴前主動退還贓款來減輕或減輕處罰,并減少損害結果。

第一百七十七條 僞造、變造金融票據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僞造、變造彙票、本票、支票的;

(二)僞造、變造委托收據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款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僞造、塗改信用證或者附帶單證、單證的;

(4)僞造信用卡。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人數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年以下罰款:

(一)持有、運輸明知僞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運輸明知僞造的空白信用卡的;

(二)非法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的;

(3)冒充僞造身份證件的信用卡;

(4)向他人出售、購買或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欺詐性地接收帶有虛假身份證明的信用卡。

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第二款規定的犯罪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 僞造、變造國家發行的國庫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别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公司債券,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準許,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數額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不超過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百分之一或者不超過數額百分之五的罰金。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人士或者非法獲驗證券、期貨交易内幕資訊的人,應當在發行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前,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内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 或者披露資訊,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非法收入一至五倍的罰款,無論是單獨還是個人;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内幕消息和知情人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員工,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從業人員,應違反規定從事與該等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罰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行業協會、期貨行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篡改、毀壞交易記錄,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下列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 五年或者拘役,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罰款。

機關犯前兩款罪的,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交易量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金或者一筆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一)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本優勢,持有、持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共同或者持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

(4)不以成交交易為目的,經常或者大量申報購買、出售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資訊誘使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标的公開評估、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

(七)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捏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冒用他人擁有的保險利益,虛僞索賠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從業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派往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向他人索取财産或者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産,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接受回扣或者手續費,歸個人所有,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指派在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其機關、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指派從事前款規定公務活動的人員,應當定罪,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其受托義務,擅自使用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産的,情節嚴重的,應當對機關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處三級以下有期徒刑。 年限或者刑事拘留,并處以不超過3萬元和不超過30萬元的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十年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公募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使用資金的,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十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别大或者損失特别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罰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親屬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有關人員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财務條例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不經會計核算,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别大或者損失特别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他人開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票據、存款單、信用證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票據業務過程中違反《法案法》的規定接受、支付、擔保票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機關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向境外存彙,或者在境外非法轉移外彙的,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隐瞞、隐瞞毒品犯罪、黑手黨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A錢賄賂犯罪、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犯罪以及金融詐騙所得來源和性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罰款一次;

(一)為賬戶提供資金;

(二)将财産兌換成現金、金融工具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賬資金的;

(四)資産的跨境轉移;

(五) 以其他手段隐瞞或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來源和性質。

第五節 金融欺詐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詐手段非法籌集大額資金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三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萬元以下罰款二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捏造虛假資金、項目等引進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檔案的;

(四)以虛假的物權證明作為擔保或者重複擔保超出抵押品價值的;

(五)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利用下列情形之一實施金融工具詐騙的,數額較大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明知僞造、塗改的票據、本票、支票的;

(二)使用明知無效的票據、本票、支票的;

(三)冒用他人彙票、本票、支票的;

(四)開具空白支票或者不符合其預留印章的支票,騙取财産的;

(5) 如果彙票或本票的發行人在發行彙票或本票時沒有資金保證或作虛假記錄,則他欺騙了财産。

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委托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款單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規定的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信用證造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帶的單證或者單證的;

(二)使用廢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式進行信用證詐騙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卡詐騙金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僞造身份證明的信用卡;

(2)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3)欺詐性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為非法占有目的,超出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經發夾行收款後仍未退還的行為。

偷竊、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進行欺詐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百九十八條 利用下列情形之一實施保險詐騙的,數額較大的,應當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被保險人故意編造保險标的的,騙取保險款的;

(二)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保險事故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款的;

(三)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捏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的;

(四)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故意造成财産損失,騙取保險款的;

(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患病的,騙取保險金的。

前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緩刑若幹罪行的規定處罰。

機關犯第一款罪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專家、認證人、财産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為他人欺詐提供條件的,應當懲處保險欺詐共犯。

第二百零零條 機關犯罪的,依照本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金;

