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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空座,到始發站乘車,這樣做有風險要當心

作者:光明網

因想多休息一會兒,

竟與工傷賠付失之交臂

為了空座,到始發站乘車,這樣做有風險要當心

為了在始發站坐到一個空座,農民工王武每次下班都多乘三站地,但令他沒想到的是,正是這三站地,讓他與工傷賠付失之交臂。對此,王武後悔萬分。

為了休息一會兒,

每天到始發站換乘

55歲的王武老家在遼甯黑山縣,到大連打工7年多。他在一家船舶公司上班,雖然活兒累些,但每月能收入上萬元。

王武住在大連市甘井子區聖泰小區,每天在小區門口乘坐公共汽車到姚靳街站,然後換乘另一路公共汽車到機關附近的勞工村站。

王武說,姚靳街站不是這趟公共汽車的始發站,每天上下班車上人滿為患,加上堵車,常常一站就是半個小時,很累。要想有座位,就得多坐三站地在始發站乘車。沒辦法,他上班時都是在家門口上車,站着到機關。下班時累了一天,就多坐三站地,從始發站換車,這樣雖然多坐三站地,但有一個座位就能休息一會兒。

被轎車撞倒,

是否屬于工傷?

2019年12月16日16時,王武下班後跟往常一樣,多坐了三站地,準備從斑馬線過馬路到對面公共汽車始發站乘車時,由于當天下雨,能見度低,王武被迎面駛來的一輛轎車撞倒在地,腿部骨折。經交警認定,私家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武無責任。

王武認為,自己是在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受傷,自己無責任,依照規定應當為工傷。便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令他沒想到的是,勞動部門認為他在回家路上多乘了三站地,不符合上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受傷視同工傷的情況。

2021年6月23日,勞動部門做出行政裁定,認定王武不是工傷。

王武不服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梁照強将當地勞動部門起訴到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不是工傷的認定。

多乘三站地,合理嗎?

經過手機定位及公交行駛路線,結合上下班路線、時間分析,王武描述的回家路線基本合理,但确實存在重複三站地的情況。結合城市人口密度大、機動車多的情況,職工勞累一天比較辛苦,體力消耗大,為一個座多乘車三站地,也屬合理。兩位律師決定代理王武打起了這場“民告官”的官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武一方提供了上下班路線、所居住小區證明、兩路公共汽車站牌照片、導航地圖截圖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還通過事發當天的天氣實況記錄,證明事發當天大連為中雨,路況不好。法院為慎重起見,還到公交公司調取了王武的乘車刷卡記錄,以證明王武的實際乘車情況。

最終,雙方的争議焦點就成了王武的下班路線是否為合理路線。職工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是,其路線必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緊湊性、連貫性。

王武一方認為,當天下午大連下雨,雨量為中雨,能見度差。王武年齡較大,幹了一天活兒,身體比較疲憊,為有一個座位短暫休息,多乘了三站地符合常理,回家路線屬于合理。

勞動部門卻認為,王武回家的路線不是最優的路線,為了一個空座多坐了三站地,且需要到馬路對面換乘始發車。

近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武不屬于在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維持了勞動部門做出的不是工傷的行政裁定。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視為工傷。在實際工作中,勞動部門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比較嚴格,本案提醒勞動者,上下班的路線必須具備合理性、必要性、緊湊性、連貫性,否則在認定工傷時将會遇到麻煩。建議經常乘坐公交上下班的職工,把自己經常乘車的路線向機關報備,以免遇到類似情況舉證困難。

(來源:勞工日報記者 劉旭)

如何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為了空座,到始發站乘車,這樣做有風險要當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很多打工者會在上下班途中遭遇

交通事故,這樣能被認定工傷嗎?

