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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被滅九族時,親人為何不逃跑?逃跑有用嗎?

導語:中國從秦朝訂立法律以來到現在,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許多朝代都有給有功之臣賞賜免罪憑證的先例,比如著名的明朝丹書鐵券。

然而,這樣的憑證對一些大罪比如謀反等是無效的,而且其最終解釋權歸皇帝所有。而遇到這些謀反大案,刑罰的打擊面就不止着力于個人了,而是其整個家族。我們今天比較熟知的“株連九族”,就是這樣的含義。

古人被滅九族時,親人為何不逃跑?逃跑有用嗎?

在古代的刑罰中,有一個詞條和“株連九族”比較相近,那就是滿門抄斬。這個詞中的“抄”和“斬”應當拆開來看,指的是抄沒家産并處死全家人。但這裡的全家,僅限于被執行人的家族。株連九族中的“九族”,則會牽連到比全家更多的人。那麼“九族”究竟包括哪些人呢?接下來筆者就來詳細分析一下。

古人被滅九族時,親人為何不逃跑?逃跑有用嗎?

“九族”這個概念一向存在許多不同的說法。本文取信一種最為廣泛的說法。首先是四個“父族”。一是被執行人自己一家人,二是被執行人父親已出嫁的姐妹、以及其子嗣一家老小,三是被執行人自己的姐妹以及外甥一家,四是被執行人自己出家的女兒以及外孫一家老小。

其次是三個“母族”。一是指被執行人的外祖父一家,二是其外祖母一家,三是其母親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嗣全家。最後是兩個“妻族”。一是指被執行人的嶽父一家,二是嶽母的娘家。這樣加起來正好是“九族”。按照這種制度執行,基本相當于将被執行人所有沾親帶故的人連根拔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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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古語有“禍不及家人”,而且株連九族往往隻用在謀反等大罪或者政治犯上,但牽連這麼多人的目的還是斬草除根。統治者會不惜一切代價清除所有可能存在的敵對勢力,而這樣的人往往有很大的可能出現在被執行人的家族裡。

古代成家族式的謀反并不少見,尤其是漢朝。漢朝外戚勢力經常作為很重要的一個政治角色,比較著名的有呂後的呂氏家族,以及霍光的霍氏家族。這樣的外戚家族往往權傾一時,雞犬升天,但倒台的時候也會幾乎被連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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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涉及到連坐的法律最早應當出現在秦國的商鞅時期,這也是秦國厲法的開端,也破除了曾經“刑不上大夫”的舊禮法。而我們比較熟知的還有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那就是明朝的方孝孺。

方孝孺因拒絕為朱棣篡位撰寫诏書,并當面指責朱棣而被下獄。他最終的判決結果是“株十族”。那麼根據上文說的全算上也隻有九族,第十個是哪裡來的呢?

朱棣創造性的發明了“十族”這個說法,加入了方孝孺的朋友、老師以及門生。這一做法後世再也沒有哪個統治者效仿,因而方孝孺也是曆史上唯一一個被誅十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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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假設某人得知自己的親人犯了法,要搞株連,他為什麼不選擇逃跑呢?首先,株連相關的法律也是處于發展中的。漢文帝時期曾廢除肉刑,是一個将刑罰緩和的開端。當然,除了個别的罪大惡極之人,統治者也不會非要将“九族”斬盡殺絕。

一般來講,與被執行人關系最近的三族是非死不可的,其餘人則會根據親戚關系的遠近來量刑。關系較遠的可能隻會受到流放、充軍等刑罰。比如唐朝的武則天時期,嶺南就有大量被流放到那裡的李氏族人,大多是政治犯家族的人。

古人被滅九族時,親人為何不逃跑?逃跑有用嗎?

其次,古代的交通條件并不像今天這樣發達。《逍遙遊》裡曾說“适千裡者,三月聚糧”。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去千裡之外的地方,則需要三個月的時間準備糧食。而且途中必定會遭到官府的通緝。

古代的通緝大多是将嫌疑人的畫像張貼在市井和各個關隘,守關的士兵會對過關的人進行盤查。這就導緻逃亡者必不能走大路,也不能在某個新地方落腳。用一句話概括,那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個人又能逃到哪裡呢?

古人被滅九族時,親人為何不逃跑?逃跑有用嗎?

總結:是以,古人即使被判處株連,大多數人也不會選擇逃跑。再加上對古代的統治者的愚忠,即“君讓臣死,臣不得不死”這種舊的封建思想,即使有機會逃跑他們也未必會逃。

當然,法律還在不斷地進步之中,比如秦朝以後的朝代直接将人全部處死的情況就少之又少了,取而代之的多是一些流放、充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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