第六節 侵稅違法犯罪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欺騙、隐瞞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報稅,逃避繳納大額稅款,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未繳納或者少繳預扣稅或者收繳稅款的,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項行為多次實施而不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償通知後,補繳欠稅、繳納滞納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五年内,他因逃稅而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拒不繳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稅額一倍以上、稅額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不限于已繳稅額一倍以上、稅額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以轉移、隐匿财産的方式欠、藏匿财産,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數額超過十萬元或者十萬元以下的未繳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以不少于所欠金額一倍至五倍的罰款;數額超過1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以虛假申報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不低于騙稅額一倍及五倍的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騙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以騙稅、沒收财物數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納稅人在納稅後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的稅額超過已繳納的稅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冒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上罰款;處二萬元以上罰款;開納稅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亂開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機關犯本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亂開稅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冒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謊開其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和稅收減免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假開票、虛開自己、讓别人自己開、引人虛開的行為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 一、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虛假開具發票,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控、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零六條 僞造、出售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二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數量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機關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人數衆多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期徒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數衆多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售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控,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虛假開封、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僞造、制造、銷售僞造、擅自僞造的發票,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别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僞造、制造、銷售前款規定發票以外的,以僞造、未經授權制造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非法銷售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或其他發票進行減稅的,則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減稅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明知故犯持有僞造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以罰款;對大批人,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一條 機關犯本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犯罪的,應當對其處以罰款,并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條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罪行,被判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的,應當在執行前由稅務機關追繳以欺詐手段取得的稅款和出口退稅。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一次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僞造注冊商标、違法所得數額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罰一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辨別或者出售他人注冊商标辨別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一次處罰;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 專利被他人僞造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

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牟利目的,發生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相關權之一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一次罰;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絡向社會複制、分發其書面作品、音樂、美術、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獨家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音像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分發制作者制作的錄音錄像,并通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分發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或者通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他人簽名的藝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許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的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相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出售侵權複制品,明知本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有大量違法所得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金或者一筆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或者一罰一罰;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一)以盜竊、賄賂、詐騙、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擷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

(二)公開、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往手段取得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儲存請求,公開、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以侵犯商業秘密理論的。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商業秘密的所有人經商業秘密所有人的許可。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竊取、監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罰一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機關犯本條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本節規定處罰。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傳播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釋出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的,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罰金。

第二百二十三條 競買人互相串通投标,損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

投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非法占有目的,侵害對方财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以罰金或者一筆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以虛構機關名義或者冒充他人簽訂合同的;

(二)僞造、塗改或者廢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産權憑證擔保的;

(三)在實踐中不履行合同,先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小合同,騙對方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收到貨物後逃跑,另一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有擔保财産;

(五)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财産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或者上司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名義,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和服務取得會員資格,并以開發人員數量為依據,直接或間接地形成等級制度,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 誘使或者脅迫參與人繼續發展他人,侵害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營銷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不低于違法所得一倍或者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不低于違法所得一倍以上、沒收财産五倍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權、壟斷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準許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準許,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一)強力買賣商品;

(二)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競價、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财産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二十七條 僞造或者轉售僞造的船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客票,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控,處罰單票價格不低于單票價格一倍、單張票價五倍以下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不低于票價一倍五。

售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票價一倍以下或者單價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轉售以營利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地使用權價格5%以下或者土地使用權價格20%以下罰金, 無論是為了利潤還是單獨;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使用或者轉售土地價格5%以下的罰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承擔資産評估、驗資、核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擔保、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

(一)提供與發行證券有關的虛假資産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擔保等證明檔案,情節特别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産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産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檔案,情節特别嚴重的;

(三)在重大項目或者涉及公安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檔案,對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

前款規定,在索取他人财産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産的同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陳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罰金。

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口商檢法》的規定,逃避商檢,必須經商檢機關檢驗的進口貨物,未經檢驗報告,不得擅自出售、使用,或者必須由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機關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三十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本節規定處罰。

第四章 侵犯公民個人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因過失緻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實施前款犯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殘忍手段造成嚴重傷害者或者重傷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第二百三十四條 組織他人出售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器官,摘取十八歲以下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其前生前意願,或死前未征得同意,或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的意願奪取其身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五條 因過失傷害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十四歲以下的少女,可以強奸為由處以重罰。

強女、強奸少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少女是壞事的;

(二)強女、強奸少女的 ;

(三)在公共場合強女或者少女的 ;

(四)輪奸兩人以上;

(五)強奸十歲以下少女或者傷害少女的;

(六)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 對年滿十四周歲或者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婦女負有監護、收養、照料、教育或者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行為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場所實施前款規定犯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猥亵兒童者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兒童一人以上或者多次的;

(二)在公共場合猥亵兒童,或者公開猥亵兒童,情節嚴重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猥亵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不良情況時。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的情形,從重處罰。

實施前款犯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人緻死,應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緻殘或者緻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取得債務而非法拘押或者拘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行使職權實施前三款犯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為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罰款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施前款犯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者,重傷或者殺人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以勒索财物為目的偷竊嬰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 販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應當處以死刑,沒收财産:

