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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店違法被罰 銷售農藥未公示經營許可資訊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近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更新資訊顯示,微店關聯公司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因經營者銷售農藥未公示經營許可資訊,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萬元。

微店違法被罰 銷售農藥未公示經營許可資訊

行政處罰決定書(京朝市監處罰〔2022〕18号)顯示,經查: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反映當事人負責經營的“微店”網絡平台内,有七個經營者銷售農藥沒有公示經營許可資訊。經核實,其中兩個經營者的兩種商品之前銷售過,已經下架,但還在銷售另兩種農藥,也未公示許可資訊。

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萬元。

微店營業執照顯示,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是微店營運主體公司。微店創立于2011年5月。2014年1月“微店”APP正式上線。目前微店旗下包括:微店社群,微店店長版,微店商城版,微店分銷,微店park等多個幫助商家成功的流量管道及軟體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資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資訊、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辨別。

前款規定的資訊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資訊、行政許可資訊、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辨別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資訊的;

(三)未明示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删除以及使用者登出的方式、程式,或者對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删除以及使用者登出設定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台内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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