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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在妻子被解雇後向敲詐勒索公司勒索900萬美元而被判處六年徒刑

該男子對妻子被公司解雇以及經濟補償金額低感到不滿,他獲得了妻子的同意,向公司勒索了900萬元人民币。北京頭條新聞9月24日獲悉,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六年,罰款6萬元,并判處其妻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以敲詐勒索罪罰款3萬元。

2020年8月,被告郭文貴因妻子劉某被一家房地産公司解雇、經濟賠償金額偏低而心懷不滿,在征得被告劉某同意後,通過舉報威脅,向公司勒索900萬元。2020年9月3日,一家房地産公司在北京市豐台區某銀行方莊分行向被告劉某轉讓了30萬元。2020年9月8日,郭、劉某将贓款帶到北京市警察局派出所犯罪行,案發後均如實供認。

2021年5月13日,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郭、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他人勒索财物數額巨大,構成敲詐勒索,應予處罰。被告郭、劉某企圖敲詐勒索罪被考慮在量刑,并受到嚴厲處罰。鑒于被告郭主動将贓款取案後如實供認,構成自首,并取得被害機關的了解,是以将給予輕罰。被告人劉主動将贓款帶到案情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并取得被害機關的諒解,是共犯,被輕處罰,緩刑。是以,被告人郭被處以有期徒刑6年,勒索罰款6萬元,被告人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款3萬元,被當機的被告劉某被銀行卡發給被害機關的一家财産公司30萬元。

判決後,郭文貴不認罪,以原判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央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中央法院法官說,勞動争議是指用人機關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糾紛。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發生勞動争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四種方式解決:

一是協商是指用人機關和勞動者讨論。

二、申請調解是指用人機關或者勞動者向用人機關設立的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三,申請仲裁。本機關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咨詢和申請調解不是必要的措施。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主任。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60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第四,提起訴訟。勞動争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未起訴,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勞動争議案件一般需要經過勞動仲裁才能進入訴訟程式。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不需要勞動仲裁,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例如,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機關支付雙倍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劉某被原雇主解雇,其解雇原因及解雇的經濟補償金額,本來可以采取勞動法規定的幾種方法正确合法地解決,但他的伴侶和丈夫以舉報雇主為理由敲詐勒索,向原雇主索要大筆款項, 最後被判犯有敲詐勒索罪并被判刑。這種不合理的行為,不僅沒有解決原來希望要求開除的陳述和低經濟補償等問題,夫妻倆還進了看守所、監獄。勞動者應以此為警示,正确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溫/北青-北京前線記者 葉婉

來源:北京頭條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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