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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扇房門竟引發四年糾紛……

作者:正義網

小區業主私自改裝入戶大門是否給鄰居帶來安全隐患?一場鄰裡糾紛窮盡訴訟未能案結事了。檢察機關依法監督抗訴成功,案件峰回路轉,兩家人握手言和。

一扇房門竟引發四年糾紛……

将自家“内開式”的進戶門改為了“外開式”,引起隔壁鄰居不滿。一樁發生在鄰裡之間的“小事”,卻讓雙方官司纏身四年久不息訴,兩家在“互撕”中,鄰裡關系陷入僵局,積怨愈深。最終,這起相鄰關系糾紛案經山東省檢察院提出抗訴後,經法院再審獲改判,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鄰居改門,給自家“添堵”

2016年初秋,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居民劉豐遠購買的某住宅小區某棟1404室竣工驗收後傳遞,随即進入裝修期。劉豐遠購買的這套房子雖在其名下,但實際出資人和入住人卻是其父母。老兩口即将入住新房,本是件喜事,可接下來發生的一幕,劉豐遠覺得給自家添了“堵”。

同年11月底的一天,劉豐遠發現,隔壁1403室戶主欲将原本設計為向内開的入戶門改為向外開。劉豐遠的眼前馬上浮現出一幅畫面:年邁的雙親出行坐電梯必經1403室門口,若此處門改為外開,不僅占用了公共通道,而且存在老兩口随時面臨被門撞的隐患。

“父母拿出一輩子的積蓄買這套房子,我就希望二老住着友善、安心。”劉豐遠說。于是,他立刻找到戶主徐文表明自己的立場:公共通道為業主共有,不能擅自更改設計。“我改我自家的門礙着你什麼事了?一旦發生火災,室内空氣膨脹,防火入戶門往内開是打不開的,内開門的設計會直接影響我們的逃生通道,這個責任你能負得起嗎?”徐文态度堅決,給出了“必須改門”的理由。

劉豐遠見商議不成,便向小區物業反映情況。物業公司從業人員到現場檢視後,約兩家人一起協商解決辦法,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緻意見。無奈之下,物業公司隻得給徐文下達整改通知書,徐文卻拒絕簽收。之後,物業公司向當地消防和城管部門進行咨詢,均得到答複:此行為為業主戶内行為,執法部門無權幹涉。

一邊投訴無門,另一邊1403室的改裝工程還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劉豐遠也因年邁的父母視力及腿部關節大不如前,遲遲不敢讓兩位老人入住新房。

2017年10月,劉豐遠将徐文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徐文恢複原設計圖紙規劃的内開門,并判決物業公司對徐文的改裝行為不作為承擔連帶責任。

窮盡訴訟,案結事未了

2017年11月,濟南市天橋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你家的門也是外開的,我改成外開門怎麼就不行了?”徐文辯稱,自家改門屬正當行為,此舉表明了其家庭逃生安全通道的必要性,并當庭出示證據證明,改門後劉豐遠家與他們家入戶門同時打開仍相距5米左右,不會發生碰撞,并且樓梯口在兩家之間,發生緊急情況時,不會影響兩家人通過樓梯口逃生,将防火入戶門進行更改,不會對劉豐遠一家産生實際影響。

“房屋在設計的時候就考慮到了安全因素,既然你家的門是内開的,就應該按照設計用途使用。”劉豐遠據理力争。

物業公司辯稱,自原告來物業反映被告将原本内開的入戶門改為外開後,物業公司立即前往現場檢視,并約雙方在物業公司協商解決此事,但雙方始終達不成一緻意見。後物業公司給被告下達了整改通知書,但被告拒絕簽收。物業公司就此事咨詢消防和城管部門,均表示此行為為業主戶内行為,執法部門無權幹涉。

2017年12月12日,濟南市天橋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徐文将入戶門由向内開改為向外開,系對其專有财産的改造,并未改變其作為住宅的使用用途,并未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從入戶門的使用角度來說,并未影響其他業主在樓梯間公共走廊内的通行,判決駁回原告劉豐遠的訴訟請求。

劉豐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法院。濟南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與鄰為善、以鄰為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鄰裡之間融洽、和睦的環境和氛圍,是每一個業主都希望達到的一種生活狀态,互相的了解和包容,是營造良好社群文化的前提。徐文更改入戶門開啟方向的行為,确實會對劉豐遠的居住、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是以徐文在開啟入戶門時更應小心、謹慎,避免發生碰撞的情形,并及時關閉房門,以免給他人造成不便。劉豐遠亦應對徐文更改入戶門開啟方向的行為多一份了解與包容。

