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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換苗族"十六:苗族新疆回歸土地前後,動蕩紛争醞釀重大起義

作者:泰岱程碩

前一篇文章《苗為苗》十五:西南不穩定,苗條影響道路,清朝強行打通苗境。

清朝早期的統治者認為,通過給予少數民族上層的恩惠和對下層階級進行強有力的軍事鎮壓,他們可以完全接受苗族人。然而,這種簡單而殘酷的政策隻能使少數上層階級少數民族受益,損害大多數少數民族的利益,無法消除民族之間的沖突和利益沖突,最終導緻災難。

歸還土地前後,清朝在廟池實施了一系列具體政策,以湘西為例。

"苗族換苗族"十六:苗族新疆回歸土地前後,動蕩紛争醞釀重大起義

選自苗族生活圖,清代繪畫

為了将廟閩納入正常的國家管理體制,清朝在廟兇設立了各級政府、辦事、縣等行政機關。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廣子湖督尉尉,趙申町部分巡查了紅苗的掠奪地點,清朝在此基礎上派廣西、湖南、貴州省士兵齊去湘西圍攻,經過不到半年的"殲滅",紅苗附上。清朝開始在拉爾山脈設立官員來管理苗族。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8月,成立了銅人協會,同時成立了銅人福,成立了同一知識,考察每個會員,"專攻苗族事務"。"那麼建前州,鳳凰堂,地衣州首府。同年12月,陳經路将搬遷至鎮杆(今鳳凰縣),設立同知、總判斷、巡視、專人管理苗族事務、苗族邊事"後續軍公不許幹涉"。苗家犯有輕罪,将土地官員摔倒,犯有盜竊生命罪的嚴重罪行,當地官員破獄,審定犯罪。"

康熙五十年(1711年)10月,鎮杆茅堂苗族吳天賢等真誠,次年6月,鎮杆紅苗吳氏陳年率毛土堂52号小屋附,八月鎮杆苗苗83寨附屬。每一招都撫摸一個苗寨,清軍在這裡面設定了一個池塘,安紮冰頂守衛,并設定了百家萬戶,長期限制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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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豆堂

顔正七年(1729年),在永順圖什成立永順府,下轄永順、龍山、寶泾、桑志4個縣。永順市政府成立政府,每個成員都有經驗,縣裡就成立了知識縣,曆史規範,檢查每個成員,管理一個縣政務,法律和地方公安。八年11月(1730年),六裡(今花仙縣)紅苗被附加到"納多食品供應"上。九年(1731年),永珠堂成立。至此,湘西廳全部成立,地衣州首府管轄。

清朝在廟兀設立國家、辦事、縣的同時,還專門設立了管理苗族事務的知、總判斷、國家判斷等官職,展現了苗民的管理與漢人管理的不同。

于峥政五年(1727年),在荊州成立一名法官,管理荊州人擁有苗玉事務。六年(1728年)規定,廟江省政府的權威和總判決與大陸省、縣不同。同治,以平民身份通過刑期,但每人可帶100名标準兵。檢查作為軍事哨所,有更多的士兵。這是處理苗族人的麻煩的安排。直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旗手才淪為旗手。《青高宗記》中收錄了"湖南郴州都屬于郱州,永峪同志、鳳凰營通判,均駐紮在苗邊。康熙年代,前州鳳凰二館,每人配置設定100名标準兵,共1人,驅趕巡邏,......如今,苗族新管轄的三殿,長期弄巧成拙,與全體人民為伍。同樣知曉的判決,停止審判的訴訟字,字,如三百名士兵的題目,總共三名成員應該是适者...還請在每個大廳設定30人"進行部署。這一記錄更能證明,俞政時期的公務員帶兵是為了防止苗族的鬧事。

十三年(1735年)末期,在橫陵市交界處的越境山脊上設立了巡邏員,負責管理苗嶼事務。乾隆五年(1740年),為了鎮壓廟嶼城的起義,清朝給城區的文職和軍事官員都加了"衛兵"的稱号,擴大權力,以利于起義的平息,直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放下地方官員帶來的士兵。

