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
2021年6月30日,某地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向BX商場有限公司送達了《仲裁裁決書》,其中載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條第三款、第六十二第二項,《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裁決由BX商場有限公司向林某、李某、王某等五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币67萬餘元,支付喪葬補助金共計人民币2萬餘元,同時該裁決書也載明“以上裁決事項為終局裁決。”BX公司認為,林某作為案件的申請人并未在仲裁開庭時出庭,故對裁決的結果表示不服。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卻被法院告知,“一裁終局”的案件不屬于基層法院的受理範圍。用人機關如果不服,可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裁決的申請。
一、兩類特殊勞動争議屬于“一裁終局”案件。
大陸《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争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同時,該法第四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也就意味着,若對這兩類勞動争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對用人機關而言則是“一裁終局”的,即使不服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實中,存在着用人機關濫用訴權,利用程式“拖垮”勞動者,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成本。而《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該規定的設定,旨在傾向性保護勞動者。
二、用人機關對“一裁終局”不服,也有維權管道。
大陸《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機關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适用法律、法規确有錯誤的;(二)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前述案例中,BX公司最終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銷裁決的申請。經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仲裁過程中,部分當事人沒有在仲裁申請書簽名捺印,也沒有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活動。在此情況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程式不當。最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裁定撤銷此份仲裁裁決。
(據勞動報消息 文 張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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