(一) 販賣婦女和兒童團體;

(二)販賣三人以上婦女和兒童的;

(三)強奸被拐賣婦女的;

(四)欺騙、強迫被拐賣婦女賣淫或者賣給他人強迫她們賣淫的;

(五)以暴力、脅迫、麻醉藥品等手段綁架婦女和兒童,以出賣為目的;

(六)以銷售為目的偷竊嬰幼兒的;

(七)對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親屬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販賣婦女兒童到國外的。

販賣婦幼是指以販賣為目的,綁架、購買、販賣、運輸、轉運、轉運婦幼的行為。

第二百四十一條 買賣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買下被拐賣婦女,強行與她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實施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若幹罪行的刑罰規定處罰。

買賣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a) 買賣被販運的婦女或兒童,如未虐待其購買的兒童,也不妨礙其獲救者,可受到輕罰;如果根據被收買婦女的意願,她傳回原籍地沒有遇到任何障礙,則處罰可以減輕或減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名黨員阻撓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解救被賄賂的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人,意圖對他人提起刑事訴訟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控;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前兩款規定不是故意陷害的,而是誣告、誣告的,不适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為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故犯前款所指行為,招募、運送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他人強迫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四條 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違反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從事超高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地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或其他危險環境中從事勞動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若幹罪責處罰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房屋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從業人員濫用職權,實施前款所犯罪行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所稱犯罪行,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外,才應當在被告知後處理。

被害人通過資訊網絡向人民法院告知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舉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從業人員用刑訊逼供或者暴力逼供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殘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并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看守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機構的監察人員毆打、身體虐待被監督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殘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并處罰。

主管訓示被監督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督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對直接責任人,在出版物上刊登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内容,情節嚴重緻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隐瞞、銷毀或者非法打開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的,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從業人員打開、藏匿、銷毀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前款犯罪而盜竊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并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情節嚴重的案件中,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擷取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出售、提供,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擷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機關犯前三款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本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五十四條 濫用職權或者虛錢财,對控告人、控告人、批評者、舉報人進行報複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企業、事業機關、機關、團體的上司,情節嚴重,對依法履行職責,抗拒違反會計、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 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上司人員,應當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舉證件、謊報選舉票等方式,擾亂選舉或者阻止選民、代表行使選舉權和自由參選權的, 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并緻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段的犯罪,隻告訴要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與配偶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他同住或者與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強制手段,以職權或者從屬關系,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家庭成員在惡劣情況下受到虐待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犯罪,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隻有當受害者無法分辨,或者由于受到脅迫或恐吓而無法告訴他時,才處理第一種罪行。

第二百六十條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障人士負有監護義務或者照顧義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款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較重刑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一條 年老、年幼、生病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情節嚴重的,不服撫養。

第二百六十二條 誘拐未成年人,十四周歲以下,離開家人、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條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障人士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二條 組織未成年人從事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五章 侵犯财産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财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入室盜竊;

(二)公共交通工具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大額搶劫的;

(五)搶劫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物資或者應急、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大批竊取公私财産,或者多次偷竊、入屋、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控,并處罰款或者一筆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抄襲他人電信代碼或者故意竊取、複制電信裝置、設施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對公私财産的欺詐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劫公私财産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凡用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衆搶劫公私财,數額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并處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的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有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藏匿贓物、抗拒逮捕、銷毀犯罪證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數額數額大的,拒不歸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非法考慮他人遺忘、掩埋物品數額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這篇關于罪的文章,在處理之前被告知。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其他機關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用機關财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

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機關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機關從事公務的,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挪用機關資金用于個人用途或者向他人借款,或者數額較大或者三個月以上,或者不超過三個月,從事大額經營、牟利活動, 或者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機關從事公務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機關委托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從事公務的,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的,挪用資金可以在起訴前返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 直接責任人,挪用救災、緊急救災、防洪、優惠、扶貧、移民救災等資金、物資,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大額、多次勒索公私财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罰一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大額毀壞公私财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為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為發洩憤怒而毀壞機器裝置、殘害栽培動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毀壞生産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财産或者逃繳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能夠支付勞動報酬而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政府有關部門指令支付仍未付勞動報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未付的工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在起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國家機關從業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以暴力、威脅等形式阻撓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責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發生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時,如果紅十字會從業人員因暴力或威脅而無法依法履行職責,則應依照第1款的規定予以懲處。

