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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委托生産,“工信部開展整車委托生産情況自查通知”詳解

如何界定委托生産,“工信部開展整車委托生産情況自查通知”詳解

電車彙消息:關于汽車的委托生産,此前一直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雖然作為主管部門角色的工信部也曾多次發文,但始終未有正式的規範。而杜絕不合規的委托生産,本身就是工信部優化整車生産結構的落實舉措。

1月21日,工信部裝備中心再次就委托生産發通知,要求各企業進行自查,詳細調查委托生産的具體情況,并且就委托生産的界定做了說明。

如何界定委托生産,“工信部開展整車委托生産情況自查通知”詳解

根據本次的通知說明,此次委托生産自查包括本企業委托其他企業生産其公告汽車産品,或接受其他企業的委托生産汽車産品,存在汽車産品的實際生産企業、生産位址與産品公告生産企業、生産位址不一緻的情況,但不包括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委托上裝生産企業完成平闆、倉栅、廂式、自卸等四類貨車産品上裝生産作業的情況。

委托生産“合法化”

近幾年,工信部已經多次就委托生産釋出政策或規定。

2018年12月,工信部釋出《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辦法》,該辦法中有兩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優化平闆、倉栅、廂式、自卸貨車管理。

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可以委托上裝生産企業完成平闆、倉栅、廂式、自卸貨車産品的上裝生産作業。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對采用本企業生産的底盤進行上裝生産的平闆、倉栅、廂式、自卸貨車産品進行統一道路機動車輛産品準入申請,承擔産品品質和生産一緻性責任。

第二十八條 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之間開展研發和産能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委托加工生産。

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産企業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産企業的生産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

這也是工信部首次在正式檔案中明确“委托生産”的合規性,不過站在當時的行業發展階段來看,該檔案主要規定的是貨車企業可以委托其他汽車在自家生産的底盤上進行上裝生産,同時允許有研發設計産品能力但無整車生産資質的企業委托有資質的企業進行産品申報,這一點主要的受益對象是一大批新生的造車新勢力企業,可以說當時工信部的這一規定給了很多新生企業活下去的機會。

一方面是,行業中有一批新生企業有創新能力、有研發設計能力,但是他們無法在短期内獲得整車生産資質,也有一批有工廠、有裝置、有生産資質,但是在産品研發設計方面有所欠缺,導緻工廠的産能使用率很低,在這樣的條件下,工信部鼓勵委托生産實際上就是在調和行業沖突,解決了當時的很多現實問題。

委托生産的行為将被嚴格管理

在2021年3月份,工信部釋出《貨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産品上裝委托加裝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稿雖然針對的是貨車,但基本也明确了工信部的管理思路,尤其是客車領域,同樣存在大量有改裝車生産資質的企業,也是通過采購其他企業的底盤進行上裝生産,未來的客車企業委托生産管理要求大機率也會參考這份檔案。意見稿不僅對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資質作出了詳細要求,還明确了加裝貨廂産品的責任主體。

意見稿指出,委托企業是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産品品質和生産一緻性的責任主體。委托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産品實施品質控制和生産一緻性管理,保證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産品的參數與許可參數一緻,并對上裝委托加裝産品品質和生産一緻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按照規定,當上裝委托加裝車輛産品出現安全品質等嚴重問題時,委托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應立即停止受托企業相關産品生産,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信部報告。

截至目前,正式的檔案尚未釋出,不過從意見稿來看,委托生産的要求必然會更加嚴格。

而從近日裝備中心釋出的自查通知來看,對未經許可開展的委托生産活動,企業應立即進行整改,停止相關産品委托生産。對逾期未報、未如實上報、提供虛假材料或違規開展委托生産的企業,一經發現,将報工業和資訊化部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實際上,從工信部近些年來針對汽車行業釋出的檔案就可以看出,總體的管理思路就是“通過優化汽車整車産業結構,重點培養一批突出企業”,在這樣的管理思路下,委托生産的行為被嚴格管理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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