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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工智能學會通訊》——4.26 電子資料證據

電子資料證據的概念

在介紹電子資料證據的概念之前,首先介紹電子資料的概念。電子資料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号、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包括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

電子資料證據也稱為計算機證據、計算機資料證據、電子檔案證據等[1-3] ,一般是指在涉及計算機違法犯罪過程中形成的,以實體方式存儲于計算機系統内部及其存儲器當中,以其内容來證明涉及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事實的電磁等記錄。

電子資料和電子資料證據概念的出發點不同,電子資料證據側重于從該類證據的載體和表現形式進行定義,電子資料則側重于從該類證據的本質屬性進行定義。

它包含這樣四個方面的含義。

(1) 電子資料證據主要形式是電子資料。傳統的證據形式為實物或者言詞;而電子資料證據則是必須借助計算機或者類似電子記錄裝置再現其記錄内容的資料或者資訊。因而,電子資料證據不僅是記錄資料的内容,更大的差別是記錄資料的方式。

(2) 電子資料證據産生于計算機系統、計算機運作系統或其他類似的電子記錄裝置中,通常是人為輸入計算機系統或者類似裝置,或者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的資料或者資訊。

(3) 電子資料證據必須借助電子、光學、磁或者其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電子資料證據必須借助電子、光學、磁等實體媒體而存在。

(4) 電子資料證據以其記錄的内容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目前,國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國家在電子資料證據的研究和應用上己經有了大量的理論和實踐積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美國、英國等資訊網絡技術和電子立法均處于領先地位的國家相繼制定了電子資料證據方面的法律或者示範法[4] 。我國電子資料證據法理論研究處于弱勢,立法尚欠完善,造成司法實踐的困境[5] 。

這幾年我國電子資訊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網際網路的迅速普及,涉及網絡安全事件、計算機違法犯罪以及各種網絡糾紛(從網上知識産權糾紛到網上域名糾紛、廣告糾紛、合同糾紛以及名譽權糾紛等等)的範圍也随之擴大。這使得與上述相關安全事件、違法犯罪以及網絡糾紛的擴大化所涉及的電子資料證據案件的解決,更加依賴于電子資料證據的擷取、認定。要想使電子資料證據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們就必須從立法上對電子資料驗證的工作及結果加以規範和完善。

電子資料證據的分類

電子資料證據是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資料,它包括多種類型,按目前存在的狀态分類,包括動态電子資料證據,如網絡通信中的語音、實時短資訊、電子郵件等傳輸狀态的電子資料證據;也有靜态電子資料證據,如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網絡在日志檔案中留下的記錄。不同種類的電子資料證據從刑事案件的視角而言,其适用的刑事調查措施也不同。比如,靜态電子資料證據可以使用搜查、扣押、資料保護、送出令等措施;而動态電子資料證據隻能适用電子監視或者實時資料收集措施。

按電子資料依附的載體形式劃分,電子資料證據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 一是電子通訊中的電子資料證據,如電報、電話、傳真(Fax)資料;二是封閉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資料證據,如單個電子檔案、資料庫、電子報單、交通資訊卡資料等;三是計算機網絡中的電子資料證據,如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電子資金劃撥、電子聊天記錄、電子公告牌記錄和電子簽章。此外一些外延電子裝置中的電子資料,如手機短信、錄音、錄像資料也屬于電子資料證據。可見,這種電子資料證據的分類是很廣泛的。

電子資料證據的屬性(或特點)

電子資料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與傳統的證據類型比較具有下面的特點屬性。

(1) 精确性。電子資料證據以技術為依托,很少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能夠有效避免其他證據的一些弊端,如證言的誤傳、書證的誤記等。

(2) 脆弱易逝性。由于計算機資訊是用二進制資料表示的,以數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數字信号是非連續性的,故意或因為差錯對電子資料證據進行的變更、删除、删節、剪接、截收和監聽等,從技術上很難查清,而且随着時間的推移及環境影響,電子資料可能會發生變化或消失。

(3) 隐蔽性。電子資料證據在計算機系統中可能存在的範圍很廣,使得證據容易被隐藏;另外,由于電子資料證據在存儲、處理的過程中,其資訊的表示形式為二進制編碼,一切資訊都由這些無形的編碼來傳遞,使得電子資料證據與特定主體之間的關系按照正常手段難以确定。

(4) 複合性或多樣性。電子資料證據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尤其是多媒體技術的出現,更使電子資料證據綜合了文本、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訊等多種媒體資訊,這種以多媒體形式存在的電子資料證據幾乎涵蓋了所有傳統證據類型。

(5) 易擴散性。電子資料具有極強的可複制性。例如用電子郵件發送資訊,要比發送紙質檔案的擴散性強大得多。在網絡中一份檔案可以被發送給多個接收端,而這可能是在操作人員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的。

此外,電子資料證據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儲存、占用空間少、容量大、傳送和運輸友善、可以反複重制、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