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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拾得遺失物的規定

作者:蘧澤瑞

拾得遺失物的概念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的遺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實。拾得遺失物屬于事實行為,不區分拾得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拾得遺失物屬于生活中常見的現象,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拾得遺失物作了詳細的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釋出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參照适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遺失物的認定

遺失物是動産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願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遺失物構成要件:

1.有所有權的動産,遺失物不能是無主物。

2.所有人實際喪失占有。

3.無人占有。既該物不為任何人所占有。

遺忘物構成要件:

1.有主的動産。此要件同遺失物。

2.遺忘物是占有人遺忘于某處的動産。例如遺忘在飯店的手提包,遺忘在飯店的錢包等。

3.因占有人的疏忽而失去占有。

4.須有人占有。因原占有人的疏忽而将物遺忘于某處後,原占有人喪失了對物的占有,該遺忘物仍處于有人占有的狀态。該物的實際占有人為未遺忘地的實際控制人(計程車司機,飯店管理人員,飯店管理人員等)。不論實際占有人是否知道該物置于自己的占有控制之下他們都是該遺忘物的占有人。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法律意義:

1. 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保管費請求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充分地增加了遺失物的所有人尋回遺失物的可能。如果不賦予拾得人保管費的請求權,保管得不到回報其結果是人們幹脆不去拾取,将會導緻遺失人找回遺失物更加困難,而遺失物若沒有人拾取并保管其價值很快就會喪失。

2.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

遺忘物應當屬于附随義務的範疇,遺忘物之是以是遺忘物就是因為遺忘地是由實際控制人,該物仍屬于有人占有的狀态。實際占有人(計程車司機,飯店管理人員,飯店管理人員等)對遺忘物的管理應屬于履行附随義務。

附随義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也無明确約定,但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并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當負擔的義務。

3.拾得人不履行義務時的法律後果不同。

遺忘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遺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 第三款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我國《民法典》基本沿用《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明确了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表明我國的物權法律制度更傾向于對所有權的保護,這一規定也展現了中華傳統文化拾金不昧的美德。依照法理,物品的遺失并不必然導緻物權發生變動。所有人遺失财物雖然喪失了占有,但原則上并不喪失所有權。基于所有權的對世效力及追及效力,所有權人可以就遺失物向相對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遺失物享有和行使此項請求權的權利主體隻能是遺失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遺失财物不能依據該請求權請求返還),而請求權的相對人應為遺失物的無權占有人,原則上可能包括拾得遺失物的人和占有遺失物的第三人。

同時依據《民法典》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其他權利人可以依據其合法權利關系以及對物的合法占有關系行使對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這裡的權利可以是他物權,如動産質權、留置權。也可以是存在合法占有的标的物的合同關系,如保管人對于其保管的物品遺失後,可以向遺失物的占有人請求返還。

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

1.通知義務與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此條規定了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對遺失物所有權人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增加了依據。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确專門負責接受遺失物的機關,但是從一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規定來看,目前接受遺失物的機關主要由火車站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此條規定有關部門的積極履職義務,防止有關部門怠于行使質權。

招領公告的釋出方式,應當依據拾得物價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釋出方式。

2.保管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的拾得人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因為責任如果過大,遺失物豈不成為了“燙手的山芋”了

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

拾得人或者保管遺失物的機關對遺失物處于無因管理地位。依據無因管理法律關系,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其從事管理事務所支付的費用以及賠償所遭受的損失(《民法典》第979條),故此,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第317條)

2.留置權

《民法典》雖未直接規定拾得人或者保管遺失物的機關享有留置權,但是從法理上說,可以适用《民法典》有關留置權的規定。

當有權受領遺失物的人拒絕向拾得人或者保管遺失物的機關支付上述費用時,為了保障費用償還請求權的實作,拾得人或保管遺失物的機關可以适用留置權的規定。

3.報酬請求權:

基于弘揚做好事不求回報的優良傳統美德,《民法典》沒有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隻是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遺失物所有權歸屬

在遺失物無人認領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該物長期排斥在經濟流通之外,應當及時确定遺失物的所有權的歸屬。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釋出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案例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華為P30Pro手機一部;如果原手機不在,則要求賠償與華為P30Pro相同配置的新手機一部,或賠償原手機的價款5488元;

2.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乘車在某醫院住院部門口下車時不慎遺失華為P30Pro手機一部,通過派出所調閱監控查明,遺失的手機被被告撿到。原告通過派出所要求返還遺失的手機,被告承諾3日予以返還。然而,被告并未按期歸還,經再次交涉,仍拒絕返還。被告承認撿到手機,在返還手機前構成代管,客觀上有能力返還而不返還,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目的。手機中除了原告本人通信聯絡重要資訊,還有大量原告父親照片及論文等資料,而原告父親已病故,手機遺失造成無可挽回的精神損害,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辯稱,撿到原告丢失的華為P30Pro手機屬實。期間,原告與答辯人溝通方式不當,還電話騷擾答辯人的家人,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答辯人同意賠償原告同型号同配置的全新手機一部,或折價賠償1500元至1600元。

審理中,原告向本院送出公安機關報警/求助回執、收款收據(購機發票)、原告與公安民警微信聊天記錄,拟證明被告撿到手機、遺失手機的價值等事實。被告未送出證據。

原告送出的公安機關報警/求助回執、收款收據(購機發票)經庭審質證,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确認;對微信聊天記錄,因原告未能送出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真實性無法确定,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原告乘車在某醫院住院部門口下車時遺失華為P30Pro手機一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協助調查,發現遺失的手機被被告撿拾。原告直接或通過公安機關與被告及被告家屬聯系,要求返還遺失的華為手機。被告曾承諾返還手機,但未能及時返還,後來将手機丢失。

另查明:原告遺失的手機品牌為華為P30Pro,處理器運作記憶體8G,靜态記憶體128G,赤茶橘色,該手機購買時的價款5488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前述規定明确了遺失物拾得者應将遺失物返還權利人,并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被告撿到原告遺失的手機後,不但未能及時返還,更是保管不善将撿得的手機弄丢,違背了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确有不妥之處,應受指責。鑒于手機已被弄丢,原物返還不能,被告是以應賠償類物或原物價款的損失。審理中,被告表示願意賠償與遺失手機同品牌型号同配置的全新手機,原告也表示接受,對此,本院予以确認。2021年10月13日,經原告在“京東”商城查詢,與遺失手機同品牌型号同配置的華為P30Pro(8G+128G,赤茶橘色)手機零售價為4899元,該價款可作為購置新手機的賠償款,是以,被告應賠償原告4899元。遺失的手機已被原告設定密碼鎖屏,被告未能檢視手機内容,無證據可證明遺失手機内的資料、資料被洩漏,或存有原告訴稱的照片、論文等資料,原告主張因未能返還被遺失手機造成其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遺失手機價款489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附:本案判決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百八十八條(申請執行提示)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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