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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土新增7+5!軍工股跌停,基金經理心态突然崩了:幾年努力,今朝被付之一炬!最高法重磅:劍指财務造假頑瘴痼疾

作者: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 泰勒

大家都下班了吧,周末好啊。來看看周五傍晚有啥大事。

北京本土新增7+5

1月21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71場新聞釋出會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家組成員龐星火介紹,1月21日0時至16時,北京新增7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診病例,其中輕型4例、普通型3例;新增5例本土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

北京本土新增7+5!軍工股跌停,基金經理心态突然崩了:幾年努力,今朝被付之一炬!最高法重磅:劍指财務造假頑瘴痼疾

詳情如下——

确診病例1:現住海澱區馬連窪街道永豐路百旺茉莉園一期,為1月18日通報的确診病例2的密切接觸者。1月17日作為密切接觸者轉至集中隔離點,隔離期間兩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1月21日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當日診斷為确診病例,臨床分型為輕型。

确診病例2:現住海澱區馬連窪街道永豐路百旺茉莉園一期,為1月18日通報的确診病例2的密切接觸者。1月17日作為密切接觸者轉至集中隔離點,隔離期間兩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1月21日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當日診斷為确診病例,臨床分型為輕型。

确診病例3: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億朋苑小區,冷鍊經營者。自述于1月17日出現乏力症狀,1月18日症狀有所好轉。作為風險管控人群進行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确診病例,臨床分型為普通型。

确診病例4: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萬柳園小區,工作地點為西南郊冷庫。自述于1月13日曾去過豐台區玉泉營果品冷庫。1月16日左右出現流涕症狀,自服闆藍根和感冒沖劑,未就醫。作為風險管控人群進行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确診病例,臨床分型為普通型。

确診病例5: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玉泉營212号院,工作地點為西南郊冷庫。曾多次在華興飯莊就餐。自述曾出現感冒症狀,自行服藥。作為确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進行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确診病例,臨床分型為輕型。

确診病例6: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玉泉營212号院,工作地點為西南郊冷庫。曾多次在華興飯莊就餐。自述于1月15日左右出現咳嗽症狀,未就醫。作為确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進行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确診病例,臨床分型為輕型。

确診病例7: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玉泉營212号院,工作地點為西南郊冷庫。曾多次在華興飯莊就餐。自述于1月18日出現發熱、咳嗽症狀,未就醫。作為确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進行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确診病例,臨床分型為普通型。

無症狀感染者1: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玉泉營212号院。自述曾多次前往豐台區萬柳園小區正門菜市場買菜。作為風險管控人群進行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

無症狀感染者2: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玉泉營212号院,為無症狀感染者1的家人。自述曾多次前往豐台區萬柳園小區正門菜市場買菜。作為風險管控人群開展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

無症狀感染者3: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萬柳園小區,工作地點為西南郊冷庫。自述于1月10日曾前往豐台區萬柳園小區附近的慶豐包子鋪就餐。作為風險管控人群進行核酸檢測,1月20日報告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

無症狀感染者4: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萬柳園小區,工作機關為玉泉營果品冷庫。曾多次在華興飯莊就餐。1月20日作為确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進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

無症狀感染者5:現住豐台區玉泉營街道馬家樓村,每日6時至16時在西南郊冷庫工作。1月20日作為風險管控人群進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已轉至定點醫院,綜合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等結果,1月21日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

目前已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追蹤,對所涉及風險點位進行排查,對各類風險人員進行分類管控。

北京此輪累計23例感染者

初判為兩個不同感染來源的聚集性疫情

龐星火會上介紹,1月15日以來,本市累計報告确診病例18例、無症狀感染者5例,涉及海澱、朝陽、豐台和房山四個區。

北京本土新增7+5!軍工股跌停,基金經理心态突然崩了:幾年努力,今朝被付之一炬!最高法重磅:劍指财務造假頑瘴痼疾

結合流行病學調查及病毒全基因測序結果,初步判斷為兩個不同感染來源的聚集性疫情:

  • 一是由國際郵件引發的聚集性疫情,屬于奧密克戎變異株,累計報告本土确診病例5例,均在海澱區;
  • 二是由進口冷鍊物品引發的聚集性疫情,屬于德爾塔變異株,累計報告本土确診病例13例、無症狀感染者5例,涉及朝陽區、豐台區和房山區。

北京疾控提醒

這些人群請主動報告!

