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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證人的麻煩

作者:與我一起學習法理

30多年前,英國法院審理了一個人們議論紛紛的案件--查普曼訴霍尼戈案。

霍尼戈是一套房屋的房東。此人十分怪僻,喜怒無常。一天他看一房客哈蘭德不順眼,便要強行趕走人家。于是兩人為此發生了争執,而且還鬧到了法院。當哈蘭德和霍尼戈争吵時,另一房客查普曼聽得清清楚楚,就知霍尼戈不對,霍尼戈完全是脾氣發作而要趕走人家。在法院開庭審哈蘭德訴霍尼戈“非法驅趕”時,查普曼在法官的要求下,證明了霍尼戈的确是“非法驅趕”。

誰知,這個案件尚未判決,霍尼戈為了報複便通知查普曼兩天之内必須搬出。查普曼十分委屈,一來自己是迫不得已才出庭作證的,二來一搬出真是無家可歸了。這樣也到法院将霍尼戈告了,希望法院判決阻止霍尼戈的放肆。

一審法院頗為公道,它認為,沒有一種法律制度可以要求證人作證,而在發現證人受到侵害時又拒絕給予救濟。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保護證人是法庭的職責。否則所有法律訴訟制度都将一文不值。霍尼戈濫用搬遷通知威脅侵犯查普曼,是對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挑戰。是以,霍尼戈必須收回搬遷通知。

可是霍尼戈氣焰十分嚣張。他說,你可以判決我收回這個通知,但你無法阻止我不斷發出新的通知。你判決一個通知無效,我就發出一個新的通知。看誰能折騰。

這樣,有人就勸一審法院不要判霍尼戈的搬遷通知無效,因為這種判決的确意義不大。然而一審法院就是較真兒。它告訴霍尼戈,隻要他不能證明搬遷通知與打擊報複無關,法院就會判決所有通知無效,而且法院準備和霍尼戈“折騰下去”。

豈料,在上訴法院,法官還倒給了霍尼戈一個法律“理由”。上訴法院法官說,像房屋租賃這樣的私人契約,法院是無法也是無權幹涉的。房屋的所有權是霍尼戈的,他想租給誰就租給誰,不想租給誰,完全可以在契約租期滿後就趕誰走,法院怎麼能夠強迫霍尼戈這樣的私人業主必須把房租給誰呢?霍尼戈可以用其他方式懲罰,但不能是以而損害他的所有權。這樣,反過來又判查普曼敗訴。

二審判決後,霍尼戈神氣活現地大步走出上訴法院,而查普曼則垂頭喪氣地慢步走回家,他發誓,日後再也不幹這種“傻事”了。

在英國,這一判例告訴人們,證人有責任出庭作證,但是不能是以而享受對抗私人業權的保護權利。換句話說,當你正在使用或租用私人的所有物時,你可以而且應當證明業主的某些不法行為,但是,不能是以就保護你免受業主利用業權的刁難。

事實上,此判例一出,不利于業主的證人證言還真的越來越少了。許多英國人都在抱怨這是敗壞了法律訴訟制度的尊嚴。但是,有什麼辦法呢?誰讓許多英國人在另一方面又那麼喜歡絕對的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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