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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法國女婿已經伏擊了法律,也不意味着沒有證據的死亡!分析劉榮志案的三大焦點

作者:上觀新聞

錯綜複雜的案件,殘酷的犯罪手段,兩人的供詞都變了很多次,等等,讓案件備受關注。

即使法國女婿已經伏擊了法律,也不意味着沒有證據的死亡!分析劉榮志案的三大焦點

2021年9月9日,劉先生出庭受審

"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特定的犯罪模式?"

"法子英已經開槍了,劉榮志的供詞死了,沒有證據?"會影響證據的有效性嗎?"

"劉容智、法子英和劉唯一幸存者的供詞或供述之間存在沖突,法庭該如何接受?""

就上述網友熱議的上述話題,中國人民法院新聞傳媒局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綜合法治研究所教授劉景坤,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院教授吳雲峰,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心理學副教授石忠立,北京工業大學法學助理教授孫本雄。

劉榮志案屬于一系列案件,犯罪模式典型

據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96年至1999年期間,兩人共謀分工,由劉榮志在娛樂場所從事押送服務,尋找犯罪對象;本案的類似犯罪模式也出現在司法實踐中。

"本案是一系列案件,是以分析犯罪模式有助于識别犯罪的動機,手段和行為,并在具體案件之間建立聯系。劉景坤認為,公訴機關總結的刑事模式,将有助于理清案情,判斷案件性質,并在一定程度上強化對一系列案件的證明。但是,被告人劉榮志先生被指控的具體案件,仍需根據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即使法國女婿已經伏擊了法律,也不意味着沒有證據的死亡!分析劉榮志案的三大焦點

劉榮志在娛樂場所

在吳雲峰看來,這種犯罪呈現出以下四個典型特征:一是被害人是通過搜尋選擇的,是以既有随機性,又有一定的選擇性。二是同謀之間有分工合作,一人通過欺騙的形式,與其他同案犯進一步犯罪。三、犯罪行為危害嚴重,實施綁架、搶劫後,仍殺人,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危害大。第四,犯罪行為的流動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困難。

對此,孫本雄提醒:"從未來預防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面對誘惑,我們必須保持冷靜,避免人身和财産損失。"

就算是法子英被槍殺了,劉榮志的供詞也不意味着他無證死。

在第一審中,劉榮志雖然沒有對涉案搶劫綁架犯罪的事實作太多辯護,但她強烈否認自己參與了殺人,稱共謀不存在。她曾多次表示,在法子英的威脅下,她被協助犯罪,她也是受害者,甚至勸阻法子英犯罪。

是以,一些網友提出問題:

劉榮志有懷疑,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責任已經轉嫁到被槍殺的法童身上,那麼有沒有"無證死"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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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子英當場被捕

"雖然1999年12月18日對法子英的處決可能對相關事實的認定産生了一些影響,但這并不意味着沒有辦法對此做任何事情,或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死亡。吳雲峰說,除了文字證據外,基于最終案件的證據還包括警方在發現現場收集的其他物證、檔案證據、勘驗記錄等證據材料。

劉景坤說,雖然法子英作為同案犯已被處死,但他之前的供詞和辯解,對于核實《劉容治的供詞與辯解》仍然具有重要價值。"與其他長期存在的案件相比,該案在證據體系上有一些特殊性——法子英在審判前被逮捕,在審判後被處決,是以本案的主要證據已經固定在法子英前案的證據材料中。法庭應認真核實以往案件中的證據材料,并仔細分析新收集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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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榮志被釋出到網上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犯和共犯有一定的差別:共犯是指同一刑事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而共犯是指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同一案件。

但是,無論是共犯還是共犯,由于被告人與案件結果有直接關系,被告人可能為了逃避對虛假陳述的責任,或者可能出于各種動機承認自己沒有犯罪。

為此,對于劉榮志的供詞和辯護,應當堅持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所有案件的判刑應當是重證,再偵查,不得是信用供詞。孫本雄認為,法子英的供詞、幸存者的證言、警方繳獲的犯罪工具等,可以用來核實劉榮志的供詞和辯護,如果法院在将證據綜合到整個案件中,排除對發現的事實的合理懷疑,那麼劉榮志就可以被判有罪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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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劉融志案首審首次開庭

法庭上的供詞既不能簡單地被接受,也不能否認審判的論點。

據相關媒體報道,在合肥案中,劉榮志将受害者尹一個誘餌騙進了出租屋,法人尹家将尹某一進一個"關狗"作為定制鋼籠的原因,最後尹被勒死了。

法子英在第一次供詞中說,第二天出去見尹的妻子,然後告訴劉榮志:"如果我12點前不回來,你就殺了他,就跑開。結果,法子英被警方成功抓獲。而當警察趕到出租屋時,尹真的被勒死了,劉榮志逃走了。