龐星火提示,1月1日至1月20日8時到訪過豐台區玉泉營果品冷庫、萬柳園小區、西南郊冷庫、華興飯莊(北京玉泉營橋西店)的人員,或接到健康寶彈窗提示的人員,立即主動向社群報告,配合落實居家隔離、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防控措施。

基金經理心态裂開

狂怼公司

A股市場上還有一件比較有意思的事情發生。以前是股民虧錢了心态崩,現在是行情不好基金經理也開始忍不住要怼人。

21日,國防軍工闆塊開盤大幅跳水,闆塊一度跌逾3%。中航系全線重挫,中航重機直線跳水跌停,中航高科、中航沈飛一度逼近跌停,中航機電等跌超5%。

北京本土新增7+5!軍工股跌停,基金經理心态突然崩了:幾年努力,今朝被付之一炬!最高法重磅:劍指财務造假頑瘴痼疾

消息面上,中航系的業績不達市場預期,中航沈飛釋出年報業績預告,公司預計2021年1-12月業績預增,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6.96億元,淨利潤同比增長14.56%

另外,中航機電釋出2021年度業績快報,該公司營業總收入149.86億元,同比增長22.59%。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2.59億元,同比增長17.18%。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11.03億元,同比增長21.61%。基本每股收益0.32元。

業内人士分析,中航沈飛、中航機電昨天業績出人意料低于預期,這和其三季報的表現明顯背離。

而今天市場更是傳出,有基金在軍工電話會議上怒批某些公司,買方賣方幾年的不懈努力,想把軍工變成白馬,今朝被付之一炬。

北京本土新增7+5!軍工股跌停,基金經理心态突然崩了:幾年努力,今朝被付之一炬!最高法重磅:劍指财務造假頑瘴痼疾

最高法釋出

《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

2022年1月21日,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暢通投資者權利救濟管道,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财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對2003年2月1日實施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今天正式釋出。

《規定》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具體舉措。在大陸三十多年的資本市場法治化程序中,人民法院切實履行證券商事審判工作職責,積極發揮審判職能,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打擊欺詐發行、财務造假等資本市場的“痼疾”,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随着國民經濟的高品質發展和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有必要對原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完善,以适應市場發展和司法實踐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走訪調研、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發改委、财政部等國家部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學者以及地方法院進行充分溝通,完成了《規定》的修改工作。

按照“立足審判實踐,解決實際問題”的工作思路,《規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釋相關内容的基礎上,新增了15條重要内容,全文共計35條,分八個部分,重點圍繞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式後,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問題,細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虛假陳述行為、重大性、交易因果關系、損失因果關系和損失計算、訴訟時效等問題。此外,《規定》還明确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财務造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交易對手方财務造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财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追首惡”與“打幫兇”并舉,劍指資本市場财務造假的頑瘴痼疾,依法提高違法違規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證券虛假陳述是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典型形式,也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為,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是投資者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司法解釋的修改和釋出,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對資本市場财務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舉措。民事責任制度的充實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資本市場制度供給,暢通了投資者的權利救濟管道,夯實了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規則基礎,健全了中國特色證券司法體制,為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據介紹,針對廢除前置程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将同步下發聯合通知,對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援、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答記者問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對資本市場财務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在對2003年2月1日實施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礎上制定的一部系統性司法解釋,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就本次司法解釋修訂的有關問題,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問:請問修改《規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資本市場是中國的改革方向,要建設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在資本市場中,證券行政監管與證券司法審判是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兩大主要力量。在大陸三十多年的資本市場法治化程序中,人民法院切實履行證券商事審判工作職責,積極發揮審判職能,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欺詐發行、财務造假等資本市場的“痼疾”,促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之後,人民法院開始受理、審理大慶聯誼、銀廣夏等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為投資者維護自身權利提供了法律武器,取得了較好的實施效果。随着大陸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證券種類、市場層次、交易方式都發生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也日益完善。相比之下,原司法解釋中有些内容已落後于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有必要修改完善,以應對新形勢新挑戰。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要求修改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有關司法解釋。

