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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珏老鵝“飛”上公堂 誰侵權誰?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作出判決,該案中,黃珏老鵝制作技藝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張師傅狀告冒用“代表性傳承人”稱号的劉某(化名),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并索要賠償。

據悉,該案是我市法院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領域的司法實踐突破,判決既保護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否定了原告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稱呼的壟斷性權利,對傳統文化法治化利用起到了示範作用。

黃珏老鵝“飛”上公堂 誰侵權誰?

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遇“李鬼”

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揚州人的餐桌上,總是少不了一份鹹香味俱全的老鵝,作為獨特的地域産物,黃珏老鵝制作技藝于2008年被确定為第一批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之後,張師傅的父親獲得該項目市級傳承人稱号,張師傅作為家傳技藝第六代傳人,傳承了祖輩衣缽,先後獲得該項目區級、市級傳承人稱号。2020年一份事迹材料對張師傅的介紹中稱:“2018年,被認定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也是目前該項目唯一的市級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是榮譽,更是責任。多年來,張師傅為黃珏老鵝制作技藝的傳承、保護和傳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然而,讓張師傅感到苦惱的是,老鵝市場巨大,市面上一商家也打着黃珏老鵝制作技藝傳承人的名号開店營業,還以此招收學員、招募加盟商,在全國擴充到了100多家門店。更讓張師傅感到氣憤的是,該商家竟然擁有一塊“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黃珏老鵝制作技藝”的牌匾。

張師傅認為,自己作為黃珏老鵝制作技藝唯一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毋庸置疑,該商家實際經營人劉某的行為,容易讓人誤以為劉某也是“代表性傳承人”,而劉某私自制作非物質文化遺産牌匾,嚴重侵害了自己作為“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張師傅一紙訴狀交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停止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商業宣傳,并賠償損失。

被告辯駁

非遺屬于全體市民,怎能一人獨有?

不隻在劉某的店鋪中,其抖音賬号中也有“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黃珏老鵝制作技藝”牌匾的照片,還有“非遺合夥人”等标簽、介紹,以及劉某為學員和加盟商發放非遺牌匾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表示,原告提起的關于不正當競争關系,應該是具有競争關系的商業主體之間不正當競争,但是原告是自然人,甚至連營業執照都沒有,不屬于法律上的商業主體。同時,劉某認為,黃珏老鵝技藝被認定為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自己在生産中,也是基于該技藝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産所作的正常宣傳行為。

“黃珏老鵝制作技藝屬于揚州市民共有,并非原告一人享有。”劉某表示,張師傅被授予代表性傳承人稱号,并非授予其對于該技藝的獨占所有以及獨占使用,自己的宣傳并未造成原告任何損失,是正常的商業宣傳。

法院判決

構成虛假宣傳,應立即停止侵權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有三個争議焦點:一、原告是否為本案适格的原告;二、被告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三、如構成,被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關于焦點一,法院認為,張師傅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将經營者限定在傳統市場中的商品經營者或者營利性服務提供者,更沒有限定在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者。法律明确:“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關于焦點二,法院認為,被告使用非遺牌匾用于經營以及向招收的學員發放非遺牌匾,容易讓公衆誤認為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

張師傅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在從事黃珏老鵝生産經營中具有代表性以及影響力,其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稱号與其制作銷售的黃珏老鵝結合在一起,具備了特有的經營性辨別,足以能夠與别的經營者相區分。

原告被告是同業競争者,被告未經依法認定,使用原告依法獲得并形成了其特有經營性的辨別,會影響相關公衆的判斷和選擇,進而增加了選擇與被告交易的幾率。另外,也削弱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證的權威性,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理念相悖。

關于焦點三,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具體在停止侵權方面,張師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商業宣傳的請求。法院認為,被告實施的不正當行為的違法性在于冒用“代表性傳承人”的稱号,被告能否有權以“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的名義進行商業宣傳,應由相應行政機關或保護機關認定。原告不因“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産”或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的稱号的權利。

綜合相關情況,法院判決劉某經營的老鵝店立即停止使用非遺牌匾并将之用于商業宣傳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時,賠償原告張師傅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2萬餘元。

以案釋法

通過司法手段規範

傳統文化法治化利用

“該案是一件兼具司法實踐價值與文化保護傳承價值的新類型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揚州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衆多,該案判決侵權人承擔責任、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對傳統文化的法治化利用起到了訓示、示範、規範作用。

同時,判決也從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産弘揚、利用的角度,明确否定原告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稱呼的壟斷權利,以鼓勵對非物質文化遺産合法、合理地商業利用,提升各主體的創造積極性,保障文化産業繁榮發展。

通訊員 楊法軒 記者 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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