故意阻撓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不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對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攻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二百七十八條 以暴力煽動群衆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從業人員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作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偷竊、搶奪、毀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機關、人民組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以罰款。

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保證、駕照等,依法證明其身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 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僞造、變造、被盜用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保證、駕照等依法證明身份的證件,應當處以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處以一次性刑罰。

第二百八十條 之二 任何人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揮他人實施前款所指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從業人員實施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産、銷售人民警察服裝、車牌等特殊标志、警用裝備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罰。

第二百八十二條 竊取、間諜、收買非法擷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最高機密或者保密的屬于國家的檔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拒絕具體說明出處和目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産、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竊聽、偷竊照片專用器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一罰一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特殊器材竊聽、偷竊照片,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法律規定的全國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具或者其他協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以考試作弊為由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題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人代替他人或讓他人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應處以刑事拘留或者控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次處罰。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擷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資料,或者計算機資訊系統受到非法控制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應處以罰款或一次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被登出、修改、增加或者幹擾,導緻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轉,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違反國家規定予以删除、修改或者添加的,後果嚴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後果嚴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機關犯前三款罪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機關指令拒絕采取糾正措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 并應處以罰款或一次罰款:

(一)造成大量非法資訊傳播的;

(2)造成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丢失的,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 使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A錢、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資訊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

(一)為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生産、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設立網站和通訊群組;

(二)釋出生産、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其他違法犯罪的資訊;

(3)釋出用于實施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資訊。

機關犯前款罪的,應當處罰金,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協助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并處以罰款或一次罰款。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使用無線電台(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者控制,應當處以罰款或者一次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衆"打砸搶",造成人身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共、私人财産被毀壞或者帶走的,除責令退還賠償金外,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人群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妨礙工作、生産、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等活動,造成嚴重損失的,主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其他在場者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群衆攻擊國家機關,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不能開展,造成嚴重損失的,對主要分子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在役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行政處罰後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一再組織、資助非法聚集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人群聚集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電影院、展覽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聚集人群阻塞交通、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撓國家公安行政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主要罪犯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二百九十一條 凡設定虛假爆炸、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編造爆炸、生化、放射性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故意散布編造的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危險、流行病、災害情況、警察情況,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故意傳播上述虛假資訊,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海拔地區投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打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主犯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人物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1.1 1 公開開會打架;

(2)大規模鬥毆次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不好;

(三)聚集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車道上打架,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武裝群衆鬥毆。

當衆打架,造成人身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

(一)在惡劣情況下随意毆打他人的;

(二)情節嚴重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的;

(三)情節嚴重的,強迫或者任意破壞或者占用公私财産的;

(四)在公共場所引起騷亂,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

多次收斂他人實施前款所指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高息借貸等違法債務追讨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筆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居家的;

(三)恐吓、跟蹤、騷擾他人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上司黑手黨性質的組織,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沒收财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可處以罰款。

任何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黑手黨組織的成員,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窩藏黑手黨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手黨性質組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施前三款罪,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犯罪處罰數量的規定處罰。

黑手黨性質的組織應同時具有以下特征:

(一)組建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員衆多,組織者明确,上司主體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擷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有組織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為不作惡、欺徇、殘害群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以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從業人員的掩護、縱容,支配一方,在一定地區、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

第二百九十五條 教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依法申請、申請許可,或者不遵守主管機關準許的時間、地點、路線,拒不服從解散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震撼、以其他方式擾亂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 故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标志,在公共場所焚燒、毀壞、粉刷、污穢、踐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歌詞、作曲,歪曲、貶損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九條 侮辱、诽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名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議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罰款或者沒收财産;情節不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處以罰金或者一罰一罰。

組織、利用會議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欺騙他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凡是犯第一罪,犯通女、财物詐騙等罪的,依照若幹罪行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 聚衆從事淫穢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主犯或者多次參與。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大規模賣淫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 偷竊、侮辱或者故意毀壞屍體、屍體、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三百零三條 以捐錢為目的,聚衆賭博或者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并處罰金。

開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組織大額或者其他嚴重情形賭博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從業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拖延投遞,給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節 危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 對證人、鑒定人、筆譯員,故意僞造與案件情節有關的證明、鑒定、筆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隐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或者訴訟當事人毀損、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銷毀、僞造證據,威脅或者誘使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提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是虛假的,不是故意僞造的,不是僞造的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訓示他人作虛假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協助有關人員銷毀、僞造證據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犯前兩種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七條 基于捏造事實,阻撓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提起民事訴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控,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有違法占有他人财産或者逃避法律債務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報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條 司法從業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披露不應當公開的資訊,緻使資訊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者控制,應當處以罰款或者一次罰款。