"苗族換苗族"十六:苗族新疆回歸土地前後,動蕩紛争醞釀重大起義

清朝利用内陸铠甲防護體系和邊境地區少數民族長期體系相結合,對苗族人進行管理。

土地重新登陸後,當地官員在廟冸建立了寶家或石灰。永順省下屬4個縣,永定縣設保險18個,其中西英、崇正、羅伊、公泉4個為苗族村。龍山集16裡,桑樹集14裡,其中苗寨4裡。寶泾16個首都,"全部"相當于,有5到8個都是苗寨。苗寨設立了百家,村長,基本每哩建100戶,每村設立1間小屋長,管理苗民的具體事務,與大陸利政、包家同職。上百戶,長不能世襲,随時由地方官員負責。

上百戶,長居基本靠苗族首領,很少有長命的苗寨漢人。上百戶、村長服從同一知識、檢查等官員管理,主要職責是收錢撿食、抓捕罪犯、送差服務、維護當地治安。一旦發生叛亂,即由上百戶戶主向當地官方通風發消息。千家萬戶,長期起到政府與苗民溝通的作用,政府也可以利用它們來收集"造苗攻勢"。

城階,燕甯地區,有500戶,又長,同業有100戶。湖光總督孫家璇說:"秧苗的辦法就是治好自己上司的人。""在每一間小屋裡,用它的頭為長,一個進去,拿第一個被說服的人來代表長,這樣就把限制的長和全在縣裡秩序。如果幼苗出了什麼事,那麼長的懲罰就是山寨和利息,長不能利息,告訴長,長不能利息,告訴縣秩序。縣令有禁止,然後傳播其長誡和誡命,使長到長,長通知公衆幼苗。如果是這樣,縣裡指令苗族人要有一個要點的大綱,他們自己的指令禁止生效。"翟,翟龍基本上由原來的苗玉、翟頭為,非世襲的。這反映出清朝統治者太迷信,無法安撫上層的苗族人,才能牢牢統治苗族。

清朝為苗民建立了單獨的戶籍,并獨立于其他人進行管理。

清朝的戶籍分為三大類:一類是戶部管轄下的滿族、蒙古族、漢軍丁戶口和各省的一般人口戶籍;回族、苗族、姚族、黎族等民族戶口未向中央政府報告,由地方官員掌握。《清代記載》說,"人民(大陸人)口數的地方,邊民按戶數。"苗瑜等民族戶口"長期存在,都是根據定口編入人數,派往内地,長期編入人民軍備,按情況對人民進行查驗。其餘的苗木、千戶和戶主的長等檢查限制。"這就是說,清朝一直受制于苗族的管理,就像大陸人一樣,以人頭進行統計管理,邊境不是由苗族人根據戶數統計直接管理的。

邊疆苗民回歸土地後,全家實行齊民,與大陸人民整體以食物為食。所謂戶籍制度,就是根據戶籍制度的規定,所有政府控制的戶口必須按照姓名、年齡、出身、身份、外貌、财富等物品逐一納入戶籍,正式并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稱為"家政民"。

對于那些不接受"望花""幼苗"的人,則嚴格執行劃界和規則。清代在"幼苗"與漢族人之間,"熟苗"之間劃定界限,禁止交流。為了五年(1727年)禁止苗族的行動,湖廣總督傅敏制定了"五段":"禁止苗族,人民之間通婚","禁止通奸和苗債生産","殺人幼苗越境搶劫,指令鄰近省份的民兵和軍官共同逮捕。所謂 ' ' ,是指與苗民關系密切的漢族人。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在國内"劃定潘邊界","當盤廟省與大陸人民沒有道理時,經常引起争吵。二十四年來,海關、苗族邊境禁令...無緣無故進入苗族地的各省人民,無故進入民境的苗族人民,一如既往地有罪。如果交易,會拍下隔壁住戶的右手保安,官員給照片,讓唐宇檢查和釋出開始。乾隆29年(1764年),曾允許苗漢結婚,但領土保持不變。清朝的這種做法是為了防止苗族人之間的交流,共同反對清朝的統治,并制造人為的種族隔閡。

