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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48集大型唐代長安反恐《長安十二時辰》已經更新到43集了,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熱度,縱橫從這一部劇中給大家解讀了十幾期的唐代文史知識,人狠話不多,本文依然以《長安十二時辰》為引,從徐賓創造的大案牍術來看看唐代的戶籍制度。

“大案牍術”到底是個什麼鬼?

《長安十二時辰》塑造很多令人十分驚奇的古代黑科技,比如“望樓傳信”就讓人詫異,在古代真的有這樣的通訊技術嗎?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相對于“望樓傳信”來說,靖安司徐賓創造的“大案牍術”那就有點讓人無法相信,關于案牍,我相信大部分上過中學的同學都學過劉禹錫《陋室銘》中“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牍之勞形”。

這裡面的案牍,就是古代官方文書的統稱,用于記錄資訊資料等内容。

所謂大案牍術,在《長安十二時辰》中被設定為,可以根據卷宗案牍來推測真相,預測未來,這種說法看似有些懸。

《長安十二時辰》,原著中說:“咱們靖安司草創之時,地點幾經改易,最終定在了光德坊。這裡同坊有京兆府,便于案牍調閱。”

而在靖安司中,工作的大部分都是書吏,由此可見,大案牍術其實就是對資料的管理,對檔案的應用,靖安司中的“徐賓”就最擅長在檔案中發掘出有用的資訊,并稱其為“大案牍術”。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難道古代已經有了大資料應用?

我們來看書中調查龍波的一段,“憑借大案牍之術和祆教的戶籍配合,他迅速地找出一個可疑之人。此人叫作龍波,來自龜茲,開元二十年來京落為市籍,同年拜入祆教,就住在懷遠坊内,一直單身。供奉記錄顯示他最近半年來,給祆祠的供奉陡增,為此還特受褒獎。”

可見,大案牍術實際上并非是單純的資料整合,而是一種資訊檢索技術,在靖安司的書吏并非是在計算,而是根據資料庫,進行檢索,最終尋找到蛛絲馬迹,并不等同于現在的大資料。

在春秋時期,齊國的管仲通過對農業生産資訊的統計來制定生産政策,開創了我國古代對案宗利用的先河。

“大案牍術”與戶籍之間的關系

想要利用資料,你必須擁有資料,前面已經說了,大案牍術實際上并非是資料運算,而是資訊檢索與整合。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卷宗和案牍就是檢索的基礎。這一點,在古代還是可以實作的,我國古代一直重視資料的留存,司馬遷在寫《史記》時,專門收錄了一篇《貨殖列傳》,記載了當時手工業及農、牧、漁、礦山等行業的經營情況,對後世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而戶籍制度其實是古代最重要的案牍,也是古代統治者重要的管理工具。

戶籍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最具特色的社會制度之一,也是曆代統治者管理老百姓的重要工具,通過戶籍制度,官府可以更好的掌握轄區内的土地和人口情況,并且以此為基礎,對老百姓進行管理。

從已出土的甲骨文來看,早在商朝時期就已經出現了人口登記制度,即稱之為“登人”或“登衆”。但是這個時候,還不能稱之為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真正意義上的産生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推行兼并戰争,動員平民服兵役的政策,後來逐漸發展成為基層行政和社會管理的制度。商鞅變法中就強調“強國知十三數:竟(境)内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刍、稿之數”。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到漢朝時期,戶籍制度已經發展出雛形,在戶籍簿上要記載戶主的居住位址、年齡、相貌、膚色、職業、财産狀況。如《居延漢簡甲編》第38簡中記載:“河南郡荥陽桃郵裡公乘莊盼,年廿,長七尺二寸,黑色。”

班固在《漢書》中記載:“大率十裡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啬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循禁賊盜。”

由此可見,我國古代的戶籍制度一直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當中。

唐代戶籍制度與土地制度、納稅制度緊密相連

馬伯庸老師将“大案牍術”設定于唐朝,還算是明智之舉,隋唐時期也是我國古代戶籍發展的成熟期,唐代前期在戶籍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通典》記載了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每裡置正一人,掌按比戶口······天下戶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唐代土地實行均田制,十分依賴對人口的登記,是以唐代前期政府對戶籍的登記十分嚴格,甚至需要本人來“貌閱”,在制定“手實”,所謂貌閱類似現在到派出所照相,在唐代時,定薄之後就不能更換。