實施前款行為并洩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告第一款規定的案件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一)聚集人群喧嘩、沖進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诽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院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院設施、搶劫、毀壞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院秩序行為的, 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故犯,給予藏匿處、财産,協助其逃跑或者隐瞞假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施前款所犯罪行并事先共謀的,依共同犯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一條 明知他人犯有間諜罪或者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的,司法機關調查有關情況并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為其藏匿、轉移、擷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瞞、藏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筆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能夠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四條 藏匿、轉讓、出售或者故意毀壞被司法機關扣押、扣押、當機的财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羁押的犯罪分子,有下列破壞監督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主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督人員破壞監督秩序的;

(三)聚衆搗亂、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訓示他人毆打或者體罰在監督下他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羁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越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搶劫、押送途中,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主要分子逃跑并積極參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初犯和積極參與暴亂逃跑或持械搶劫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任何其他參與者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 危害國家(邊界)領土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渡邊境,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一)組織他人越境集團的主要内容;

(二)組織他人跨越國界(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大量跨越邊境(邊境)的;

(三)對被組織人員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的人身自由的;

(五)抗拒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七)有其他特别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罪的人犯殺人、傷人、強奸、販賣等罪,或者檢查員犯殺人、打傷等罪的,應當依照若幹罪行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九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等名義,騙取護照、簽證或者其他出境證件,用于組織他人越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條 向他人提供僞造或者變造的護照、簽證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以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一)多次實施傳遞行為或者運送大量人員的;

(二)使用的船舶、車輛等運輸工具不具備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必要安全條件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四)有其他特别嚴重的情形。

在運送他人越境途中造成被運送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被運送人犯有殺人、打傷、強奸、販賣等罪,或者檢查員犯有殺人、打傷罪的,應當依照若幹罪行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邊疆)境法、法規,情節嚴重跨越國境(邊界)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拘禁,并處以罰款;從國家(邊防)竊取,參加恐怖活動、接受恐怖活動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三百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邊界的界碑、界碑或者永久性勘察标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節 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毀壞受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機關或者省級文物保護機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利益場所,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罰一罰或者罰金。

過失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機關或者省級文物保護機關,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向外國人出售、贈送國家禁止出口私人使用的珍貴文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

第三百二十六條 國家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出售文物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七條 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機關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将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下分發給非國有機關和個人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條 竊取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或者古墓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的:

(一)竊取被認定為國家文物保護重點機關和省級文物保護機關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

(二)古代文化遺址和古代墓葬群的第一要素;

(三)多次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

(四)竊取古文化遺址、古墓,竊取珍貴文物或者對珍貴文物造成嚴重損害的。

竊取國家保護的古人類化石、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劫、竊取國家全部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規定,擅自出售、轉讓國家全部檔案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較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通過預防、控制甲類傳染病造成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确定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傳染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供水機關提供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标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垢、場所、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在疫區銷售、運輸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經消毒的;

(五)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從事實驗、儲存、攜帶、運輸傳染病毒物的,應當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毒株、毒物的傳播,後果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違反邊防衛生檢疫規定,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人捐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捐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前款規定之一的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産、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血液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經國家主管部門準許,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産、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章,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後果的,對本機關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處罰。拘留。

第三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内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從我國非法運輸、郵寄、攜帶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危害公共健康、公共利益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控制,以及罰款或單次罰款;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執業醫生資格的,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凡造成醫生死亡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未取得執業醫生資格的,應當不經授權,為他人進行節育複位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或者摘取宮内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者控制,應當處以罰款或者一次罰款;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凡造成醫生死亡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第三百三十六條 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體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内,或者将經過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國家動植物疫防檢檢規定,造成重大動植物流行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流行的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以一次處罰或一次罰款。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次罰金;

(一)在依法确定的重點保護區,如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特别嚴重的放射性廢物、含有傳染病病原體和有毒物質的廢物,排放、傾倒和處置;

(二)情節特别嚴重的,向國家确定的重要江湖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有傳染病病原體和有毒物質的廢物;

(三)造成大量永久性基本農業用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性破壞的;

