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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販毒30公斤,一審死刑,二審成功保命:問題的關鍵都在細節上

作者: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

作者:鄒玉傑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優秀刑辯律師;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

目标: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涉嫌販毒30公斤,一審死刑,二審成功保命:問題的關鍵都在細節上

前言

販賣毒品一公斤以上,基本上就有人鬼殊途的危險,實際上,多數情況下,結果要麼是亡命天涯,要麼就是死翹翹。

但是,有這麼一個案件,涉案毒品多達30公斤左右,最終竟然保住性命,而且涉案的三人均保住了性命。

簡直就是奇迹。

有人可能會猜測,肯定因為販毒的有錢,打點了高層,是以才保住了性命。

其實,并非如此。而是另有原因。

一,販毒30公斤,一審判處死刑。

1、販毒運毒一條龍,涉案毒品數量大。

李某逵批發毒品,宋某江從李逵那裡購買毒品甲卡西酮,讓神行太保戴某宗幫忙運輸,每次支付戴某宗一千元左右的費用。

宋某江分多次共計購買的毒品多達30公斤,之前一切順利,宋某江賣毒品,戴某宗運輸毒品,宋某江再販賣毒品,搞的不亦樂乎。

樂極生悲,乃世間規律。

最後一次交易,某日夜間十二點左右。

宋和李談好了價格,先傳遞了一部分定金,但是由于錢沒有帶夠,就想着回去再湊錢。

巧合的是,派出所民警巡邏,正好遇見在街上閑逛的李某逵和戴某宗,一番盤問,民警其實并未發現漏洞。

因為未帶身份證,李某逵主動說要回家拿身份證,于是警察跟着到了李某逵家中。

這一去,不得了,派出所民警立了大功——破獲重大毒品案件,當場查獲的毒品就有十幾袋,但不知具體重量,因為并未當場稱量和封存。

經過一番審訊,李某逵和戴某宗均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根據戴某宗的指認,進而鎖定宋某江,并最終将其抓獲。

2、一審結束,判死刑。

由于涉案毒品高達數十公斤,屬于數量特别巨大,依法應該判刑死刑,且立即執行。

第一被告李某逵,涉嫌販賣毒品罪,其辯護律師在庭上堅稱李某被刑訊逼供,其全部有罪供述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應作為非法證據依法排除。

結果,法官認為即便存在刑訊逼供,但是當場查獲的數十公斤毒品,足以證明其存在販賣毒品的故意。僅靠當場查獲的部分毒品,足以判李某逵死刑。

于是,作為第一被告的李某逵,被判死刑。

涉嫌販毒30公斤,一審死刑,二審成功保命:問題的關鍵都在細節上

二,涉案毒品數量特别巨大,一審死刑,二審還有沒有保命可能?

1、二審能否扭轉乾坤?

窮則變,變則通。

二審時,第一被告甲更換了律師。

二審律師也及時調整了方案,準備将突破口放在一個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方,也是一審時大家都沒有注意的地方。

畢竟,點太小。

但是,品質小,能量卻不小,甚至大到足以改變高院法官的想法,足以改變案件的走向。

我們人類往往喜歡以貌取人,又往往死在以貌取人上,可見,世間的一切都是合理的存在,都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

這個案件的這個小細節,就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可以說,就是這個小細節保住了甲的命。

這個細節就是——

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涉案十幾包毒品時,沒有當場稱量,也沒有當場封存,更沒有當場做扣押清單和扣押筆錄,當然也沒有讓甲當場簽字确認。(因為他們是派出所民警,而不是禁毒刑警,對于稱量封存這一套,根本就不懂。)

唯一做的一件事,就是直接将毒品扔到面包警車後備箱位置,随後将車停放在派出所院内。

直至上午九點多才想起來做扣押清單和扣押筆錄,而這時,距離當場查獲時間已經過去了六七個小時之久。

估計,是禁毒大隊提醒後,方想起做這件事的。

2、二審終于逆天改命!

因為在甲處查獲的毒品,沒有當場稱量、封存、扣押,更沒有任何筆錄印證,即便當事人認可,高院法官都不敢認可。

畢竟,人命關天。

根據法律規定,要在毒品案件中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就必須有毒品含量鑒定報告,否則,就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而本案中,因為涉案毒品在稱量、封存、扣押等流程上均存在問題,是以現在無法确定移交鑒定的毒品标本和被告人甲家中查獲的毒品,是同一批毒品。

因為毒品被查獲後,到正式扣押,這中間存在六七個小時的空白時間,至今不能确定毒品有沒有被調包的可能。

那麼,該案中的毒品含量鑒定報告,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就等于該案沒有毒品含量鑒定報告。

而沒有鑒定報告,就不能判死刑立即執行。

推論到此結束,簡直完美。

高院法官應該也是這麼認為。

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涉嫌販毒30公斤,一審死刑,二審成功保命:問題的關鍵都在細節上

三,重大毒品案件,如何才能保命?