2018年5月,濟南市中級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劉豐遠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随後,劉豐遠向山東省進階法院申請再審,争議雙方圍繞徐文将入戶門由内開門改為外開門是否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了小區的管理規約、是否對劉豐遠造成了實際損害等焦點問題展開辯論。2019年5月,山東省進階法院以劉豐遠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判決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生效後,雙方沖突一直未得到徹底解決,鄰裡關系持續僵化。在此情況下,2020年11月,劉豐遠向濟南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申請監督,案件獲改判

受理申請後,濟南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多次到當事人家中溝通交流,聽取雙方意見,并到物業公司了解相關情況。檢察官對現場進行勘測證明:一方面,住1404的劉豐遠要想乘坐電梯必須經過1403徐文家門前走廊,走廊寬度約125公分,徐文家入戶門向外開啟後走廊僅剩約35公分的通行空間,成年人顯然無法正常通過,也容易發生碰撞,的确給劉豐遠及其家人出行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該樓層有兩處消防通道,一旦發生險情,1403入戶門的開啟将影響1404住戶選擇逃生通道,且該層消防裝置間位于1403門外,一旦發生火情可能妨礙施救,存在較大安全隐患。檢察官最終查明,該案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然而,如通過抗訴改判仍無法實質性化解雙方沖突,可能會進一步激化鄰裡沖突,更加大了物業管理難度。

綜合上述情況,承辦檢察官試着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但申請人劉豐遠堅持要求對原審判決進行監督,徐文也堅決要求執行判決結果。鑒于此,濟南市檢察院認為此案符合抗訴條件,遂依法向山東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山東省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住宅設計規範》規定,濟南市中級法院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适用法律确有錯誤。2021年1月,山東省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出抗訴。

山東省進階法院再審認為,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應予采納,原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2021年7月,山東省進階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濟南市中級法院和濟南市天橋區法院民事判決;判決徐文于本判決生效後20日内将其1403室房門由外開門恢複為内開門。駁回劉豐遠的其他訴訟請求。

檢法攜手,做好“後半篇”文章

“像這種鄰裡間的小事卻接二連三地起訴并不常見,我們認為做好抗訴的‘後半篇’文章才能徹底解除雙方的沖突和争議。”承辦此案的山東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說。

為幫助雙方打開心結,真正化幹戈為玉帛,辦案檢察官主動與主辦法官協調對接,希望雙方協作,共同促成案件當事人和解,徹底化解糾紛。

“對于判決我堅決不服”“法院的判決清清楚楚,我們尊重判決結果”……調解之初,雙方均不肯讓步,調解的希望即将落空,但辦案人員并沒有氣餒。

為使雙方盡快和解,建立和睦的鄰裡關系,辦案人員多次與雙方溝通,開展釋法說理。法檢雙方想徹底解決此事的決心和誠意讓雙方逐漸改變了強硬的态度。“因為這個案件,山東省檢察院、濟南市檢察院檢察官還有承辦法官多次來給我們做調解工作,我願意和解。”劉豐遠說。徐文也表示,為圖友善将入戶門由内開改為外開的行為的确給鄰居造成了困擾,以後會主動和鄰居溝通,營造和善友好的鄰裡關系。

在檢察官與法官的共同見證下,徐文主動履行判決,将自家入戶門開啟方式改為内開,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自此,糾纏了兩家人四年的官司終于了結。雙方一笑泯恩仇,回歸了正常生活。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檢察官說法:“小案”不小看

這是一起典型的發生在鄰裡之間的“小案”。四年間,當事人心結未解,久不息訴,雙方被訴訟所累,生活幸福感全無。究其根源,是雙方在沖突發生之初缺乏溝通,以至于積小成大,積怨成深。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善于溝通,才能談出共識,如果雙方事先多交流溝通,很多沖突可能就會迎刃而解。鄰裡是長期生活在一起的小群體,鄰裡和諧是促進小區和諧,更是夯實社會和諧的基礎。

作為物業公司,也應加強服務管理,搭建鄰裡溝通橋梁,逐漸引導小區居民形成小事不出門、大事共商讨的居住環境,共同營造和諧友善的鄰裡氛圍。

新時代倡導新型的鄰裡關系,這對檢察機關深度參與社會治理,保障人民群衆合法權益、提升幸福感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此,我們要積極踐行“人民至上”的工作理念,堅持司法為民,把“民生檢察”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心用情用力辦好群衆身邊的“小案”,彰顯檢察溫度,用高品質監督,讓老百姓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

本案中,辦案檢察官始終堅持“小案”不小看、把“小案”當大案辦,多次走訪雙方當事人,多次趕赴現場調查核實,以紮實的證據依法糾正了錯誤判決。同時與法院承辦法官攜手,對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權衡雙方利弊,将法、情、理有機結合,最終解開了糾紛雙方的心結,修複了破碎的鄰裡關系,真正實作了案結事了人和。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盧金增 孫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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