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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電商與網絡傳銷有明顯邊界

2019年初,法治日報記者曾撰文表達過對張庭、林瑞陽們商業模式的憂思,探讨微商與傳銷的邊界。不承想這對明星夫婦所經營的微商品牌“TST庭秘密”(以下簡稱“TST”)的營運主體,上海達爾威公司在2021年年末爆雷——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該公司涉嫌利用網絡從事傳銷活動立案調查。随後人民日報評論官微發表“剜掉網絡傳銷毒瘤”的評論,指出“相關機構與網絡平台需要加強技術甄别,撕開包裝馬甲,治理各類線上、線下傳銷活動”。據此,有必要厘清社交電商與網絡傳銷的邊界,并對張庭、林瑞陽們新動态作出點評。

社交電商與網絡傳銷有明顯邊界

社交電商與網絡傳銷并非同一法律層面的概念。社交電商是通過社交網絡平台,将社交元素融入電子商務的銷售模式,受電子商務法規制。社交電商前身是微商,基于微商風評趨低,遂更換了新詞彙。目前,社交電商僅作為行業通行概念,在諸多規範性檔案中應用。根據仍待稽核通過的行業标準《社交電商經營規範》:

社交電商是基于人際關系網絡,利用網際網路社交工具,從事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的經營活動,涵蓋資訊展示、支付結算以及快遞物流等電子商務全過程,是新型電子商務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主要表現形态包括社群電商化、電子商務社交化及傳統企業社交電商化。社群電商化主要包括平台開店型社交電商、代理分銷型社交電商、拼團型社交電商、視訊直播型社交電商及内容粉絲型社交電商等創新形式。現有的法律尚未對社交電商法定概念作出界定。

網絡傳銷則為傳統傳銷借助網絡更新異化的商業模式,其中,網絡環境是實施傳銷活動的媒體。我國《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傳銷行為的三種形式:

一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即俗稱的“拉人頭”),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收取入門費),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即“團隊計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基于社交電商強調以“人”為中心,以人際關系網絡進行營銷,當成員之間存在跨層級利益計提關系時,則有可能構成網絡傳銷。例如,2019年花生日記App因網絡傳銷會員層級多達51級,累計收取傭金超過4.5億元,被處以行政處罰,累計罰沒7456萬元。

TST采取明星代言、手機下單、全國統一價等經營方式均無可厚非,但無法掩蓋其層級計提模式所帶來的傳銷嫌疑。譬如,自媒體推廣獎要求團隊業績2500元以下,但是個人賣貨要達到600元,發展的直系代理的總業績在1000元以上。金卡每月業績滿足2500元,分成A至E等級,每個等級的提成比例也是按照團隊業績逐級遞增。此外,還有批零差獎金制度。盡管TST反複強調,獎金隻與發展的直接代理獎金發生關系,和下線的下線沒有關聯關系,但這番說辭僅是試圖規避組織、上司傳銷活動罪的“三級”立案标準,其仍存在團隊計酬型傳銷嫌疑。

近來,一些TST經銷商更是透露,自己斥資購買大量貨物成為董事長,享受與張庭等明星合影的“優待”,公司鼓勵發展更多的董事長。據裕華區市監局相關從業人員接受采訪時所說,達爾威已經具備傳銷的三個特征,即拉人頭、交納入門費和團隊計酬的金字塔結構。而從被曝光的資訊來看,TST似乎沒有吸取2019年輿論風暴的教訓,而是試圖運用人際鎖鍊效應進一步擴張。

社交電商與網絡傳銷有明顯邊界

需要注意的是,團隊計酬僅應當被行政處罰,但是“拉人頭”“收取入門費”+“騙取财物”=傳銷詐騙。如有證據表明傳銷詐騙,則可能構成組織、上司傳銷活動罪,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實生活中,類似刑事案例比比皆是。希望廣大社交電商不斷警示自己,不要誤入網絡傳銷的污流之中,否則,不僅可能遭受嚴厲的行政處罰,還可能會身陷囹圄。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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