為此,我們會同中國證監會等有關監管部門,詳細梳理了原司法解釋實施以來的市場發展、立法演變和審判工作中面臨的疑難問題,形成了司法解釋的修訂稿。修訂稿完成後,通過走訪發行人、中介機構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司法部、發改委、财政部等國家部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學者以及地方法院的意見建議,對《規定》中的相關制度根據形勢變化進行了增删,經我院審委會讨論通過後正式出台。

問:能否請您簡要介紹一下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規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釋相關内容的基礎上,新增了15條重要内容,全文共計35條,分為一般規定、虛假陳述的認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關系、過錯認定、責任主體、損失認定、訴訟時效、附則等八個部分。新增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擴大了司法解釋的适用範圍,除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準許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之外,在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行為,也可參照适用本規定,實作打擊證券發行、交易中虛假陳述行為的市場全覆寫。二是廢除前置程式,即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處理為前提條件,友善了人民群衆提起訴訟。三是進一步界定虛假陳述行為的類型,在對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這三種典型虛假陳述行為進行界定的基礎上,将未按規定披露資訊進一步區分為虛假陳述、内幕交易和單純損害股東利益的侵權行為三種類型,以便審判實踐中準确把握,并基于實踐需要,建立了“預測性資訊安全港”制度,鼓勵并規範發行人自願披露前瞻性資訊等軟資訊。在此基礎上,對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認定标準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四是對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關系要件進行了規定,明确了司法認定标準。五是在區分職責的基礎上,分别規定了發行人的董監高、獨立董事、履行承銷保薦職責的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過錯認定及免責抗辯事由,展現各負其責的法律精神,避免“動辄得咎”,穩定市場預期。六是在責任主體方面,增加了“追首惡”、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和幫助造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追究“首惡”責任的同時,也打擊财務造假行為的各種“幫兇”。七是在損失認定部分,根據市場發展,增加規定了誘空型虛假陳述的處理,完善了損失認定和處理的規則。

問:您剛才提到,此次修訂廢除了長期存在的前置程式,是基于怎樣的考慮?

答:證券市場的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具有當事人衆多、證據取得困難、專業知識複雜等特點,在大陸證券市場發展的早期階段,為減輕投資者的舉證負擔,根據當時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情況,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了前置程式,即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該虛假陳述行為已經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文書認定為前提。從實踐效果看,前置程式在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防範濫訴、統一行政處罰與司法裁判标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前置程式也存在投資者訴權保障不足、權利實作周期過長等問題,需要在制度層面進行改進。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規定》第二條從正反兩個方面予以明确:首先,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隻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并送出相應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後,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過,為了防範沒有事實根據的濫訴行為,《規定》第二條要求原告提起訴訟時,必須送出資訊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以及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問:在前置程式取消後,中小投資者的起訴将面臨虛假陳述證明的難題,在幫助投資者維權方面有沒有相應的考慮?

