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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丨北京一電動車電池入戶充電引發火災 生産商被判賠償9萬元

作者:北青熱點

因電動自行車電池入戶充電導緻火災,12月13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對該起産品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

入戶充電引發火災 家中物品被燒毀

原告訴稱:原告一家從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處買了一款電動車。2021年6月13日,原告将電動自行車的電池拿到家中充電,不想電池突然起火、爆炸,發生嚴重火災,導緻原告一家被困火中。雖經救援、搶救安然無恙,但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驚吓。大火将屋内的全部物品損毀,包括家具、電器、古董、字畫等等。

原告一家将電動自行車的經銷商北京某公司與電動自行車的生産商江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生産商江蘇某公司賠償原告一家醫療費、電池費用損失、各項财産損失等共計11萬餘元。

被告生産商江蘇某公司則認為,雖然電動自行車确系自己生産,但在出廠銷售時,并不配有電池,自燃的電池權屬不明,起火也與自己無關。

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否認與原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主張經其銷售的商品,均配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已經盡到提示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同時,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還表示其系整車進行銷售。

庭審中,原告表示自己也知道不能在家中進行充電,但小區公共充電樁數量有限,不得已才在家中充電。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生産商江蘇某公司、銷售商北京某公司均否認與自己有關,但結合交管部門登記的檔案材料、電動自行車照片等證據,綜合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足以認定經銷商北京某公司向原告銷售了含電池在内的整車,且包含電池在内的電動車系生産商江蘇某公司整車生産制造。發生火災時,電動自行車仍在質保期内。經消防部門認定,此次火災的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池故障熱失控所緻。是以,案涉電動自行車是否存在品質缺陷便成為此案審理的首要核心争議焦點。

根據法律規定,産品責任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不論生産者、銷售者是否有過錯,隻要符合産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就應向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配置設定方面,生産者、銷售者應就産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财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既可以選擇産品的銷售者或産品生産者主張權利。在此案中,原告雖然同時起訴銷售者、生産者,但最終選擇僅向被告生産商江蘇某公司主張權利。因生産商江蘇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所生産的案涉電動自行車不存在缺陷或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故生産商江蘇某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原告在明知自行車室内充電所蘊含的火災風險,仍然将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入室内充電,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亦應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應适當減輕生産商江蘇某公司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江蘇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後七日内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萬元。目前,雙方尚未上訴。

法官說法:生産商應嚴把品質關 嚴防不合格産品流入市場

近年來,由于電動自行車起火事故頻發,有關部門早已就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火災防範等明确作出規定。新聞媒體、街道社群、小區物業等都對電動自行車的充電防火安全大力宣傳、積極引導。本案中,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仍将電池拿回家中進行充電,最後導緻火災發生。是以,再次提醒廣大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務必到小區指定充電地點進行充電,切勿将電池或電動自行車入戶充電。小區物業應當按照小區人口數量、電動自行車數量等具體情況,合理配置電動車充電樁的數量,同時,進一步加強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居民前往公共充電場所進行充電。同時,産品的生産商、銷售商,應當嚴把産品品質關,嚴防不合格産品流入市場,避免給使用者、消費者造成損失。

通訊員 車玉龍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傑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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