1、毒品含量鑒定是關鍵。

涉案毒品數量在兩公斤以上的,很大可能會判處死刑,而如果是十幾公斤以上,或者幾十公斤的話,判處死刑的機率應該是100%。

此時,想要保命,最有效的捷徑,可能就是從毒品含量或者毒品數量上尋找突破口了。

因為,如果毒品的來源有瑕疵,或者在稱量、封存、扣押、存管、移交等程式上存在漏洞,那麼,最後庭審時出示的毒品含量鑒定報告,或許就會存在問題,因為它和當初被查獲的毒品是不是同一批,就值得懷疑了。

而毒品含量鑒定報告的有無,在極大程度上會決定當事人的生或死。

2、同一性原則,不一般。

刑事案件專業律師對于這一原則可能會比較熟悉,不過剛執業不久的律師,或者不經常辦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毒品案件的律師,對于這一原則,并不一定特别的熟悉。

但是這個原則,特别的不一般。

很大程度上它是一種保命的原則,很多的時候,他能夠保住一個被告人的命,甚至多個被告人的命,特别是在毒品案件中。

比如在本案中,就是因為涉案毒品在查封、扣押、封存、保管等幾個環節中出現了漏洞,導緻了當初查獲的毒品與最後鑒定的毒品究竟是不是同一份毒品,無法确定。

這就是缺乏同一性。

涉嫌販毒30公斤,一審死刑,二審成功保命:問題的關鍵都在細節上

既然不具備同一性,那麼最後的鑒定結論,就不得不令人懷疑,當然也就無法排除合理的懷疑。

因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會提出一種疑問那就是最後鑒定的毒品,有可能不是本案件中的毒品。

而這種毒品數量特别巨大的案件,因為涉及死刑,是以絕對不能在上遊疑問的情況下判處當事人死刑立即執行。

對法律規定不太了解的,可能會認為上述說法有點颠倒黑白,其實不然,其實有明确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曾聯合下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式若幹問題的規定》(公禁毒[2016]511号)(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在第5條第1款:毒品的扣押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

《規定》第9條第1款:現場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後,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對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裝物進行現場封裝,并記錄在筆錄中。

其實,類似的條款還有很多,唯一目的就是為了将涉案毒品精準固定下來,以避免在後面環節中産生混淆,進而導緻現場扣押毒品和後期鑒定毒品無法一一對應。

3、單點突破,經得起考驗。

此類重大的死刑案件,如果想着全面開花,找出多個突破點,面面俱到的去和檢察官辯論,企圖進而說服法官,難度是相當大的。

如果我們找到了10個8個的突破點,貌似每一個點都很有利,都有可能解決被告人的問題。

不過,我們在開庭的時候真向法官提出了案件的十大疑點時,很有可能會出現這麼一種情況——

法官一個疑點都沒有記住。

那要怎麼可能會對當事人有利呢?

相反,如果我們經過認真的分析找到了一個足以改變案件走向的突破口,我們就必須死死地抓住這一點,集中所有的火力攻擊這一點。

此時,成功的可能或許會更大。

比如上述案件裡面的查封、扣押、稱量、封存的問題,就是最佳的突破口。

有這麼一個突破口,足矣!

比如,本案中,想保命的唯一突破口就是下面的法律規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式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3條第1款做出了如下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委托鑒定機構對查獲的毒品進行含量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看不明白?

涉嫌販毒30公斤,一審死刑,二審成功保命:問題的關鍵都在細節上

不要緊,翻譯過來就是,毒品案件想要判處死刑,就必須有毒品含量鑒定,沒有毒品含量鑒定報告,就絕對不能判處死刑。

這是逃生的唯一宅門。

4、所有問題的終點是證據真實性。

刑事案件的證據,質證的時候一般針對的是4個方面:

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

證據的證明目的。

我們平時質證時,多數情況下也都是全面開花,針對證據的“三性”以及證明目的步步為營,甯可錯殺,絕不錯放。

其實,這種方式并不一定全對。

不少大咖都是這樣認為的:

不管是合法性也好,關聯性也好,最終都要落實到證據的真實性上,因為真實性才是法官最關心的。

比如特别重大的毒品案件,如果不能讓法官對于毒品的真實性産生疑問,即便存在刑訊逼供,法官都有很有可能判處當事人死刑立即執行。

因為如果毒品的數量特别巨大,毒品含量的鑒定也沒有問題,毒品在查獲稱量扣押封存儲存等等方面都沒有問題的話,那麼法官就會認為,該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特别巨大,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也特别巨大。

那麼這種人,還有留在世上的必要嗎?

相反,如果法官認為嫌疑人持有毒品的這件事的真實性有問題,也就是說法官不敢确定嫌疑人是否确實持有過這麼大量的毒品,那麼法官就難以在内心裡确認該嫌疑人是否給社會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後果。

此時法官就很有可能會做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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