(四)對多人造成重傷、重病或者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從國外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産重大損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以固體廢物為原料進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産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款;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名義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液體、氣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水産資源保護條例,在禁漁區、禁漁期間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擷取、運輸、銷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違反狩獵規定,在禁區内、禁區内或使用違禁工具、方法狩獵,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狩獵、擷取、運輸、銷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野外野外野生動物,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狩獵、擷取、運輸、出售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有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改變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面積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以罰款或一次罰款。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建築物建設,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不利情形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未經許可開采,擅自開采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礦區,或者未經許可開采國家規定的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種類的礦産,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款或者一次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産資源法》規定,以破壞性開采方式開采礦産資源,對礦産資源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摘取、毀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樹木和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擷取、運輸、加工、銷售受國家保護的珍貴樹木或者其他植物及其産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者控制,并處以罰款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丢棄外來入侵物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一罰一罰或者一罰一罰。

第三百四十五條 毀林或者其他樹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個數字特别大,有期不超過七年的監禁和罰款。

違反《森林法》規定,大量砍伐森林或其他樹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一罰一罰或者罰金;對大批人,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非法擷取、運輸故意偷竊、砍伐森林的樹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禁,并處一次罰;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凡偷伐、砍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樹木的,處以嚴懲處。

第三百四十六條 機關犯本條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由該機關處罰,并對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本節規定處罰。

第七節 走私、販運、運輸和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毒品,不論數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

走私、出售、運輸、制造毒品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沒收财産:

(一)走私、販運、運輸、制造一公斤以上鴉片、海洛因或者五十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毒品走私、販運、運輸和制造集團的主要内容;

(三)為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毒品提供武裝掩護;

(四)抗拒檢查、拘留、以武力逮捕的,情節嚴重的;

(五)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出售、運輸、制造二千克以下鴉片、海洛因或十克以上甲基苯丙胺等大數量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以罰金。

走私、出售、運輸、制造二百克以下鴉片、1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機關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行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本款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出售、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嚴懲處。

對于多次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累計計算毒品數量。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海洛因5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等大量毒品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以罰款;非法持有鴉片二千克以上、海洛因不足一公斤或者大額十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對窩藏、買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藏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其他從業人員窩藏、窩藏走私、出售、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的,作為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分。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産、交易、運輸醋酸酐、炭疽、乙醚、三氯甲烷或者用于制造藥品的其他原料、配置設定器,或者情節嚴重,将上述物品運入、運出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刑事拘留, 和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明知制造毒品,生産、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物品的,作為制造毒品犯罪的共犯,處分。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料的,應當強制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款:

(1)大量種植罂粟植物500餘株,其他藥用植物少于3 000株;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植入;

(三) 抵制根除。

非法種植罂粟植物或者其他藥用植物超過3 000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非法種植罂粟或其他毒品植物,如在收獲前自動根除,可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交易、運輸、攜帶、占有未滅活罂粟等原料種子或者幼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筆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引誘、教唆、欺騙、強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從嚴懲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允許他人服用、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款。

第三百五十五條 任何人依法從事生産、運輸、經營或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物的,應當違反國家規定,向使用或者注射國家管制藥品的人提供可能使人上瘾的藥品;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毒品,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向吸毒成瘾者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五十五條 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内、國際重大體育比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比賽,情節嚴重的,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組織或者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内外重大體育比賽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被認定為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犯有本款規定罪行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等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可以緻瘾。

毒品數量是根據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或非法擁有的經核實為屬實的、未轉化為純度的毒品的數量計算的。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犯有謀殺、傷害、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若幹罪并罰法的規定處罰。

任何人招募、運送或以其他方式協助組織賣淫者賣淫,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忍或者引誘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十四歲以下少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因賣淫、賣淫而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任何人,在機關條件下,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組織、脅迫、引誘、允許或者介紹他人賣淫的,應當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查處賣淫、賣淫活動時,對飯店業、餐飲業、文化娛樂業、計程車業等人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節 制作、銷售、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複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控,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向他人提供書号并出版淫穢書籍、雜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提供書号,明知他人用出版淫穢圖書、期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散布淫穢書籍、電影、音像、圖檔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組織播放淫穢電影、錄像帶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制作、複制淫穢電影、錄像帶等音像制品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散布淫穢物品的,處以嚴懲處。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六條 機關犯本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應當對其處以罰款,并對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專門描寫性行為或者明文宣揚色情制品的書籍、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檔等淫穢物品。

關于人體生理學和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文章。

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和藝術作品不被視為淫穢。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士兵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款。