但法子英後來改了供詞,他在第二次供詞中說:他勒死尹之前去過尹,而不是殺死劉榮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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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尹在鐵籠子裡被殺的出租屋

其實落入網後,法子英就知道很難逃脫死刑,是以總是帶着"過一顆心"的心态來掩蓋劉榮志。在得知劉榮志沒有被抓到後,他已經七次為劉榮志開脫罪責,并犯下了所有對自己不利的罪行。

綁架尹後,法子英曾于1999年7月22日晚和1999年7月23日上午兩次外出取勒索錢财,臨走前,他對警衛的劉榮志說:"如果他(尹)大喊大叫,或者我不回來,你就勒死了他。"

而在綁架尹某一時期,法子英會被小木匠魯一個引誘到出租屋,在尹某臉面前會魯某殺。

而在兩起犯案四起案件中,唯一幸存的常州劉某案透露,在他被綁架的全過程中,法子英和劉榮志沒有任何交流,帶着非常默契的默契,這不是第一次犯罪。

然而,在第一次出庭的法庭上,劉先生不僅否認參與謀殺,而且"為他的膽怯和勇氣面對,逃跑了20年而沒有犯罪",并表示他願意做所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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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審的第一庭,劉先生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法院認定,劉榮志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主犯應根據他參與的所有罪行予以懲處。

"劉榮志具有典型的反社會性格,聰明,善于策劃。即使目睹了多起殺人事件,得知法子英被處決,她也能夠通過整容手術、化名等手段逃避抓捕20年,進而展現出她心理素質的堅強。史仲立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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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榮志《逃亡中的藝術生活》

證據之間的沖突,特别是言論證據之間的沖突,應結合整個案件的證據和心理學專業知識,進行調查核實,消除對案件事實的合理懷疑。

"由于劉先生在庭審中改變了他之前的一些供詞,法院既不能簡單地接受審前供詞,也不能否認審判的論點。劉景坤解釋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人可以在庭審時作出供述,但不能合了解釋供詞的理由或者其論點與整個案件的證據相沖突, 如果他的庭前供詞與其他證據相印證,他可能會相信他的審前供詞。被告人的審前供詞和辯證重複,但如果供詞是在庭審過程中作出的,并有其他證據的佐證,其審前供詞和論點可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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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第一次審判的圖檔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定,劉先生定罪後,如實供述了他在常州被綁架的事實,這是供詞。但是,考慮到劉榮志故意殺人五人,搶劫造成一人死亡,搶劫金額巨大,并有家庭搶劫、綁架造成一人死亡的情況,犯罪特别惡劣,手段特别殘忍,主觀惡性惡性良性腫瘤極為深,人身危險和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後果和犯罪極為嚴重, 應當依法懲處。雖然有忏悔的情況,但不足以減輕處罰。

是以,認為劉榮志犯數罪,應依法懲處。判處了幾項罪行,判處了死刑,剝奪了終身政治權利,并沒收了所有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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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首次開庭,劉律師指認相關證據材料

劉榮志案大事記

1996

劉榮志和法子英相遇并成為戀人。

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

法子英、劉榮志在江西省南昌市、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全國各地,以勒索财物為目的,利用引誘綁架、搶劫、殺害七人。

29 七月 1996

江西省南昌市警察局在南昌市東湖區八茂巷1号602号立案搶劫、故意殺人案。

18 八月 1996

江西省南昌市警察局發出通緝通知,附有法子英和劉榮志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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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 10 月

劉榮志和發子英在浙江溫州綁架搶劫梁和劉妙青。獲得财産後,法子英殺死了兩人,一起逃跑。

1998 年夏季

劉榮志和法子英在江蘇常州綁架了劉強東。劉是這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

1999年7月22日至7月23日

劉榮志和法子英在安徽合肥綁架了尹,法子英先是出去騙木匠盧到租房殺了,然後尹殺了。

23 七月 1999

法子英拒不持槍逮捕,當場被警方抓獲。

18 十一月 1999

法子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28 十二月 1999

法茲英被公開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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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28, 2019

劉榮志被福建省廈門市公安機關逮捕,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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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5, 2019

江西省南昌市警察局派出從業人員陪同劉榮志前往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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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12, 2019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

十二月 15, 2019

江西省南昌市警察局提出詢問,要求對嫌疑人劉榮志進行檢查和逮捕。

十二月 17, 2019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準許逮捕犯罪嫌疑人劉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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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31, 2020

南昌市檢察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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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1, 2020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榮志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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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上午

南昌中央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榮志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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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9, 2021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榮志故意殺人、搶劫、綁架被告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随着被告人劉榮志犯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罪,并多次判處死刑,他決定執行死刑,剝奪他終身政治權利,沒收他全部個人财産。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榮志向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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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編輯:秦紅 文字編輯:方瑩 标題:IC照片 照片編輯:曹麗媛

來源:作者:人民法院報告 何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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