答:為切實降低投資者舉證難度、暢通投資者訴訟救濟途徑,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就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援工作機制進行了認真研究,與司法解釋同步釋出《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監會關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立案件通報機制,為了查明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協助配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相關專業問題征求中國證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相關會管機關的意見。同時,為更好地提升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水準,鼓勵各地法院積極開展專家咨詢和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探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專家、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推薦等配合工作。我們相信,通過上述銜接性的安排,證券案件審理體制機制将會不斷完善,在司法審判和行政監管的合力之下,大陸投資者保護水準将持續和穩步的提高。

問:我們注意到,這幾年來,社會各界對追究财務造假中的“首惡”責任呼聲較高,《規定》在這方面有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

答:“追首惡”,就是追究違法違規犯罪活動中的主謀和首要分子。實踐中,不少影響惡劣的上市公司财務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市公司所為,隻有上市公司背後的實質違法者得到懲罰,才能真正打擊财務造假,淨化市場環境,實作零容忍的政策目标。《規定》第二十條明确了“追首惡”原則,該條第一款規定,在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本規定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免卻嗣後追償訴訟的訴累。同時,為進一步明确“首惡”的責任,第二款明确上市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追償上市公司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和訴訟成本,以進一步壓實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責任。

問:實踐中,上市公司财務造假活動除了“首惡”的組織之外,還存在一些幫助造假的“幫兇”,請問司法解釋在這方面有沒有針對性的考慮?

答:上市公司的财務造假行為,除了前面提到的“首惡”在幕後的操縱、組織、指使之外,往往還需要其他相關主體的支援、配合。實踐中,有的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的銀行詢證函回函、虛假銀行回單、虛假銀行對賬單,欺騙注冊會計師;一些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和銷售客戶為上市公司财務造假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貨物流轉及應收應付款憑證,成為财務造假的幫手。為明确上述幫助造假者的法律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以及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明知發行人實施财務造假活動,仍然為其提供相關交易合同、發票、存款證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瞞重要事實緻使發行人的資訊披露檔案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緻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由此,本條内容和第二十條互相呼應,共同織牢了“首惡”和“幫兇”的法律責任之網,有效震懾财務造假活動。

問:《規定》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了重大資産重組交易對方提供虛假資訊的賠償責任,對此,您能介紹一下相關情況嗎?

答:成功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意味着資源配置的進一步優化和上市公司營運品質的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也會給予更高的估值。正因為如此,市場上也出現了利用虛假資訊進行“忽悠式”并購重組,意圖擡高股價從中獲利的現象。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由于重大資産重組中的資訊披露由上市公司負責,交易對方并非證券法所規定的 “資訊披露義務人”,如果僅追究上市公司的責任,顯然不符合普遍的公平認知。交易對方作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活動的參與者,掌握與标的公司有關的真實資訊,交易對方違反提供真實資訊的注意義務時,追究其責任符合侵權法一般原理。是以,《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交易對方所提供的資訊不符合真實、準确、完整的要求,導緻公司披露的相關資訊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該交易對方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緻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問:獨立董事的責任問題曆來為大家所關注,《規定》也就此問題予以專條規定,能否對此做一具體介紹?

答:在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可以借助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與獨立性,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制衡一股獨大和内部人控制,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完善公司治理。從近年來爆出的财務造假案件來看,部分獨立董事并未發揮制度預設的監督制約作用。我們認為,根據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與市場實踐現狀,壓實獨立董事責任的重點在于嚴肅追究迎合造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等重大不履職行為的民事責任,同時打消勤勉盡責者的後顧之憂,避免“寒蟬效應”。為此,《規定》第十六條專門規定了獨立董事的具體免責事由。獨立董事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一)在簽署相關資訊披露檔案之前,對不屬于自身專業領域的相關具體問題,借助會計、法律等專門職業的幫助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發現虛假陳述後及時向發行人提出異議并監督整改或者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三)在獨立意見中對虛假陳述事項發表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并說明具體理由的,但在審議、稽核相關檔案時投贊成票的除外;(四)因發行人拒絕、阻礙其履行職責,導緻無法對相關資訊披露檔案是否存在虛假陳述作出判斷,并及時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五)能夠證明勤勉盡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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