故意阻撓軍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 凡銷毀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銷毀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過錯罪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種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 明知不合格武器裝備或者軍事設施,提供給軍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機關犯第一款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七十一條 聚衆攻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主要分子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在役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群衆擾亂軍區秩序,情節嚴重,妨礙軍事行政區域工作的,造成嚴重損失的,對主要人員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其他在場者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士兵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條 軍人被引誘出伍或者被逃兵明知故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條 征兵工作中出現騙取私利行為的,運送不合格士兵,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條 僞造、變造、買賣、偷竊、搶劫軍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産、銷售軍裝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以罰金或者一罰一罰。

僞造、盜竊、出售或者非法供應、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車牌等特殊标志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罰金或者一筆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機關犯第二款、第三款犯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并依照本款規定處罰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不服、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在戰時拒絕或者逃避兵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向軍隊提供虛假敵人情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不向社會公開介紹,擾亂軍隊之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故意離軍人員提供隐蔽場所或者财産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條 軍令在戰時被拒絕或者故意拖延的,情節嚴重的,對部隊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征用、征用軍事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 A錢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官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其他手段A錢、偷竊、騙取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産,屬于腐敗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事業機關、人民組織委托經營國有财産的人員,利用職責便利,以其他方式A錢、盜竊、詐騙或者非法占有國有财産的,應當受到腐敗。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共謀A錢的,作為共犯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實施腐敗犯罪的,依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腐敗數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

(二)腐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三)腐敗數額特别大或者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特别是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大損害的任何人,應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沒收财産也可判處死刑。

多次未予處理的,依照累計腐敗程度處罰。

凡犯第一罪并如實供認,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改并主動取回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第一項規定到位,可以輕罪、減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輕處罰。

第三條規定的,實施第一款罪、暫緩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依法決定在緩期執行死刑兩年期限屆滿後,同時決定将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 不得減刑或假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官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供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公款、大額挪用、牟利活動,挪用公款,三個月以上不還款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不予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個人用于救災、緊急救災、防洪、優惠、扶貧、移民、救災資金和物資的,應當處以重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官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取得财産,或者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産的,犯有行賄罪。

國家從業人員在經濟交流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各種名義上的回扣、手續費,由個人擁有,因賄賂而受到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 犯受賄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賄賂所得數額和情節處罰。對索賄的嚴厲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機關、人民組織為他人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機關在經濟交易中,應當秘密收取賬戶外各種形式的回扣和手續費,以賄賂為由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從業人員利用其職權和職務所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從業人員的行為為受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受托人的财産或者收受受托人的财産的,處以賄賂。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從業人員的近親屬或與國家從業人員關系密切的任何其他人的近親屬,應通過其職務上的國家從業人員的行為,或利用國家從業人員的職能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為受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征用受托人财産或者收受人财産,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數額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的情節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或者沒收财産。

如果國務從業人員或其近親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人員利用離職的前國家從業人員的原權力或地位而産生的便利從事前款行為,應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并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将财産交給國家官員,即屬賄賂罪。

在交換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國家官員如果獲得财産,大額或違反國家規定,應以各種名義給予回扣和手續費。

将财産交給國家官員敲詐勒索而不獲得不正當利益,這不是賄賂,不是賄賂。

第三百九十條 犯有賄賂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因賄賂牟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特别嚴重,或者國家利益遭受特别嚴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如果賄賂者在被起訴前自願認罪,則處罰可以輕或減輕。其中,情節較輕、偵查重大案件有重大作用或者有明顯功績的較輕犯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 任何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官員的近親屬或與國家從業人員關系密切的其他人,或向離職或其近親及其近親和其他親近的人行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情節特别嚴重,或者國家利益損失特别重大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機關犯前款犯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機關、人民組織提供财産,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九十二條 國家官員受賄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罰款。

介紹賄賂人,在被起訴前自願承認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機關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機關處以罰款,對機關和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罰款。通過賄賂獲得的非法所得為個人所得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官員在國内公務活動或者對外通信中接受贈與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不支付大額的數額,将贈與公之,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從業人員的财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國家從業人員說明來源而不是來源,差額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以違法所得為由拘役;差别特别大,可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店将恢複該物業的差額。

