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能源汽車主要是指采用非正常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的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純電動汽車(EV)、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等。世界海關組織分别在2017和2022版協調制度就該類産品進行過兩次較大範圍的修訂。
2017版協調制度
01 客運機動車輛(10座及以上)
10座及以上的客運機動車輛适用于品目87.02。
同時裝有壓燃式活塞内燃發動機及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2.2;
同時裝有點燃式活塞内燃發動機及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2.3;
僅裝有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2.4。
Tips:
盡管修訂背景與新能源汽車相關,但其實子目8702.4并非僅包括純電動汽車,傳統的無軌電車也應當歸在該子目,因後者亦屬“僅裝有驅動電動機的車輛”。
02 主要用于載人的機動車輛
其他主要用于載人的機動車輛适用于品目87.03。
除了雪地行走專用車、高爾夫球車及類似車輛(子目8703.1)之外,混合動力電動汽車主要對應子目8703.4至8703.7;
僅裝有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3.8。
所裝電動機非用于參與驅動行駛的車輛(例如:某些“微混合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應歸在傳統燃油車所在的子目8703.2或8703.3,因其電動機不屬于子目8703.4至8703.7所稱的“驅動電動機”。
此外,子目8703.8所稱“僅裝有驅動電動機的其他車輛(other vehicles,with only electric motor for propulsion)”其實應當了解為“僅由電動機驅動的其他車輛”。是以,串聯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應當歸在子目8703.8,而不是子目8703.4至8703.7,因其所裝的燃油發動機僅用于驅動發電機發電,而車輛的行駛實際僅由電動機驅動之故。
03 機車及裝有輔助發動機的腳踏車
機車及裝有輔助發動機的腳踏車适用于品目87.11。
裝有驅動電動機的該類車輛應歸入子目8711.6。
2022版協調制度
01 半挂車用的公路牽引車
半挂車用的公路牽引車适用于品目87.01。
在即将實施的2022版協調制度中
同時裝有壓燃式活塞内燃發動機及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1.22;
同時裝有點燃式活塞内燃發動機及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1.23;
僅裝有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1.24。
01 貨運機動車輛
貨運機動車輛适用于品目87.04。
除了非公路用自卸車(子目8704.1)之外,同時裝有壓燃式活塞内燃發動機及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4.4;
同時裝有點燃式活塞内燃發動機及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4.5;
僅裝有驅動電動機的車輛應歸入子目8704.6。
2022版協調制度還删除了第八十七章相關子目中所有“往複(式)(reciprocating)”的表述,這是因為幾乎所有汽油型和柴油型的車用内燃發動機都是“往複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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