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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皮脂橙的月餅聲稱"無色素"是最終索賠被拒絕的十倍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

民政審判

(2019) 北京市闵北168号

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北京市平谷區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總,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北京市豐台區豐橋店,北京市豐台區營業場所。

負責人:李先生,總經理。

上述第二次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原名李某,甲)、男、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從業人員。

被告(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律師,男,現居北京市大興區。

再審申請人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豐台區科豐橋店(以下簡稱餐飲公司科豐橋店)因與被申請人劉某銷售合同發生争議,本案不予受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北京市02人5990年終局民事判決, 向本院申請再審。2018年12月28日,法院釋出(2018)北京明申第907号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傳訊。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法庭上審理案件。再審申請人為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柯峰橋店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被申請人劉某法院參與訴訟。該案現已結案。

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柯峰橋店申請再審,表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明,适用法律錯誤。"一卡通品牌的谷物月餅"通過有機認證,由第三方機構檢測食品安全标準。國家允許将"皮脂橙"添加到月餅中,實際含量尚未檢測到。本案食品外包裝上的産品成分表已标明天然色素(心軸橙),申請人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動機。為了牟利,被投訴人多次在不同的門店購買,甚至在同一天同一家門店重複購買,兩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法院提出十次索賠, 三倍賠償,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要求重審以修改判決并駁回被告的所有主張。

劉律師辯稱,申請人送出的檢測報告與我購買的食品不是同一批次,不能證明本案中食品成厘清單上的食品添加劑符合國家安全标準。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規定涉案食品已添加到椴樹中。申請人的店内促銷顔色頁面上可以看到申請人出售的月餅圖案,顔料的顔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劉某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要求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科豐橋店退還2680元的購置價款;2.要求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客豐橋店承擔十倍責任26800元;3、訴訟費用由餐飲公司、餐飲公司柯峰橋店承擔。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複審:2017年9月15日,劉某在一家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購買了"有機禮品盒六包"月餅10盒,單價268元,金額2680元。當天,某餐飲公司向某餐飲公司開具了北京增值稅免收發票,買方劉某為餐飲公司賣方,商品名稱為月餅,價稅2680元。所涉及的食品的外包裝在前面注明:谷物月餅品牌;背面注明:産品名稱:有機月餅禮品盒;規格為有機燕麥牛肉月餅2片,有機燕麥紅核桃月餅2片,有機燕麥紅豆蛋黃月餅2片;上述三種月餅食品配料均标有食品添加劑(皮脂樹橙);制造商的名稱是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某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給劉某傳單上傳的食品推廣資訊是:一個品牌的谷物月餅;頁面底部的口号是:18天自然保存期限;無添加,無色素,無風味,無防腐劑;低糖和少油。

一審法院還認定,2017年7月27日,北京某産品檢測公司分别出具了北京某食品公司生産的有機燕麥牛肉月餅、有機燕麥紅核桃月餅、有機燕麥紅豆蛋三份黃月餅檢驗檢測報告顯示,其已對總糖度進行了檢測, 上述食品的菌落、大腸菌群、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物品總數,試驗結論為上述食品檢驗的項目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要求。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頒發有機産品認證證書,其中規定:有機燕麥牛肉月餅、有機燕麥紅核桃月餅、有機燕麥紅豆蛋黃月餅及其加工工藝符合有機産品認證明施細則的要求。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劉某在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購買食品,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阙楓橋向劉某出具購物券和北京市增值稅免稅全文發票,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銷售合同。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合法有效。劉某支付購買費用後,餐飲公司和餐飲公司柯峰橋應提供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26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以下内容:(四)衛生、營養等與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和說明的要求。該法第67條第1款規定,預先包裝食品應在其包裝上貼上标簽。标簽應當标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列明的其他事項。據此,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銷售某品牌的谷物月餅(有機禮品盒六粒)作為預包裝食品,其标簽應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标準。預包裝标簽的一般原則,編号第4條規定,食品應當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張、誤導、欺騙的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大小、色差誤導消費者。《預先包裝标簽通則》第1.4.2條規定,如果食品标簽上特别強調了一種或多種成分,則應注明成品中成分或成分的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2760-2014)規定:醋酸橙又稱紅木、紅黴素,起到着色劑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在包裝正面标明無色素,但包裝背面标明的配料表顯示含有添加劑色素的皮脂樹橙,且未注明具體含量,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十倍價格的賠償。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作為食品銷售商,應将所售食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有相應的審查義務,食品包裝标簽上添加劑色素樹橙的事項存在标簽不一緻、未标明具體内容等事項,通過外觀可以判斷, 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應知悉此情況,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以,劉某要求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柯豐橋店退還2680元的收購價款,并支付十倍價格賠償26800元的訴訟索賠,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2018年4月27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北京0106民事判決第5254号:一、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科豐橋店,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内退還劉某一收購價款2680元,劉某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一個品牌的谷物月餅(有機禮品盒六包)退回10盒一家餐飲公司,一家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餐飲公司柯峰橋店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劉某支付了26800元的賠償金。

