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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與女學生在宿舍發生性關系!犯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作者: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張媛 劉娅 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案,被告人劉某(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五年内禁止從事教育行業以及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被告人劉某入職廣州某專修學院多年,在擔任學生楊某(化名)班主任期間,與楊某關系較好,私下以兄妹相稱。

某天晚上,楊某約劉某外出返校時,因超過學校宿舍門禁管理時間,兩人怕被學校批評處分,遂決定到劉某的教師宿舍留宿,當晚兩人發生性關系。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經電話傳喚後自動投案,并供述其與被害人楊某發生性關系的犯罪事實、性質、自首情節、認罪态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南都記者了解到,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

從立法本意不難看出,在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之間,基于前者的特殊職責及雙方年齡、地位、身份等的不對等關系,二者之間易形成一種隐性強制狀态。

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對其照護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顯的強制手段,也足以達到壓制對方表達真實意志的強制效果。

如果行為人利用特殊職責所形成的隐性強制狀态,與其照護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其行為仍屬于違背婦女意志,依法應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同時,對于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行為人,可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關于從業禁止措施的規定,禁止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内從事相關職業,預防其對未成年人再次實施犯罪。

法官表示,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此類事件發生,除了依法對侵害人進行嚴懲之外,監護人、學校及社會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防範意識,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實作對未成年人保護全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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