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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女子遭家暴後,籌劃1年攢夠錢帶女兒逃離,母愛強大超乎想象

根據某網的調查,遭遇家暴後45%的女性會選擇忍着,當我們看到那些因為隐忍不發聲,而釀成家庭慘劇的案件時,會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站在旁觀者的角度我們無法感同身受個中酸楚,但更應該引起我們思考的是她們為何不争?

人面對險境時,有本能的反抗意識,但那些遭遇着家暴侵害的人,卻似乎麻木了,如行将就木的老者一般,對生活沒有憧憬和希望,不是她們不想反抗,而是擺在面前的現實太過血淋淋。

經濟獨立、精神獨立、孩子、流言蜚語,都是她們面前的大山,要跨過這些并不容易,但湖北的莞爾媽媽卻給那些身處絕望中的家暴被害者做了表率,在某節目的母親節企劃活動中,這個勇敢自信的媽媽,告訴我們:遭遇家暴并不可怕,你依舊可以活出精彩人生。

湖北女子遭家暴後,籌劃1年攢夠錢帶女兒逃離,母愛強大超乎想象

莞爾媽媽和丈夫是自由戀愛,嫁到湖北後,她滿心憧憬着婚後的生活,将自己的未來托付在丈夫身上。懷孕後,她就辭職當了全職太太,後來公公婆婆搬過來一起住,她一開始也是歡喜的,可以互相照拂。

懷孕期間婆婆對她雖然沒有如春風般溫暖,但也沒有雞蛋裡挑骨頭。直到生下女兒後,婆婆一聽是個女娃,态度就發生了360度轉變,猶如狂風卷落葉一般殘酷無情。她不能了解,都21世紀了,怎麼還有這麼食古不化的“重男輕女”思想呢?

婆婆不喜歡小孫女,平時也不照顧孩子,還總明嘲暗諷,她心裡委屈,向丈夫李某訴苦,沒想到李某是個媽寶男,為母親大人的命是從,不安慰她也就罷了,還責罵她,說她沒用。

攤上這樣的一家人,早日脫離苦海,才是上上之選,她不是不明白這個道理。但孩子才兩個月,她又沒有經濟來源,孩子的生活費都要仰仗李家人,隻能忍受,可忍耐的日子是難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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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丈夫是租房住,一開始丈夫還會給她一些家用,後來婆婆三天兩頭挑撥關系,将李某的工資全要了去,她隻能靠以前的上班攢的錢養活自己和女兒,後來她媽媽生病住院,急需用錢,她向丈夫借錢,卻隻遭來了一通毒打,從那以後她對這個家便徹底心寒了。

為了母親的病,她花光了積蓄,還借了錢。婆婆大抵是知道她沒有錢,料定她不敢離婚,對她愈發苛刻,要把曾經受過的苦,加築到她身上。

而丈夫自從那次毆打後,就打開了暴力的閥門,隻要她和婆婆發生争執,便會不分青紅皂白地打她,有一次打得她颌骨脫臼,尾椎骨受傷,還不許她去看醫生,隻是因為“家醜不可外揚”這樣荒謬的理由。

這樣低聲下氣,仰人鼻息的生活,她再也過不下去了,她怕自己有一天也會麻木。為了擺脫這樣扭曲的環境,她開始默默籌劃“逃離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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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知道想要開啟新生活,離婚是唯一的途徑,她開始收集丈夫家暴的證據。但僅是離婚還不夠,丈夫一家對女兒并不重視,自己離婚以後,女兒該怎麼辦,若是自己沒有一定收入,孩子的撫養權,就把握不住了。

于是她開始瞞着婆家,将曾經舍棄的知識和技能一一拾回來,利用一切空餘時間做兼職,雖然辛苦,但終于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攢了3萬元,這筆錢并不多,但足以保障離婚後一段時間的生活。

有了這筆錢,她心中也有了底氣,和丈夫提出了離婚。婆家人一開始還不同意,讓她想清楚,還說:“一旦離開了,就别想回頭,到時候沒人要你。”可她早就已經下定決心,直接提起了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原婚姻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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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莞爾媽媽的丈夫有家暴行為,證據确鑿,法院準予離婚。而撫養權,根據相關法律,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小莞爾當時不到兩歲,且母親有一定的收入,最後被判給了莞爾媽媽,原《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李某每個月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給小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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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莞爾媽媽終于放下了心中的巨石,感覺自己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氣。離婚後的生活雖然并不輕松,但看着女兒天真的笑顔,她就有了無窮的勇氣。

她沒有想過再婚,一邊照顧女兒,一邊擺攤,生活依舊艱難,女兒經常磕着碰着,但也許是小小年紀已經模糊地懂得媽媽的堅強,鮮少哭鬧。這讓莞爾媽媽也頗為自責,為了給女兒更安全的環境生活,經過幾年的奮鬥,她終于攢夠了錢,開了一家自己的小店,一切都向着美好前進。

如莞爾媽媽一樣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很多,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像她一樣,鼓起勇氣,去面對生活裡的波瀾,“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不試試,怎知未來不是絢麗的呢?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檔源自網絡,僅配合叙事。溫馨提醒:尊重原創,請不要抄襲搬運和轉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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