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柯峰橋店拒絕一審判決,聯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在第二次審判中,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柯峰橋店和劉某沒有送出新的證據。二審法院确認一審法院認定的有關事實。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柯峰橋店與劉某未簽訂書面銷售合同,但由于劉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客峰橋店購買了涉案食品,是以,某餐飲公司, 柯峰橋店與劉某有事實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具有真實意義,且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認定為有效。因為食品安全法第26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以下内容:(4)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和說明的要求。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先包裝食品應當在其包裝上貼标。标簽上應當标明下列事項:(2)成厘清單或者成厘清單;(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應當指明的其他事項。同時,《預包裝标簽一般原則》第3号。第4條規定,食品應當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張、誤導、欺騙的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大小、色差誤導消費者。第4條.1. 4. 2 規定,如果食品标簽上特别強調了一種或多種成分或成分,則應注明成品中成分或成分的含量。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2760-2014)規定:心桔又名紅黴素、紅黴素,起到着色劑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本案食品在包裝正面的突出位置标明無色素、無香料、無防腐劑,但包裝背面标明的配料表中标明含有添加色素皮脂樹橙,且未注明具體含量,是以該食品在該情況下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除要求損害賠償外,還可以要求生産者、銷售者對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給予十倍價格的賠償。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餐飲公司或餐飲公司柯峰橋店提出的其他上訴意見。首先,對于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的主張,劉某并未實際受到損害的一節,《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未規定在消費者遭受實際損害的前提下給予懲罰性賠償,是以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對Cofengqiao店的上訴不能成立。其次,關于餐飲公司、餐飲公司提出的劉某專業造假人一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對食品藥品品質發生争議的, 買方主張生産者、銷售者的權利,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以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為由為購買者辯護,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是以,法院也駁回了某餐飲公司和某餐飲公司柯峰橋店的上訴請求。據,一審法院裁定,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退還2680元的收購價款,劉某退還一家餐飲公司、一家涉及餐飲的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和一家餐飲公司、一家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向劉某支付十倍價格26800元的賠償金不正當。2018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釋出(2018)北京02人民終審第5990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複試:2017年9月15日,劉某在某餐飲公司的Cofengqiao店購買了共30盒"有機禮品盒六件裝"月餅。

劉強東曾對一家餐飲公司和一家餐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三重賠償,但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此外,本案原判已經執行。

本法院重新審查的其他事實與以前審查的事實相一緻。

法院再審認為,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雖然涉案食品在外包裝背面注明:有食品添加劑(皮脂樹橙),但正面注明:無色素。涉案食品标簽确屬虛假,是以劉某要求某餐飲公司、某餐飲公司Cofengqiao店退還購置價款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應予以支援。

至于是餐飲公司還是餐飲公司,柯峰橋店,應承擔十倍的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已知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産者、經營者賠償十倍價格或者三倍損失;但是,食品标簽和說明被發現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天然色素,皮脂橙被允許添加到食品中,并且餐飲公司和餐飲公司Cofengqiao向法院送出的測試報告證明,有問題的食品不存在品質問題。是以,所涉及的食品不能被視為屬于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劉某一天在同一家店買了30盒涉及食品的案件,然後做标記錯誤,涉及食品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幾起訴訟,可以看出,它涉及食品标簽,标簽非常關注, 是以,涉案食品标簽瑕疵的,不會造成誤導劉曉波,不應當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規定。原判适用法律有錯誤的,法院應當重新審查以糾正原判。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5990号民事判決(2018年)和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第5254号民事判決(2018年);

2.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豐台區金鳳橋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内退還劉某購買價款2680元,劉某品牌的谷物月餅(有機禮品盒六粒)10盒退還給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豐台區金鳳橋店(如劉某未退貨,扣除相應金額);

3. 駁回劉曉波的其他說法。

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将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

一審受理費269元,由劉某負擔(已付)。二審受理費為537元,劉某500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37元(已付)。

本判決為最終判決。

王培法官

李曉法官

陶志軒法官

七月 16, 2019

助理法官盛楠

作家 陳偉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風向标,中國裁判儀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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