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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趙鵬:呼籲出台數字經濟促進法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趙鵬:呼籲出台數字經濟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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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經濟社會帶來何種變化?

通過将資訊抽象為比特這一通用語言,加上網際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數字技術極大地減輕了資訊開發和分享的實體限制,革命了資訊擷取、傳播、記錄和解釋的方式。資訊擷取成本的大幅降低激發了人們的創造力,而阿裡巴巴、騰訊等平台經濟體的出現,也使個體之間協作的成本大幅降低。這根本性地改變了整個社會的生産、社交和娛樂的組織方式,傳統行業也逐漸被改造,工業網際網路、線上教育、網際網路醫療等等即是生動的事例。是以,數字經濟實際上是整個社會的數字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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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和政府監管提出何種要求?

法律和監管制度的與時俱進曆來是經濟社會變革的重要基礎。曆史上,有限責任公司和知識産權制度的創設就在相當程度上促進和保障了相應的工業革命;而矽谷的成功亦離不開美國在隐私法和版權法等領域的法律改革。原因不難了解:新的技術和商業形态需要法律的确認,才能獲得穩定發展所需要的确定性;受影響的法益也需要得到妥善保護,社會才會支援這種變革。當下,經濟社會的全面數字化更是要求法律的系統性調整:平台經濟體改變了生産的組織方式,進而對競争法、勞動法等領域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分享經濟的出現模糊了經營活動和普通民事交易的界限,而當下整個政府監管體系正是建立在這個分類基礎上的;未來無人駕駛和機器智能更是要求革新産品責任法和政府風險規制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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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監管改革面臨哪些挑戰?

雖然我們已經意識到法律和監管體系落後于技術和商業的發展,但是,如何改革卻在很多地方缺乏共識。這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方面,數字經濟的技術疊代和商業模式演化非常迅速,如何確定法律和監管體系與快速變化的世界相同步是非常巨大的挑戰。例如,一些觀點就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五年前的電子商務形态為藍本,已經不适合當下深度跨界融合的商業形态;另一方面,數字經濟對傳統産業的改造勢必引發利益的重新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如何看待受影響群體的利益?他們的哪些主張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都有大量的辯論,有些還需要時間去觀察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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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應上述挑戰?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和監管體系的設計要保持适當的靈活,在控制系統性風險的前提下,給創新實驗留出一定的空間;與此同時,管制性的手段要克制運用,更多地激勵平台、行業自我規制,以便總結經驗。我們需要認識到,在消費者保護等領域,平台自身亦有強化治理的動力,畢竟,隻有提高使用者體驗,才能在競争中脫穎而出或者保持優勢,而在這方面平台也擁有技術、資訊等方面的巨大優勢。實際上,這些年,我們也看到一些平台發展出了一些頗具實效的治理技術,例如線上争端解決、如使用者點評體系。這些技術甚至啟發了政府的監管,例如,現在的信用治理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線下向線上學習的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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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又可以做什麼?

首先,政府自身需要數字化轉型,“網際網路+政務”、開放政府資料即是很好的嘗試,未來還可以考慮打造聯通各部門的線上監管平台;其次,緻力于為數字經濟的治理打造一些基礎設施。例如,為了確定有效的監管,目前,很多法律均要求平台企業對其使用者實名驗證,這至少帶來以下幾個問題,實名驗證對于一些小企業而言成本高昂,增加了行業壁壘;不同企業均要驗證,重複浪費資源;同時,個人資訊洩漏風險增加。由此,是否可以考慮由于政府建立一套統一的電子身份系統?第三,探索政府和平台協同治理的機制。數字經濟一個重要特征在于,它使大量的活動都會留下痕迹,而這些痕迹又會以資料的形式聚集于平台,這給追蹤違法行為帶來了相當的便利。例如,美國一些城市的衛生部門根據yelp點評資料去精準的配置檢查資源,大大提高了發現食品衛生問題的效率。實際上,與某些人的直覺相反,數字經濟遠非混亂或無政府的代名詞,相反,從産生伊始,它業已提供某種強大的監管能力。如果政府和平台協作機制得當,将為從根源上消除違法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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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具體的措施建議?

我個人認為,國家可以考慮研究并适時制定《數字經濟促進法》:第一,建立一個組織架構和程式機制,定期評價既有法律、監管方案在數字化環境下的适當性和可持續性問題,進而為法律和監管體系改革提供動力;第二,建立一個部門間協同的機制,因為,現實中,單個部門從自身角度出發采取的管理措施往往在整體上限制了數字經濟的潛力。網約車行業就是典型,一些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從維護既有産業穩定角度出台的政策,限制了出行行業的競争,并最終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空間和福利,這也是為什麼發改委最近提出要以“公平競争審查”糾偏網約車細則。實際上,數字經濟涉及一個國家經濟社會全面的數字化轉型,它一定需要一個超越部門利益的立場,用OECD的建議來說,就是要有一個全政府(whole of government)的回應方案;第三,還可以考慮建立監管部門、消費者團體、研究機構和産業界協商制定規則的程式,進而確定最終法律和監管方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原文釋出時間為:2018-02-12

本文作者: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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