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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金融研究丨信托規模有所下降但賺錢能力增強 風險名義與實際承擔者錯位風險如何破局?

作者:王琦 785

21世紀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朱英子

即使信托項目逾期頻發,部分風險機構正在被處置,但無可否認的是,在居民财富日益增長的風口上,整個信托行業依舊在起飛。

銀保監會授權中國信托業協會釋出的資料顯示,2021年上半年,信托行業實作經營收入602.31億元,同比增長9.41%;利潤總額為395.86億元,同比增長16.08%。

信托個人投資者數量亦在快速增長。中國信登披露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信托産品存量投資者數量已達96.68萬個,較一季度末淨增7.92萬個,增幅為8.79%。其中,自然人投資者共92.45萬人,二季度淨增加7.37萬人,占新增投資者數量的94%。

居民财富日益增長的需求與受托責任不足之間的困境亟待解決,這亦是《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出台的目的所在,将所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資産管理産品納入統一監管,明确劃分風險與責任。

縱向比較來看,2021年二季度末的信托資産規模為20.64萬億元,較2017年二季度末壓降了2.5萬億元。雖然規模在下降,但信托行業賺錢能力在增強,2021年上半年的總營收和利潤總額較2017年上半年分别高出了104億元和31億元。

從資金端的類型來看,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金融機構、金融産品、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投資信托産品的規模占比分别為40.26%、19.72%、15.76%和24.26%,反映了金融機構仍是信托産品投資最主要的資金來源。

但是,2021年第二季度新增信托産品的投資者中,金融機構的投資規模同比下降接近50%,說明在行業“兩壓一降”等監管政策的持續作用下有不斷收縮的趨勢,同業機構間的監管套利現象得到進一步抑制。

與此同時,自然人投資者占新增投資者數量的94%,說明在受托理财,支援個人财富保值增值方面,信托功能發揮的作用愈加得到認可。

另一方面,信托行業暴露的風險項目仍在增加。據用益信托網梳理公開資料不完全統計顯示,2021年上半年,信托行業共發生了105起違約事件,涉及金額超400億元。從資金投向來看,房地産、工商企業是違約事件高發的領域。

這一風險加速暴露的情況在AMC對信托資産進行不良處置中亦有所展現。僅以中國東方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披露的資料來看,其2021年上半年收購了信托公司不良債權原值165億,同比增長251%。

由此,2021年上半年信托行業最受關注的事件便是投資者與信托機構之間的風險自擔和受托責任之争,預計這類糾紛還将持續一段時間。

21金融研究丨信托規模有所下降但賺錢能力增強 風險名義與實際承擔者錯位風險如何破局?

2012年以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基金、保險等機構的資産管理業務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各類機構之間的跨行業資産管理合作更加密切。

2018年末,包含代客理财、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在内的特定目的載體規模達53.5萬億元,與GDP之比為58.2%,較2007年末提高了46.4個百分點。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2020年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資管業務發展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居民、企業和金融機構對财富保值增值和多元化資産配置的要求,但也存在産品多層嵌套、期限錯配、資訊不透明、規避監管、剛性兌付等問題,有的實際上是“類貸款”融資。

易綱在測算金融資産風險承擔情況中發現,近年來金融資産風險明顯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集中,而金融機構的風險相當部分最終要由政府承擔。

2018年末,由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承擔風險的金融資産規模分别為365.9萬億元和118.7萬億元,是2007年末的5.85倍和2.60倍,占全部金融風險資産的比重為54.5%和17.7%,總計高達72.2%。在這組測算資料裡面,對于理财和信托,假定的是其中80%的風險由金融機構承擔。

如此大的風險資産,卻并未有足夠的資本進行對沖。這也是為何監管近年倡導要穩步打破剛性兌付的原因,旨在改變部分金融資産風險名義和實際承擔者錯位的情況。

有業内人士指出,資管機構在産品設立和發行時,與投資者之間處于嚴重的資訊不對稱狀态。投資者購買産品時,無法獲得充分的資訊以判斷風險,甚至投資者不具備判斷風險的能力和基礎,隻是憑借對機構的信任和過往的業績,甚至僅僅是憑借銷售人員的營銷行為,就進行了投資。并且,非标債權類産品缺乏流動性,投資者很難進行再次轉讓,以分散風險。是以,資管機構開展非标債權類業務,這種産品的性質(基本不具備流動性)和特點(發行機構與投資者之間嚴重的資訊不對稱),讓資管機構很難擺脫剛性兌付的責任。

那麼,如何才能擺脫這種困境?

業内人士認為,資管機構要徹底解決剛性兌付問題,重點在于發展投資類業務。

這就要求資管機構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資金募集時做好項目路演。資金募集和産品銷售,本質相同,但階段可能有差異。産品銷售往往是各種交易條件已經确定、甚至檔案已經簽署,投資者相對被動;資金募集,尤其是股權投資類項目的資金募集,資管機構要在前期向潛在投資者充分介紹項目資訊、交易架構、退出條件、風險狀況等,投資者對資訊的了解要更加充分。

二是管理過程中的資訊披露。資管機構作為項目管理人,要更加及時、充分地向投資者披露資訊、揭示可能存在的動态風險,對于标品類項目還要及時估值,而非标債權類項目的資訊披露往往流于形式。

三是做好項目退出。标品投資類項目,流動性較好,投資者退出友善。股權投資類項目,往往項目設立時,就會設計若幹退出管道,與非标債權類項目比,更加靈活。

監管部門亦從四個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壓降非标融資類信托規模;二是支援信托公司增資、重組;三是對信托公司風險合規管理與内控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四是想辦法拓展風險化解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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