考慮到城市交通的複雜化及運輸工具的多樣化,職工在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交通工具的選擇上有了很大的空間,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避免不必要的争議,法律沒有對職工上下班的時間和路線作出限制,如限制為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等,隻要是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内、合理的路線上即可。

然而,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引起了很多争議,例如上下班途中順路送接孩子上學或放學、順路去菜場買菜等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是以,為了細化“上下班途中”,統一司法裁判,《工傷保險案件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機關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可見,該規定強調了“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這裡的“合理”強調具有正當性。“合理時間”除了職工正常的工作時間,也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時間,或者等交通高峰期過了之後再回家的時間。“合理路線”應當包括上下班途中順路送接孩子上學或放學、順路去菜場買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路線。

同時,這一規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由原來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衆,既展現了公平原則,也符合社會發展。

但是,法律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至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範圍。這樣規定有利于提醒和引導職工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規則。

對于“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如果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相關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上下班遇這些情形,認定工傷有說法

如果在夏季高溫天,下班回家後因中暑陷入重度昏迷,能被認定為工傷并獲賠償嗎?日前,浙江湖州市南浔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公司和員工達成和解,公司支付員工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并協助辦理工傷保險賠償。

徐某是湖州某電機公司的一名員工,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氣十分炎熱,工作中的徐某感到身體不适,回家卧床休息後陷入昏迷。

2018年,徐某經某醫院職業病科鑒定為“重度職業性中暑(熱射病)”,後被認定為工傷、三級工傷傷殘。

不過,在賠償事項上,徐某與湖州某電機公司未能達成一緻。徐某認為,自己下班回到家後即因重度中暑昏迷,其間并未做過其他事情,也未有過既往病史,可證明中暑與其從事的工作有不可分割的關系。

湖州某電機公司對徐某的職業病認定存有異議。該公司認為,徐某并非在工作中發生意外,而是回家休息後發生重度中暑,不屬于工傷範疇。

今年1月,徐某将公司訴至湖州市南浔區法院,要求賠償。

承辦法官多次與該公司協調溝通、述明利弊。“徐某雖是下班回家後才發生重度昏迷,但這與其長期在高溫環境下工作有關。且經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确認為‘重度職業性中暑(熱射病)’,并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進行了工傷認定,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機關應配合其辦理工傷保險賠償等相關事宜。”法官說。

法官解釋,用人機關如果對工傷認定存有異議,應在規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本案中湖州某電機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也沒有送出充分的證據推翻該認定,遂其提出的異議,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最終通過多番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約定湖州某電機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合計14萬餘元,并協助徐某進行工傷保險賠償等事項。

(來源:勞工日報 記者鄒倜然)

雪天路滑,上下班摔倒

受傷能不能算工傷?

雪天路滑,摔倒受傷能不能算工傷?能不能報帳呢?人社部給出了官方答案。

人社部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3.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是以,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傷,雖然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不能認定工傷的。

那麼,環衛勞工在清掃積雪過程中摔倒可算工傷嗎?人社部明确,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是以,環衛勞工在清掃積雪過程中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治療費用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且可以領取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外出開會滑倒摔傷能是工傷嗎?人社部表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是以,因工外出期間,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治療費用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且可以領取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此外,人社部強調,如果用人機關沒有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話,上述相關費用均由機關承擔。

(來源:北青報)

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受傷

能認定工傷嗎?

記者近日從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工傷失業處了解到,機關職工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受傷能申請認定工傷,所在機關、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向用人機關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填寫《青島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送出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案件最快可在7個工作日内辦結。

記者近日采訪到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工傷失業處的從業人員,她介紹道,《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職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何申請工傷?

若職工想申請工傷,應當填寫《青島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送出以下材料原件及影印件(留存影印件):

⑴受傷害職工身份證;

⑵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機關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等有效證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勞動關系、人事關系證明材料,可以通過仲裁機構予以确認);

⑶受傷後就醫的診斷證明書、初診門診病曆、住院病曆、出院記錄等,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⑷兩名以上證人的書面證言(需摁手印)及證人身份證;

⑸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送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最快7個工作日辦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機關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用人機關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機關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若用人機關未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機關負擔。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檔案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近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青島市進一步提速,對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案件可在7個工作日内辦結。

(來源:大衆網)

來源:勞工日報用戶端

來源: 勞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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