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中國銀河溫州某營業部違規被責令改正 員工代客交易等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5日訊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大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大南路證券營業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間存在從業人員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長期充當資金及賬戶掮客從事場外配資、從中擷取不法利益等問題,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及風險控制不到位。同時,營業部明知上述問題和線索,對已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時向浙江證監局報告。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号及證監會令第166号)第六條第四項、《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責令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大南路證券營業部限期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達到如下要求:營業部要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管理,督促從業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從業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夯實内部控制,提升合規水準,做好風險管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内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将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資訊、财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标、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資訊并及時更新。(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别和産品、服務風險等級,確定将适當的産品、服務提供給适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為,動态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四)嚴格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從業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五)有效管理内幕資訊和未公開資訊,防範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利用該資訊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六)及時識别、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托合同。

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托合同。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八條: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送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态、可能産生的後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增加内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送出合規檢查報告;(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境内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内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内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大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大南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間存在從業人員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長期充當資金及賬戶掮客從事場外配資、從中擷取不法利益等問題,反映出營業部合規管理及風險控制不到位。同時,營業部明知上述問題和線索,對已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時向我局報告。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營業部限期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達到如下要求:營業部要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管理,督促從業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從業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夯實内部控制,提升合規水準,做好風險管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你營業部應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送出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1月8日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