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電視台新聞:1994年7月一個漆黑的夜晚,一對夫婦在江蘇鎮江市丹陽市一條國道邊被殘忍殺害。犯罪發生後,兇手失蹤了二十多年,直到2019年9月,三名嫌疑人被捕。司法部門在辦理案件時面臨這樣的困難:起訴案件的時效已經過,是否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否要啟動訴訟程式?10月13日,法治線上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準許的搶劫案。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對超過起訴時效的案件,不報案準許起訴,對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如未經準許追查,即不予定罪,一經準許起訴, 根據他們犯罪的情況和後果,死刑極有可能,是以對他們來說有天下的差異(difference)。那麼這個難題實際上就留給了我們的案件官員,因為準許起訴權或發起起訴準許的權利在我們的起訴中。

這是這起謀殺案主要嫌疑人的模拟肖像,發表于1994年7月,該肖像與獎勵通知一起出版,内容為江蘇省公安廳要求讀者調查一起劫車謀殺案,為破案提供線索,重獎5萬元。
受害者的女兒肖石:當時我六歲,聽着家人說的話,可能發生了什麼事,但當時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肇事者)他們偷了這麼多二十年,讓我的爺爺奶奶沒有兒子,讓我的祖母沒有女兒,讓我沒有父母。
對于一對被謀殺夫婦的獨生女來說,父母的死就像一場噩夢,她無法想象父母遭到襲擊時有多絕望。
1994年7月11日,5.m多日,鎮江市丹陽市警察局接到一起公開報警,稱在312國道附近的溝渠中發現了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和兩名受害者。
當時,丹陽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隊長洪國平:我們立即組織民警到現場調查,一看現場,實在忍不住看了。
經鑒定,兩人的死因是因使用單面磨刀刺内髒而引起的出血休克和死亡。距離事發現場三公裡處,路邊停着一輛無錫牌照計程車,車内無人,但車内卻有很多血迹,車窗内的刑事技術人員提取嫌疑人留下的指紋。兩人在國道一側被殺,一輛壞掉的計程車,警方推測這應該是搶劫和謀殺。
當時,丹陽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隊長洪國平:首先,我們想想車主是誰,最後一次看到車是從哪裡起動的,誰上了這輛車,主要是圍繞這種情況(調查);
在無錫汽車管理中,案件民警認定車主的身份,車主姓石,通過進一步确認,車主某是男性受害者,35歲時,女性受害者是朱,30歲時,兩人是夫妻關系。
時任丹陽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隊長洪國平:辦完案後,我們不會局限于從劫車殺人的角度去解決。我們會對受害者周圍的經濟狀況、溝通狀況、情緒狀況進行全面分析,分析會更符合我們當時的判斷——劫車殺人案。
在确定史焘的身份後,丹陽警方圍繞他經常在無錫火車站等候乘客的線索進行了大量的探訪。很快,警方發現最後一位計程車司機見到石,目擊警方,事發當晚9點多,有三名20歲出頭的年輕人在找自己的計程車,他們說要跑很遠的路去鎮江,價格已經商量,但長途三人卻沒有行李, 看起來不像正常乘客,目擊者拒絕了他們,立即看到三個人在車上。
當時,丹陽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隊長洪國平:(目擊者)關于這三個人的身體特征他也記得更清楚,為什麼?(因為)準備上車,談價格太開朗了,(後來)看到三個人轉移到死人的計程車邊,在計程車上聊了幾句話。
根據目擊者的描述和周圍人群的記憶,這三名男子身高約一米,其中一些人說話帶有來自蘇北和安徽的口音,其中一人的臉上有瘀傷。圍繞這三個人,警方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但未能得到更多關于他們的資訊,而現場的警察團隊收獲了一條重要線索。
當時,丹陽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隊長洪國平:一直在走訪鎮江和南京邊境,有報道稱看到這樣三個人用卡車離開,向南京方向走去。我們去南京進行了大量的考察和參觀工作,最後沒有人發現這三個人的蹤迹。
從丹陽到無錫再到南京,警方通過走訪,将三名涉嫌犯罪的年輕人帶走,但由于當時技術手段有限,下一次調查陷入僵局。
為了打破僵局,警方想通過釋出獎勵通知和張貼模拟肖像來找到兇手,但幾乎沒有取得什麼實際進展。于是警方調整了調查方向,通過比較指紋來找到兇手。
丹陽市警察局刑事科技廳教員嚴洪峰:當時1994年還沒有指紋系統,都是人工比較。就是要檢查嫌疑人,再将嫌疑人的指紋到現場進行指紋人工比對,是一張(指紋卡)一張翻頁。
觸摸探訪、釋出通知、釋出聯合調查、比對指紋、調查一年中的大半時間,警方的調查工作一直沒有突破。随着時間的流逝,即使受害者家屬對破案沒有希望,但這麼多年過去了,丹陽警方從未放棄。
丹陽市警察局副局長張榮輝:我們一直堅持用目前的手段和技術重新審查和尋找線索。
2019年,丹陽警方梳理了前幾年多起死亡案件的證據,并逐一重新指紋。
丹陽市警察局刑事科技廳教官嚴洪峰:當時,系統内有兩個現場指紋,一個是血迹,一個是血迹,現場比那汗液指紋,是确定的。
丹陽警方立即集中調查了這名名叫Yu的男子,這名45歲的南京男子于1994年7月至9月在南京犯下了多起盜竊案,并于1995年1月被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判刑。
