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一般的偵查活動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的,這一原因,與公安機關除刑事偵查職能之外,還有社會治安管理的行政職能密不可分。在日常的社會治安管理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發現一些犯罪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對于現行犯和重大的嫌疑分子開始行使有關刑事偵查的權利,對其先行拘留。今天的《國傑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哪些情況可以先行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有以下7種: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現行有犯罪或者犯罪預備。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被在場人員指認犯罪。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與犯罪證據有極強的關聯性。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逃脫懲罰的可能。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有幹擾偵查的可能。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嚴重犯罪重大嫌疑。
《國傑律師說》認為,公安機關作為治安管理行政職能的主體,在日常的治安管理過程中,發現了現行犯和有重大嫌疑的嫌疑分子,行使刑事偵查的強制措施也是正确行使公安機關有關職權的行為,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義。對于現行犯和有重大嫌疑的嫌疑分子,人民群衆的對公安機關的最大願望就是“該出手時就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