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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可保自燃可賠 新能源車險靴子落地

醞釀已久的新能源專屬車險終于落地。12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釋出《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以下簡稱《條款》),保險責任在比對新能源車的風險點上進行了“大擴容”,比如新能源汽車電池、自燃、充電樁均可保。不過,備受争議的電池老化問題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至于保費是升是降,仍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電”可保自燃可賠 新能源車險靴子落地

《條款》顯示,新能源汽車主險包括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共3個獨立的險種。

對于保障對象新能源汽車的定義,《條款》指出,即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比如包括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但不包括機車、拖拉機、特種車。

随着新能源汽車的普及,自燃事件時有發生,也成為不少車主的憂心重點。2020年9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的一組資料顯示,僅8月國内就發生15起新能源車冒煙、起火事故。車輛靜置、充電、行駛中均發生過自燃現象。

具體來看,相比傳統車險,《條款》的保險責任進一步擴大。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裝置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

“明确納入自燃、電池是對新标的風險的明确界定和考慮,避免保險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理賠糾紛。”車車科技CEO張磊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保險研究所研究員張俊岩認為,雖然現有的資料并沒有表明新能源車自燃的機率必然高于燃油車,但是新能源車型自燃後速度快而猛烈,沿用車險改革後的《條款》将自燃納入保障範圍,确有必要。

“三電”納入保障範圍

除了對自燃問題理賠的明确界定,《條款》還将新能源汽車最核心的技術與部件“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納入保險責任,還保障了車身、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裝置,以及車輛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過程。

“《條款》解決了新能源車在傳統車險中經常遇到的‘三電’是否賠償的争議問題,以前争議比較大,新《條款》對‘三電’是明确要求賠償的。”愛問保險CEO龐博表示。

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俗稱“三電”,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技術,新能源汽車電池對于整車價值而言,更是占有較大比重,但傳統車險在賠付面前顯得無力。

張磊表示,新能源汽車與傳統燃油車最大的差别就是“三電”,“三電”納入保險責任是新能源車險“專屬”最大的展現,說明監管充分考慮到新能源汽車的産品屬性和風險特征,從使用者利益出發,讓新能源汽車有屬于自己的保險保障。之前采用的傳統燃油車保險條款,沒有對“三電”進行明确說明,這次明确“三電”,讓車主更放心,免除購車用車的後顧之憂。

在張俊岩看來,“三電”系統在新能源車的整車價值中占比較高,而且與新能源車的出險機率關聯較大,納入保險保障範圍有助于被保險人轉移風險。

充電樁可選多款附加險

針對充電樁等新能源汽車必不可少的“配套設施”,《條款》為了更好地滿足新能源車車主的保險需求,設計了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整體來看,除了上述“貼心”附加保險外,附加險還包括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附加新增加裝置損失險、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等9款。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了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新能源汽車,才可投保附加險。

張俊岩表示,場景化是目前保險産品開發需要考慮的要素,設計的産品要能夠滿足場景所需,提升場景服務能力或維護場景内的安全穩定,這些附加險較好地結合了新能源車的使用場景。

以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為例,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内,保險單載明位址的,被保險人的符合充電裝置技術條件、安裝标準的自用充電樁,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緻的充電樁自身損失,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内,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這是車險首次承保車外固定輔助裝置,是車險領域内的一次創新和探索,集中解決新技術應用中,輔助設施産生的風險。

張磊表示,附加險定制了包括電網、充電樁在内的四項專屬附加險,在目前車險行業存量競争激烈、經營利潤微薄的背景下,新能源專屬車險無疑打開了全新的增量市場。

電池衰減、違法改裝等不保

針對新能源車目前的痛點,《條款》可謂是明确“應保盡保”,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損失和費用不在保險保障範圍内。

具體來看,《條款》顯示,新能源汽車電池衰減、朽蝕、腐蝕、故障、本身品質缺陷,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對比《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除外責任增加電池衰減、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緻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

對此,在張俊岩看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風險都屬于可保風險。按照保險的基本原理,可保風險的要件之一是風險的發生要具有偶然性,目前電池衰減是必然發生的情形,不符合可保風險的要求。

龐博表示,新能源汽車電池衰減類似于自然磨損,非意外事故,是以屬于免責範圍。

“電池衰減屬于品質問題,不是風險問題,不在保障範圍是合理的。”張磊也表示。

此外,和傳統車險一樣,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等原因導緻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而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緻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也在除外責任之列。

車主保費是升是降?

既然《條款》擴大了新能源車保障範圍,那麼費用是漲還是降?

此前,保險業協會向财險公司下發了《關于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産品基準純風險保費表測算調整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在費率方面,《說明》顯示,相較傳統車險現行的基準保費,新能源車的三者險和車損險基準保費整體下降了0.8%。三者險基準保費相比現行下降0.1%,車損險基準保費相比現行下降1.2%。

在龐博看來,純風險費率有所調整,25萬元以下車型隻降不漲,25萬元以上車型部分上漲,但整體不超過3%。考慮到投保車損險和三者險的差異,整體來看占比情況,約50%降價,30%持平,20%上漲。

張俊岩表示,近年來的實踐表明,新能源車的賠付支出明顯高于傳統燃油車,之前沿用燃油車條款時,新能源車的費率通常也高于燃油車。從《說明》來看,盡管基準保費有所下降,但考慮到目前新能源車的出險率、維修費用等較高的原因,使用專屬條款後費率是否下降還有待觀察。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産業突飛猛進。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産銷量、保有量已連續六年居世界首位,到2021年三季度,我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已達678萬輛。

與此同時,除了傳統的交通意外風險,動力電池起火、爆燃引發的重大事故構成新的風險因素,對于這些風險,需要進行産品創新,在保險保障和保險服務上實作更新換代。張俊岩表示,《條款》的落地呼應了消費者的需求,也回應了2020年9月中國銀保監會在《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支援行業制定新能源車險的内容。

龐博表示,《條款》解決了購買新能源車的後顧之憂,意味着新能源汽車時代的到來,有利于整個汽車産業向新能源汽車進行轉型和更新。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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