丹陽市警察局陸勤勇中隊隊長盧勤勇:發現有三名嫌疑人在盜竊,同時是确定的,姚明和周。然後我們檢視了檔案,發現檔案中三個人的犯罪特征和身體特征與我們的94711案件基本相同。因為在南京三個人一起犯了幾起罪,也符合我們案件的一個犯罪時間段。他們中有幾個說着安徽口音和南京口音,就在我們閱讀這三件物品的檔案時,其中兩件來自南京,另一件來自安徽,正好符合我們當時的調查結果。
那麼這三個人會成為當年的肇事者嗎?随着調查的進行,這三名男子被關了起來。
丹陽市警察局陸勤勇中隊長:其中一周在南京商場當保安,姚在安徽當焊工,闫在江陰當大卡車司機。
在掌握了三人行動軌迹後,丹陽警方決定于2019年9月21日逮捕他們。
在逮捕嫌疑人時,警方發現他兩個月前在短視訊平台上轉載了一段有意義的視訊。
丹陽市警察局玲玲中隊長陸勤勇:被俘一定時間,他什麼也沒說,或許有意料,應該說是正常的。而我們公安機關的三個對象在被捕後,經過簡單的審訊,都同時供認了這起搶劫殺人案。
對于此案,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調查。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旭平:前期幹預引導調查,為公安機關的調查提供建議,進而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準确地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包括規範證據;
由于本案中的計程車是敞篷車,僅其中一人的汗液指紋隻能表明他們三人與車輛有過接觸,并不能直接表明他們是肇事者。為此,三人到案件後立即取警取指紋進行對比,結果顯示,案件現場的血迹是姚明留下的。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血迹,上面有被害人的血樣,可以證明他們至少案後直接進入被害人的血液會留下這個血迹,這可以直接證明他們與本案的犯罪關系。
25年後,懸而未決的案件終于破案。事發當晚發生了什麼事?随着三名嫌疑人的被捕,也透露了犯罪前後的細節。
立案後,三人供認是親戚,與家鄉有親戚關系。1994年7月,他們在上海玩,因為他們随身攜帶的錢花光了,是以搶劫的想法一定,姚明和周也同意了。買完刀後,三人來到無錫火車站尋找犯罪對象。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從無錫火車站計程車組随機抽調開始,本案受害人因為前天不在這裡,覺得這是長途火車,可能掙得更高的收入,是以同意搭載三名被告。他其實心裡有些警惕,是以出發時就給妻子打了個電話。
三人與石說要去南京,商讨價格,交納200元定金,當晚9點多,他們上了車後開始上路。當車輛行駛了一段距離時,三人下了車,開始讨論犯罪的細節。
當車輛開到一個偏僻的地方時,後排三人按原計劃開始做,某處理朱某,姚對峙史,周某一對夫婦求助,掐住受害者的脖子,三人将一對殘忍地殺了。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檢察長陳浩說,兩名被害人被搜查,根據案情,他們查獲了金項鍊和一些現金。
案發後,他們把施和妻子棄在路邊的溝裡,沿着312國道乘坐計程車逃離現場。後來車輛抛錨,三人棄車沿路走了一段路,一輛大卡車逃離鎮江,随後南京進行了多起盜竊案。如果像三人坦白的那樣,是為了發财,為什麼還要用手傷害人們的生命呢?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主任姜安玲:通過他們的供詞可以看出,他們的用意不僅是要搶走自己的财物,還要把車開走,擔心被害人的求助會引緻其他麻煩,于是直接殺害了被害人。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檢察長陳浩:本案後,他們三人也是小偷,建立了攻防聯盟,誰也說發生了什麼。他們三人後來因盜竊而結夥入獄,也被法院判入獄,當他們從監獄獲釋時,他們三人基本上已經十多年沒有聯系了。
搶劫和謀殺發生在1994年7月,涉案的三名男子于同年9月因盜竊罪被判刑,此後他們沒有犯罪記錄。根據法律,"犯罪前"的起訴期限是從"犯罪後"之日起計算的,但即便如此,本案起訴的20年訴訟時效早已過去。但是,在中國的刑法中,有一些"不限時效",那麼,本案是否符合這種情況呢?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檢察院副主任蔣安淩:本案發生在1994年,是以我國刑法于1997年進行了修訂,關于是否需要起訴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
1997年生效的我國刑法修正了1979年刑法關于"不限于起訴期限"的規定,在采取原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審判的期限成為本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逃避偵查、審判的時限。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特殊情況。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本案應适用1979年的刑法,也就是說,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當時沒有受到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是以本案已超過起訴時效。
對搶劫的最高法定刑罰是死刑,起訴期限為20年。根據1979年《刑法典》第76條,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和死刑,二十年後将不再起訴。二十年後認為有必要追究案件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準許。那麼,什麼是"必須追求"的情況呢?