清朝在廟池建立了廣泛的軍事陣地,以武力為後盾,以維持統治秩序。

清朝在廟吉的統治主要由軍隊維持,軍官遠比文職軍官重要,文職軍官隻起行政指令的作用。在歸還土地給土族士兵之前已經取消,苗江駐軍主要分為營兵和農村勇士兩種。該營是清朝的正規綠營。

為了防止苗族人的反抗,清朝在廟吉主要城鎮的交通重點,設立了大量的鎮、社團、營等軍事陣地。在"苗苗"區入主口設立鎮杆鎮,駐軍3000人。由于營數衆多,"一城一鎮,兵民一半"。"嘉慶後,鎮上的軍營兵轉為屯兵,全部得到一塊土地,長期駐紮在廟吉。這個問題将在後面讨論。

鄉勇是正規軍以外的軍事組織,是招兵的東西,無事為人民服務。其主要職責是保護鄉鎮的安全,與地方上司人招募的正規軍作戰。

此外,清朝規定,苗民的案件應作為幼苗案件解決。

康熙中葉接受"幼苗",清朝曾想通過清朝法律對付苗族,《清記》往往有一個判處"紅苗殺人罪"的判刑,但總是被禁止。從乾隆開始,統治者轉向"苗民案,一如既往,不按官方法律送上法庭",隻涉及漢民案和"裡普苗案",隻能由地方法官處理。此問題也将在稍後解決。

清朝在遷地後如此嚴厲地對待苗族人,是不是完全解決了苗民統治問題?顯然不是,封建專制決定了統治者和人民總是有一定程度的對立,統治者永遠是剝削和壓垮人民的利益集團的代表,是以内亂一直是封建王朝無法完全解決的疾病。

民事變革的前提往往是由各種糾紛引起的。明清時期,韓妙(或閩廟)之間的交流增加,發生了各種關系,導緻韓妙之間的糾紛增加。其中,土地糾紛、礦産開發糾紛較為激烈。此外,明清政府在緩和韓淼沖突和解決韓淼争端的過程中,雖然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由于民族偏見和歧視,使官員無法公正地處理争端,導緻苗族同胞憎恨政府, 是以經常發生起義。

"苗族換苗族"十六:苗族新疆回歸土地前後,動蕩紛争醞釀重大起義

岷江"五溪"辰溪箱岩

明清時期的大遷徙,特别是清朝中期,導緻湖南人口急劇增加,導緻湘西漢廟之間的交流現象迅速增加。湖南從元代到順元年(1330年)的人口超過571萬。元朝末期和明朝初期,湖南居民由于多年的戰争和軍事力量而大量分散。據不完全統計,到明朝中期,湖南七省、兩州(湖南共有七省、八州)的人口已下降到191萬以上。與此同時,該省特别是江西的人口,出于"招、墾、旅遊"和著名的"江西開墾"商家等原因湧入湖南,大量移民遷往渭江"五溪"地區。

明朝移入上遊水域的移民人數約為22.2萬人,占總人口的50%以上。清朝中期以後,移入廬江上中遊的移民人口增長較快,漢族移民人數是絕對優勢。清朝康熙平定亂後,實行移民囤積、休養、稅制改革,"育人、永不付"、"畝畝",人口明顯增加。康熙的人口在1960年(1721年)達到2914萬以上,在乾隆60年(1795年)飙升至2.9696億,是康熙去年的9倍多,是順濟18年(1661年)的14倍多。同期,湖南的人口增長率也相當大。如長沙省、常德樓居住的基本都是漢族人。這兩個省的西端靠近湘西的少數民族地區。人口增長導緻可耕地短缺,以及從人口衆多的地方向人口稀少的地區遷移。

明末李子成上司的農民起義、清初的戰争、清初平定"三玄"等軍事行動,成為湖南主要人口遷徙。這些漢族人主要沿着湘、子、齊、涠等海域向西和向南遷移,其中相當一部分遷移到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據中華民國"魯浦縣智族"記載,清朝大量農民遷入盧浦,其中最多的來自靈陵,約160個民族,此外還有新華人、濮陽人、陳溪人等。

