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辦人”一詞,我有話要說
最近,分管上司安排了一個活,屬于遺留項目吧,新來的科長誰也不接,作為一個跑腿的科員,這項任務就華麗麗的落在了我的身上,其實,我跟分管上司已經表達清楚了,這項業務我也沒辦理過,具體怎麼辦,還需要分管上司拿意見,并說明下一步怎麼辦,(作為一個辦事人員來說,自己應該想辦法去解決這件事,但真的不在自己職責範圍内,而且分管上司其實什麼事都清楚)但是分管上司就是裝不知道,反問你下一步怎麼辦,我一看苗頭不對,說好我隻是跑腿的,怎麼這項事情就落在我身上了呢?杠不過上司,隻能采取迂回戰術,問了一下負責這個項目的上司(已不再分管這個科室),才知道其實這個項目沒什麼問題,就是中間擱置,一直沒付款。心裡有數之後,我也就能放心的幹這件事了。
但也許是我想的太簡單,在發票報帳的時候,需要簽經辦人,一時犯了難。什麼是經辦人?我百度搜尋了一下,經辦人是辦理某事的直接責任人,稽核人是經辦人的上級,用于稽核經辦人的工作,對其确認。經辦是部門中事件的提出者及處理者,經辦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這都是政府部門業務流程的俗稱,它隻是業務流程中的一個階段名稱和辦理人名稱。而且經辦人不是法律術語,沒有法律上的解釋,法律意義上是一個不規範的叫法,通常了解為具體辦理業務的人。而在發票上上司和經辦人都簽字的情況下,責任人應該是上司,而不是經辦人。經辦人隻是經手辦理的人,負責的應該是上司。
另外,經辦人簽字需要負的法律責任如下:
1、證明經辦人收了款,收款的具體情況如收據上所寫。
2、經辦人隻對機關承擔責任,不對外承擔責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機關有權追償,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辦人所在機關對于收據,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在經辦人簽字時,你得確定這是合法的,不違規的。在保證了這個的前提下,是你辦理的(即使時上司強派給你的任務),的确需要你在經辦人處簽字。至于責任嘛,你隻負責你辦理過程中的責任。劃重點,不能違法!不能違法!不能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