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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有四等人制度嗎?元朝是以加速滅亡,曆史的教訓不能忽視

高中曆史教科書提到:為保障蒙古貴族的統治利益,元朝在很多方面對不同民族實行差别對待政策,被後人概括為“四等人制”,依次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但是,有些學者也提出元朝沒有出現過“四等人制”。那麼元朝到底有沒有四等人制度呢?本文為了大家客觀講述這個問題。

在元朝的典章制度和法律之中,從未發現有“四等人制度”的記載,這個“四等人制度”的概念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此後就被廣泛地運用,一直到現在。北京大學曆史系系主任張帆指出:元朝并沒有就“四等人制”做過明确和系統的規定,“四等人制”隻是一個籠統的原則,并非剛性規定,又認為将“四等人制”稱為“四圈人制”會更恰當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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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帆的說法具有一定的依據。從蒙古帝國到元朝,等級制度是一直存在的,但這種等級制度是不是依據民族來劃分的卻有很大的争議。在“四等人制度”概念之中,蒙古人地位最高,為統治者;西域的色目人其次,他們很多就是高昌回鹘人(維吾爾);漢人,包括女真、契丹人,其地位又次于色目人;南人,也就是南宋區域内的民族,其地位最低。

然而,蒙元的等級制度并非如此簡單。例如,蒙古人中又分為了貴族、平民和奴隸幾個階層。如果說蒙古人的地位最高,那也僅僅是以黃金家族為中心的蒙古貴族而言,對于廣大和平民而言,大家并沒有什麼特權。而身份低賤的奴隸則更談不上什麼地位,隻能被當做“說話的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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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中有高低之分,而漢人中也有高低之分。漢人之中主要分為官僚地主、平民兩大階層。從窩闊台時期開始,漢人(包括契丹人和女真人)在蒙古帝國中的地位就越來越重要,例如耶律楚材就擔任了中書令(宰相)一職,這是蒙古第一位宰相。在忽必烈時期更是大規模啟用漢族人士,其身邊圍繞着大批的漢族士人。當然,忽必烈也并非隻重用漢人,而是同時重用蒙古、色目和漢人,形成了蒙古人擔任武官,漢人擔任文官的局面。

但是,這并不是說“四等人制度”就不存在,隻是沒有明确提出而已。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王朝,在制度、法律上必定會偏袒蒙古人,也更加防範南人。例如法律上規定禁止蒙古人和漢人、南人鬥毆,如果蒙古人在鬥毆之中殺死了漢人,就需要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如果漢人殺死了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并"斷付正犯人家産,餘人并征燒埋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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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元朝對漢人的待遇也是有一個變化的過程。在忽必烈前期,其幕僚基本是漢人,因為十分重視漢人,漢人能夠擔任中書省的高官,甚至掌握軍隊。自從發生了李璮叛亂後,忽必烈開始刻意防範漢人,于是讓蒙古人擔任軍事長官,讓漢人擔任文官,使其互相牽制。到了後期,忽必烈規定“不以漢人為相”。

南宋滅亡初期,對降附的南宋官吏暫時都優予高官,或仍留原職,以資招徕。1277年,“敕江南歸附官三品以上者遣質子一人人侍”。1278年,忽必烈诏“汰江南冗官”。經過大規模的裁汰,原宋官員得以繼續留任的就隻剩下了呂文煥、範文虎等個别人物。當時的北方官員還将南方視為蠻荒之地,不願意到南方擔任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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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壁畫

1314年,元朝恢複科舉制度﹐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由于漢人和南人的人口遠超蒙古,也就是使得這種錄取缺乏了公平。

是以,元朝的四等人制度的确是存在的。當然,網絡上流傳的一些“初夜權”“不準百姓擁有菜刀”則是沒有根據的謠言,沒有任何史料可以證明,從邏輯上也說不通。元朝的确擁有“四等人制度”,但是這依然是我們民族内部的沖突,不要相信日本和美國别有用心傳播的“元清非中國論”和“元清殖民論”。

元朝有四等人制度嗎?元朝是以加速滅亡,曆史的教訓不能忽視

忽必烈給日本的國書

在古代,民族歧視長期存在。直到近代以來,提出“五族共和”之後,民族平等的觀念才逐漸成為了共識。新中國成立後,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從根本上解決了諸多的問題。而元朝推行“四等人制度”,也成為了元朝百年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給人們帶來了深刻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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