許多外國軍隊及其家屬深深生活在明朝的廣大少數民族地區。明朝滅亡後,随後的清朝進行了大規模的"土地換遷",目的是消除"不分治"的"離任",将一邊割地的分割納入政府派出的官員的管理中。而要"自明朝以來,消極固執"和"依然..."多端"的紅苗被制服,"奉勸至誠,立州設縣",設軍官駐軍,編家書,上檔取糧。

"苗族換苗族"十六:苗族新疆回歸土地前後,動蕩紛争醞釀重大起義

土地的歸還使得漢族官員、漢軍、漢族商人湧入湘西、湘西苗區漢苗混居的境況越來越多。苗族和漢族的混合住所增加了他們彼此之間的互動。苗漢交流中有許多糾紛和沖突,有以下幾類。

因高利貸而引起的土地糾紛。湘西苗族地區的土壤氣候條件不好,大多數苗族人仍然靠原有的"刀火"生産方式謀生。據《湖南同治》第174卷《帶苗族海關》記載,湘西苗族等少數民族"正在燒山耕種,隻吃籽豆"。"自清朝以來,所有的幼苗都受到政府的征稅。這種情況導緻苗族人向外借款。據閻如軒記載:"苗寨有錢人放賬,它的利率非常大。錢一千,谷一石,一兩年加息到幾倍。付不起,折成山,衣服一應俱全。然而,窮人依靠脫衣謀生。"

此外,湘西苗區還擁有"客人賬戶"和"營地賬戶"等高利貸。"營賬号"是士兵們放的,"客人賬号"是住在衡陽、寶清、蔣右漢人的市場裡放的。客戶賬戶和經營賬戶利息高,"800為錢挂,每月加息五,到3月未完,以返利為基準。一年四轉的年齡,對書的興趣好幾遍。"債權人傾向于"利用他們缺乏匆忙"來轉換字段。既然借款人首先要讓富人出保險,如果不還錢,保險公司就會賠付。董紅勳的《永禹堂》第六卷,"是以苗族人有債必須完結"經常收獲富碧,一幢無盡的糧食,這債不還不還,還欠對方,剝落久久,山裡都幹涸了。"此外,還有放'新谷'、放'貨谷'、放'斷頭谷'等名字。如放"斷頭谷",就是在藍黃不連接配接的時候,比如借一塊石頭,秋天後還有兩塊、三塊石範圍。

漢族地主、商人和官兵進入苗區,進行大舉牟利,利用苗族人,使苗族人因高利貸猖獗而損失了大量土地。《妙吉屯防治記錄》第四卷《廟濟善後憲章》,鳳凰、前州、永渝三館《歸還土地後,漢人進進出出的時期","開始貿易獲利,其次是債務占其土地"。""客人的職業越來越多,苗條的田地一天天少","苗苗失業,窮人越來越多。據《大慶高宗純帝記》第1470卷記載,乾隆也不得不承認"外賓、平日侵占了畝、肆意霸淩"等事情。

為了解決高利貸造成的土地糾紛,餘正五年(1727年)廣湖總督傅敏索在湘西"苗江"要求禁止軍民和苗族經典出售田間生産,一直被出售,要"自首還清",未來"永遠嚴禁"。但禁令效果不佳。乾隆十三年(1747年),永順為志福羅為項再次重申"禁止人買苗",他認為"點苗是合适的,如果想換土,隻買和自己的國籍",不要賣給外國的"客人"。清朝統治者沒有根據苗區的貧瘠土地給予寬松的稅收政策,是以禁令收效甚微。據不完全統計,僅永嶼、鳳凰、前州三館,從康熙到乾隆一百多年,滿族、漢族地主和官員奪取苗族田地有4萬多畝。政府官員、私人地主、商人與苗區土地糾紛的增加,加劇了人民與官苗之間的沖突。如此之多,以至于在乾家苗人民起義爆發後,起義者提出了"客民,回國"的口号。