這一點在《長安十二時辰》中也有表現,還是在查龍波的時候,“天寶二載底市籍有過一次清冊重造,但龍波的戶口仍是開元二十年。有一位戶部老吏敏銳地注意到這個小纰漏。戶籍上要寫清相貌,若是舊冊不造,則有可能冒名頂替。”

說明唐朝的這種人口登記相當麻煩,平均三年就需要“人口普查”一次,為了防止有人逃稅、漏稅,人口無故脫戶,甚至在《唐律疏議》中規定:“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脫口及增減年狀,以免課役者,一口徒二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減非免課役及漏無課役口者,四口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滿四口杖六十。”

嚴格的戶籍管理,直接為唐代的納稅做了鋪墊,唐朝的納稅制度是租庸調制,“租”指國家配給百姓田地耕種,百姓在接受田地的期間交納一定的租額,年老以後将土地還歸國家;“庸”指的是個體所需承擔的勞役,每年為國免費幹活一段時間;“調”是指百姓每年要進貢朝廷。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為配合田賦制度的推行,地方建立了嚴密的賬籍系統,類似于現在的戶籍制度,由州縣官員記錄屬地人口戶籍資訊、壯丁資訊,生老病死、搬遷都需登記在冊,根據各家财産多寡分為九等,每三年重造一次。

唐代戶籍制度崩潰帶來的影響

唐代的戶籍制度,與土地制度均田制,納稅制度租庸調制度其實是相輔相成的,政府将大量無主的土地按照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在耕作一定時間後,将所有權給農民。

對每一男丁授田百畝,其中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

以此為基礎,農民需要繳納一定的賦稅,也就是租庸調法:每丁每年向國家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或布2丈5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布3.75尺),為庸。

唐朝前期嚴密的戶籍制度,保證均田制和租庸調制的運作,加強了唐朝政府對人口和土地了控制,促進了唐代經濟的恢複與發展,唐朝的租庸調讓老百姓承擔的賦稅較前代略有減輕,老百姓是以能夠安居樂業,最終創造了從貞觀之治到貞觀遺風,再到開元盛世等繁榮的局面。

然而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大大增強,唐代的戶籍制度已經不能适應經濟的發展,到了唐玄宗天寶年間,出現了''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換,非舊額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到開元二十九年,《唐會要》中記載:“天下諸州,每歲一團貌,既以轉年為定,複有籍書可憑,有至勞煩,不從簡易!于民非便,事資厘草,自今以後,每小團宜停,待至三年定戶口,一時團貌。”

可見,政府在戶籍崩潰的情況下,也在逐漸放開戶籍管制以此來妥協。

政府對人口和土地掌控不嚴,而沒有納稅依據,天下戶籍久不更造,甚至戍邊死亡者也不為之除籍,戶部按舊籍征斂租庸調,地方政府則把虛挂丁戶的租庸調均攤到沒有逃亡的貧苦農民身上,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

而按照人口來征稅,實際上是對富人有利,對窮人不利,在唐代中葉貧富差距兩極分化的情況下,唐代的土地制度、戶籍制度、納稅制度都已經不符合社會的發展,最終在安史之亂後,全面崩盤。

總結:

實際上,唐代社會制度變革的程序中,政府開始對戶籍采取松弛的态度,減輕了農民的人身限制,提高了農民的身份地位。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徐賓創造“大案牍術”來看唐代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也由原來單純對人口的控制,到宋朝時期逐漸發展為對财産的控制,這更加解放了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民,為城市發展提供了數量巨大的勞動了,更加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這并非徐賓口中的,因為沒有紙,唐朝戶籍制度崩壞導緻大案牍術失靈,一項社會制度的變更都是跟時代的發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系,所謂“大案牍術”,是建立在對老百姓的人身束縛之上,并非良術。

PS:在目前的劇集更新中,已經露出馬腳,徐賓才是幕後指使,大概是他想要炸死李隆基,然後讓太子推行新政,實際上就是後來的兩稅法。到宋代的時候,戶籍制度更加成熟,為宋代城市繁榮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