國家官員在國外繳存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隐瞞不報案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機關自行決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事業機關、人民組織違反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本機關名義将集體、私有配置設定國有資産配置設定給個人、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以罰金或者一次罰金;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的,應當将沒收的國家财物交給本機關名義集體、私下分派,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章 渎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為謀私舞弊,實施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違反《國家秘密保護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犯前款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依照适當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人員明知或無罪,故意窩藏明知無罪的人,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依法不采取保全訴訟措施,不履行法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措施保全、執行法律,造成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從業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 依法承擔仲裁義務的人,在仲裁過程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司法人員拘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而逃避羁押,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人員為謀私舞弊,不符合減刑、假釋、監外暫行條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為謀私舞弊的,不得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準許、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股票、債券的設立、登記、發行、上市申請的, 對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責令登記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從業人員為謀私舞弊,不收取、少收應稅款,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票、預扣稅款、出口退稅等過程中,以造謠造假罪,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從業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登出單證等出口退稅憑證中,實施騙取私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從業人員違反《林業法》的規定,發放超過準許的年度采伐限度的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的發放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情節嚴重到足以對森林造成嚴重損害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關從業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産重大損失或者後果嚴重後果,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隐瞞、歪曲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違禁食品藥品監督行為不查處的;

(三)對藥品、特殊食品審批過程中不符合條件的申請給予許可;

(四)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

(5) 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有前款規定的欺詐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業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準許征用、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以低價非法侵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人員為謀私舞弊,A錢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 造假或者僞造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從業人員檢查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檢查被檢查物品,或者延誤檢查證明或者錯誤證明,造成國家利益嚴重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構檢疫人員為謀私舞弊,僞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應當檢疫的檢疫對象未予檢疫,或者檢疫證明遲延或者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對前款所列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對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依法造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條 對明知企圖越境或者明知越境的國家機關從業人員,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的人員,應當解除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對被販運、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人負有解救職責的從業人員,接到營救被拐賣、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人的請求或者他人的報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且不救助被拐賣或綁架的婦女或兒童,造成嚴重後果。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負有救助義務的,用職務纾困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有禁止犯罪活動的職責,有通信、便利罪犯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為謀私募公務員、學生從事欺詐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文物損毀、遺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士兵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懲處軍人,是違反軍人職責的犯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指令,對戰争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中造成嚴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隐瞞、歪曲軍事情報,拒不傳遞、僞造軍事指令,對戰鬥造成損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中造成嚴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婪、怕死的,自動放下武器,向敵投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自首後服侍敵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逃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中造成嚴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員、值班人員擅自離崗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指揮官或者值班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罰。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訓示其下屬從事違反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員違抗指令,在編隊面前退縮,被動作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中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 指揮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情況危急,請求救援,不救援就能救援,給友軍和周邊部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 在執行公務期間離任、出差或者出國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航空器、輪船叛逃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條 非法擷取軍事秘密,偷竊、間諜、收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在國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偷竊、監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國家秘密保管法律、法規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不通知社會,震撼軍隊之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殘、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律、法規,逃兵逃亡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器具使用規定,情節嚴重,發生事故責任,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使用武器裝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 偷竊、搶劫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偷竊、搶劫火器、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售賣、轉讓軍事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售、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 不服指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未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售、轉讓軍隊不動産的,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下屬、造成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人緻死,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 故意遺棄戰場傷病兵的士兵情況惡劣的,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條 對戰時救治的重傷、重病兵,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傷者、病兵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 在戰時軍事行動區内,擅殘無辜居民或者搶劫無辜居民财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 非公開釋放的犯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釋放重要犯人或者其他許多犯人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犯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有緩刑風險的罪犯,可以準予服刑,有犯罪事實的,撤銷原判,不予處罰。

第四百五十條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現役警官、具有軍事地位的文職幹部和軍校人員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中國武警部隊,以及文職人員、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适用本章。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争狀态、部隊執行作戰任務或者突然遭到敵擊時。

當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處理突然的暴力事件時,他們是戰時。

附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附件一所列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經納入本法或者未予适用,自本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本法附件二所列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保留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本法的規定自實施之日起适用。

附 件 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下列規定、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經并入本法或者尚未适用,自本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懲處軍人違反職權罪暫行條例

關于對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嚴懲決定

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懲治A錢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補充規定

國家保護重點的關于懲治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懲處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關于懲治古文化遺址盜墓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罪犯的決定

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标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懲治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罪的決定

關于懲治侵犯版權罪的決定

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罪行的決定

關于再犯者的待遇和通過勞動者逃脫或再犯的決定

附 件 二

保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下列補充規定和決定,其中關于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刑事責任規定已納入本法,自實施之日起,适用本法的規定:

關于藥物管制的決定

關于對走私、生産、銷售、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分子處罰的決定

關于嚴懲拐害婦女和兒童的罪犯的決定

關于禁止賣淫的決定

關于懲治逃稅和反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越境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懲治違反金融秩序罪的決定

關于認定虛開、僞造、非法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