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31日消息(記者丁華豔)2021年11月1日,個人資訊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個人資訊保護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部法律。經濟之聲特别策劃《我的資訊誰做主?》31日推出第六篇:身後事,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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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有了個人資訊資料,像哪吒這樣“複活”的神話,也有了照進現實的可能性。比如:微軟就利用逝者留下的資訊,制作了AI聊天機器人,這個“數字化身”與“蓮藕”異曲同工。
實際上,逝者的個人資訊和網絡賬号,不僅有人文紀念意義,還可能包含一部分經濟權益,也存在合法繼承的問題。逝者個人資訊保護,如何既尊重個人生前的意願,又保護親屬的利益呢?
點選音頻,收聽述評:身後事,提前了!
如果離開這個世界,你願意給親人留下哪些個人資訊呢?
面對這個有些殘酷的問題,山東市民趙女士最先想到的是支付寶、微信等賬号裡的餘額,她認為應該讓親屬繼承:“這些錢是我們自己的,應該歸家屬所有,不能白給網際網路(公司)啊!”
遊戲玩家王先生擔憂,自己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積攢起來的遊戲币和遊戲裝備等虛拟财産,如果不能被親屬繼承,就太可惜了。“既然自己花錢買了裝備、創造了金币,肯定不希望打水漂的,肯定是希望後繼有人。”
而微網誌、微信使用者李先生則希望自己在網絡空間留下的個人印記,能夠留給親人當作紀念。“朋友圈、微信等網絡賬号裡面的視訊、照片等資訊,承載着很多記憶,我希望以後能讓家人繼承。”
在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之前,我國法律法規都沒有對自然人死亡後個人資訊權益的保護進行規定。是以,現實世界的遺憾與神話世界的圓滿之間,往往相差一個紐帶。因為并非所有網絡營運平台,都能像“太乙真人”這樣,在使用者身故後,通暢地為親屬開放逝者個人資訊分享的管道。
幸好個人資訊保護法填補了立法空白!這部法律規定,死者的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個人資訊行使查閱、複制、更正、删除等權利,除非死者生前另有安排。
中南财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認為,個人資訊保護法把對個人資訊主體的保護從生前延伸到死後,提供了更完善的保護。“第一,個人資訊有其産生,就有其終結,這項立法推動了個人資訊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讓資訊管理有始有終,貫穿整個生命周期。第二,該項立法維護了資訊所有人權益,如果資訊是一項權益,那麼就存在權益繼承的問題,防止死者資訊成為一種公共物品,防止死者資訊被濫用,都有着積極的意義。”
随着數字支付普及以及社交平台内充值附加業務的豐富,逝者的網絡賬号除了人文紀念意義外,也可能包含一部分經濟權益。據中華遺囑庫統計,支付寶、微信、QQ、遊戲賬号等虛拟财産是80後、90後遺囑中常見的财産類型。而它們如何實作親屬繼承,成為關注的焦點。
專家指出,一個主體基于數字化賬戶所享有的權益,可劃分為财産性權益和身份性權益這兩部分來考慮,比如:死者支付寶、微信等賬号裡的餘額就是财産性權益。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董琦認為,它們理應由親屬繼承。“支付寶、微信等賬号裡的餘額,類似于銀行賬戶的餘額。嚴格來說,它屬于動産的一部分,在進行繼承、配置設定的時候,類似于處理您的存款。”
而遊戲币、遊戲裝備等虛拟财産繼承,已經在司法實踐中獲得認可。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曲天明認為:“公衆花了一定的代價買到的Q币之類,這些都帶有财産性,而且它帶有流通性,比如,通過網絡遊戲獲得的裝備,它能夠再次進行轉讓。我們把這類(财産)叫做虛拟财産,目前在相關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已經獲得了相關的認可。”
不過,網絡賬号還包含身份性權益,它們的繼承問題比較複雜。一般情況下,在使用者申請注冊社交、支付、遊戲等網絡賬号時,需要與網絡平台簽署《使用者協定》。按照大部分協定的邏輯,使用者隻是對賬号中的内容、餘額等享有所有權,對“賬号”本身隻有“使用權”,不得贈與、借用、轉讓、繼承等。這意味着:親屬可以繼承餘額和資訊,卻不能繼承賬戶。某支付平台客服人員回複:“賬戶是不支援繼承的,但是賬戶裡如果有資金,提供相應的證件,支付寶可以幫助(親屬)把資金處理掉。”
支付賬号的财産可以轉出,那承載大量個人資訊的社交賬号,又該怎麼處理呢?盤和林指出,目前,微信、微網誌等平台,實際上是不允許使用者賬号轉讓的。“因為賬号采取實名制方式産生,而自然人死亡意味着這個賬戶内容增加已經不再可能,也不存在賬戶轉讓的可能性,但賬戶是可以按照使用者要求實作永久的資訊儲存。但是需要關注的是,目前各大平台缺少使用者親屬辦理相關賬戶業務的管道入口。需要開通相關功能,或者通過售後平台來處理相關問題。”
個人資訊身後事處置通道不暢通,是個共性問題。對蘋果應用商店的前30款免費App的調研發現,隻有大約20%的App在隐私政策中提到了死者近親屬權利,明确告知了行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溝通管道。相關企業應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作出響應。
當然,也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自己的賬号、照片、視訊、備忘錄等個人資訊能夠被人繼承。不希望自己去世後因秘密曝光再“社死”一次,也是人之常情。好在個人資訊保護法對親屬行權預留了限制條件:“除非死者生前另有安排。”
盤和林認為,未來“死者生前另有安排”很可能變成一個正常安排,“就跟我們生前要做好遺囑一樣,在生前做好個人資訊的安排”。“這是尊重死者的意思,資訊遺囑未來将成為遺囑的重要組成部分,死者可以指定自己的資訊處理人。”
身後事,提前了,将是網絡時代,個人資訊保護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