北京師範大學刑法研究所副院長彭新林:20年後必須起訴,一般是指這種犯罪對社會危害極大,然後罪犯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社會影響極為嚴重,20年後,破壞正常社會秩序所造成的犯罪仍然沒有恢複, 犯罪分子對社會仍有潛在的危險,那麼這些情況就屬于起訴。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雖然案件已經過了起訴期限,但還是需要起訴的。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旭平:一是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二是犯罪是搶劫,造成兩人死亡,最高刑罰是死刑;可以随時起訴。是以,從這五個方面考慮,應向最高檢察院報告,供準許起訴。
為了進一步調查案件的社會影響,案件組還走訪了無錫火車站和犯罪現場。提到此案,計程車司機和案現場周圍的人記憶猶新。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在)周邊村民反響很大,對當時的社會保障影響十分惡劣。雖然已經二十多年了,但周邊村民對這件事,尤其是老村民,還是記得這件事。無錫計程車行業内部也存在很多恐慌,當時不僅計程車司機自己,而且當地計程車行業協會也要求計程車司機晚上不要接到外界的訂單。可以說,每個人都處于危險之中,對當地行業産生了相對不好的影響。
考慮到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準許起訴。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司長蔣安玲:經準許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把握非常嚴格,不僅案件的證據确有充分性,而且保證案件有追究的需要。
必須遵守最嚴格的證據标準才能準許起訴。本案中,從現場提取的指紋作為直接客觀證據,檢察機關事先指導調查發現,其來源在原案中沒有明确記錄。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案件發生後,在現場從計程車上提取的一條汗指紋和一條血迹,雖然很危急,但也有先天缺陷,主要原因是現場的這兩個指紋沒有記錄下來, 也就是說,根據目前的證據标準是,這兩個指紋的來源是未知的。
雖然另外三人在到達案件後進行了認罪認罰,但如果兩個指紋來源不明,其合法性将受到争議,整個案件将失去強有力的關鍵證據。為此,承包人公訴人與民警調查一起,多方調查當年參與民警案件,閱讀相關賬目,終于找到了答案。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公訴人陳浩:這兩個指紋出現,一個在後續案件總結報告中,另一個在當時一位老調查員提供的記錄簿中,最原始的記錄簿被調走,然後當時的老調查員來查詢, 通過他的證詞和客觀證據證明這一點。
202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準許對案件進行起訴。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嚴、姚、周三人。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既包括侵犯财産,也包括侵犯人身權利。
2020年11月4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在審判期間,三名被告對控方指控的事實和指控沒有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三名被告在聯合搶劫案中均發揮了重要作用,是主要罪犯。綜合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判處了一定死刑,對姚某判處死刑,判處周永康兩年緩刑或無期徒刑的判刑建議。
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院副主任蔣安玲:三名被告人都認罪,但由于犯罪情節特别惡劣,後果特别嚴重,從适當處罰的角度來看,我們考慮到,雖然他們自願認罪, 光是不夠的。
法院聽說,被告姚、周某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财産,造成兩人死亡,均構成搶劫。2020年12月28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别以搶劫罪判處嚴、姚明和周永無期徒刑。判決裁定三人賠償原告因兩名被害人死亡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發生的喪葬費用,共計約10萬元。判決後,嚴和姚對判決提出上訴。
目前,本案進入二審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