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黑客(hacker)和毒客,人們了解比較多。因為黑客、毒客的出現是很久以前的事了。黑客們常常運用自己的硬體和軟體知識,破譯各種密碼,未經允許進入政府、企業或他人的計算機系統,而毒客們則是制作、傳播甚至出售計算機病毒。
随着社會和大衆對計算機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黑客、毒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越來越大,各國不得不采取行動,利用法律手段來進行控制、打擊。
前不久,“熊貓燒香”病毒把網際網路搞得烏煙瘴氣、人心惶惶,公司企業、公民個人損失慘重,是典型的“中國制造”。湖北警方不負衆望,把毒客李俊等擒獲。這些毒客依法将承擔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的刑事責任。但是,“熊貓燒香”案提醒我們:我國刑法關于“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行為是犯罪的規定,已經滞後于現實情況的發展變化,已經不适應懲治此類犯罪的需要。
部落格(Blog),是“weblog”的縮寫,中文的意思是“網絡日志”。它的出現還不到十年的時間,在我國出現也才幾年。但惹出的是非已不在少數。部落格是把自己的思想通過文字和圖檔的方式在網際網路上廣為傳播。部落格們把原來藏藏掖掖的日記本拿出來公之于衆,自然會引起人們的好奇心。但是,正因為其日記内容要公之于衆,是以部落格自己總會有所取舍,以實作自己的追求。也正因為有了網絡使閱聽人廣泛,部落格也就有了達到損人利己目标的得天獨厚的條件,盡管有時其結果是損人并不利己。如部落格沈陽訴部落格秦塵案、韓寒與白烨之間的口水仗等等,還有被媒體稱為“中國首例進入公共視野”的中國部落格網監管不力侵權案。播客(Podcast或Podcasting)第一次出現在2004年9月的美國,在我國出現則是一、兩年的事情。播客是通過制作音頻甚至視訊節目的方式在網際網路上進行傳播。在我國,大家熟悉的有《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中國隊勇奪世界杯冠軍》,《瘋狂的石頭惡搞版———誰拍了我的武俠》等等。
很顯然,剪輯他人影視作品挂到自己的播客上供人浏覽、下載下傳,在播客上制作、傳播涉及國家秘密、淫穢、×××、煽動破壞活動或者侮辱、诽謗他人的内容,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會有什麼法律責任,需要法律專業人員去查找、去研究散見在各種法律、法規中的條文。營運托管商、部落格、播客、“斑竹”及一般看客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是什麼?誰可以開部落格、播客?公務員可以嗎?在自己的部落格、播客裡可以幹什麼?哪個或哪幾個部門來管部落格、播客?是資訊産業部門、廣播電視部門,還是新聞出版部門?這是一個問題!
幾天前,看到一則報道說,57歲的瑞典外交大臣比爾特因為幾周前開通了他的瑞典語部落格,幾乎每天在上面記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毫不掩飾地發表對官方會議和媒體報道的評論,而慘遭輿論“飄揚”。有批評說,一個在職的外交大臣所談論的話題涉及他的工作時,他說的話代表的不僅僅是他個人,而是整個國家。因為看他的部落格的人不清楚這些觀點究竟是代表國家還是他個人。政府官員應當堅守傳統的資訊釋出模式。政府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應該把握政治尺度。比爾特一方面是瑞典政府的代表,而他同時又以部落格寫手的身份大談政治,這跟委内瑞拉總統查韋斯每周都出現在電視上發表自己的觀點沒什麼差別。對此,比爾特回應說,“芬蘭和愛沙尼亞的總理和外交部長都有自己的部落格,瑞典的官員為什麼不可以有?”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公務人員開設個人部落格呈增多趨勢,動機、目的各種各樣。對此,我完全同意瑞典人的批評觀點。部落格也好,播客也罷,雖然是網絡版的個人文字日記、個人音像作品,但是,任何資訊上傳到網絡之後,都不再隻是個人的資訊了。正如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須遵守法律一樣,人們不能在部落格、播客上為所欲為。部落格、播客的實質,是一個個以網際網路為載體的個人言論網站和報社,是一個個人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對國家和社會來說,在其上發表任何内容,沒有限制,沒有監督,沒有審查,隻有無限的自由和狂野,會産生怎樣的影響是必須考慮周全的。對部落格或是播客本人而言,你的日思夜想,你的一言一行,你的一颦一笑,均坦陳無遺。你是毫不設防的,也是無法設防的,你的文字、你的個人音像,很有可能被人惡搞一番,被人删除、修改,進而給你帶來麻煩以緻官司纏身。如果不把部落格、播客及時納入法制的軌道,其必将成為潰堤的洪水而泛濫成災。作為看客,如果毫無社會責任感和法律意識,總有那麼一天,你不再是看客而是他人部落格、播客的貴客“一夜成名”時,就不要抱怨其是洪水猛獸了!是以,真想做部落格或播客或是别的什麼客,恐怕需要三思而後做客吧!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的最新報告顯示,我國播客、視訊分享網站的閱聽人已達到7600萬人,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如果說2006年是中國的“部落格年”,那麼,2007年很可能成為中國的“播客年”。如此,我國網絡管理法律法規該如何跟進、完善,急需未雨綢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