因盜竊和搶劫而引起的糾紛。明清時期的統治者認為妙敏是局外人,習慣于搶劫和盜竊。乾隆52年(1787年)一起聳人聽聞的盜竊案。幾個商人進入苗圃區販牛,但牛都不見了,于是清朝官員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誣告搶劫牛群,為鳳凰堂補柴人的工作,并抄襲了苗寨、勒索要錢财。這一事件激起了苗族青年石萬一等人奮起反抗,清軍當場将被石瑪尼斬殺,全村燒死。但這種搶劫往往與不法分子有關。明朝貴州巡警楊何曾經在書上對朝廷說了一句公道的話,"苗忠搶劫,沒有漢别。"

官兵腐敗引發的賣錢糾紛。苗族位于山區,鹽、鐵、大米等日用品應與外界交易。為了防止人民幼苗之間的買賣糾紛,明清兩國政府制定了關于苗族貿易的各項規定,如朱乾隆的贊成:"人民苗買賣物品的,必須遵守規定的市場期限,根據時間價值, 當正式交易時,不允許私下授予和壓制購買強力等物品,隻聽秧苗、出售,内地人民不得進入秧木貿易。"所有的債務,更不用說最輕微的交通了。"如果有外國棒販子進出幼苗,及時報告。

這些規則表明,政府對"官方交易"的要求旨在減少因仆從私人交易而産生的糾紛。但地方官員不能很好地執行這一政策,在苗族人必須通過公路,守衛池塘的官兵每當苗族人挑選産品時,每逢短價購買,甚至辱罵毆打,鎖鎖扣押。這導緻苗民外出買賣時受到許多不公平待遇,導緻對政府和士兵的不滿。

"苗族換苗族"十六:苗族新疆回歸土地前後,動蕩紛争醞釀重大起義

藍溪是燕甯縣武水的一條支流,在《讀輿論史》中有所展現。

因開采礦物而産生的糾紛。湘西苗區礦産資源極其豐富。随着廟口的開業,不少商戶深入廟江挖掘礦産。乾隆五年(1740年)3月,湖南巡警鳳光裕,燕甯縣沖出銅礦,去年11月,招商"進山蓋棚采礦",苗族人因精神錯亂、阻撓、"火傷、銅損毀"。這種"令人不安"的苗族人太多了,幼苗之間的沖突愈演愈烈。

如何解決人民之間的糾紛,對清政府來說也很頭疼。一般的做法是把民淼糾紛公之于衆,但裁判官在處理民淼糾紛時,不僅給苗族強勢"治金",而且往往"保護民(指客民),苗族沒有伸展"。"魏元"《聖武》第七卷《桂正苗湖》說,錢家廟人起義,妙敏憤怒地喊道:"我苗要起訴,還要治錢8800條?"

上述糾紛是苗民與政府、官員、漢族長官和商人之間的沖突,因為這些沖突長期得不到解決,是以一大批苗族起義成為必然。大規模的苗族起義迫使清朝動用大量的财力鎮壓,極大地消耗了國力,對清朝未來的發展産生了很大的影響,迫使清政府調整了苗江的一些政策。

一個簡單的摘要。"歸還土地"是中國曆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加強了對清朝西南部各民族的管理,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統一多民族封建國家治理、布局發展和鞏固的重要政策。可以說,沒有明清兩代持續不懈的"土地變遷與回歸",西南民族地區很難和諧地融入中國地圖,這就是"土地變遷與回歸"的積極意義。然而,在"歸還土地"的具體操作中,由于統治者的執政能力、封建威權主義對人民的鎮壓、官廷的普遍腐敗,許多具體措施都出台或歪曲執行,損害了苗民等少數民族的利益,并一再挑起内亂。每次内亂被壓制後,清政府不得不做出一定的政策調整,以緩解各種沖突。在各種對抗和調整中,漢苗人之間的交往更加深入和諧,民族沖突逐漸減弱,經濟社會進步的共同發展逐漸成為苗族生活的主流,使民族融合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鴉片戰争。

未完成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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