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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22, 2019
原告在天貓購物平台第三方店使用手機淘寶購買了一款日本進口水果糖,共計75片,總購買價為2450元。
收到貨物後,原告發現,該糖果貼在中國标簽上,與日本原配料表不一緻,食品添加劑"花青素"存在過度使用,而中國标簽配料表中沒有顯示"花青素"成分,而是寫成"葡萄皮紅"成分。
是以,原告在産品中添加"花青素"是超範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以被告商戶承擔賠償損失十分之一的法律責任為由。
原告: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要求商家退還損失十分之一
在查詢《食品安全添加劑使用國家标準》(GB2760-2014)後,原告了解到,"花青素"未列入允許的添加劑品種,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食品,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向被告主張一損一十的法律責任。
被告:花青素不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劑,并要求駁回原告的所有索賠
被告辯稱,該産品不影響食品安全,該産品添加了"葡萄皮紅",屬于花青素,根據日本法律,隻需要标明花青素,而中國必須注明花青素的具體種類,這是中日法律制度不同的結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花青素"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劑。
此外,該商品經進口商授權銷售食品,進口商提供的商品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書等資訊,足以相信該商品是符合條件的商品,符合國家安全标準,可以在市場上銷售。
綜上所述,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已經發現,花青素是一種水溶性植物色素,一般植物花、葉、果藍、紫、紅等顔色,主要是這種色素造成的,是一種天然色素,目前,學術界認為花青素對人體無害。
本産品中花青素的存在不會導緻産品失效。生産該産品的公司為本案提供了說明書:該産品的添加劑"花青素",其實是花青素,提取自葡萄汁,對應中國标準"葡萄皮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1條的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合格。
該産品于2019年9月4日獲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書,證明其是按照我國法律法規通過中國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從正常管道進口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花青素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原告認為涉案産品是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不合格食品。
經調查,日本标簽上涉及的産品标簽上标注了原材料,翻譯成中文為"花青素",中文标簽上對應的"葡萄皮紅",确實存在缺陷,但标簽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者,是以不應認定為标簽缺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已知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産者、經營者賠償十倍價格、三倍損失;
但是,食品标簽和說明被發現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基于上述争議焦點的分析結論,金山法院認為,涉案産品不屬于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是以不支援原告要求賠償十倍的主張。
最終,金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食品安全事關民生,随着公衆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網購平台的普及,類似食品安全添加劑達不到标準,食品标簽不一緻引發的糾紛案例逐漸顯現。
标簽作為食品的"名片",是影響消費者識别和購買商品的重要依據,必須仔細檢查購買商品資訊,對于内容不明确,可以咨詢商家或咨詢資訊以了解相關情況,以免誤購商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上海金山市人民法院
文字:陳凱思
漫畫:王澍
負責任的編輯|張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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