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類名定義一個變量的時候,定義的隻是一個引用,外面可以通過這個引用來通路這個類裡面的屬性和方法。
那們類裡面是夠也應該有一個引用來通路自己的屬性和方法納?
呵呵,JAVA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東西,就是 this 對象,它可以在類裡面來引用這個類的屬性和方法。先來個簡單的例子:
關于傳回類自身的引用,通過this 這個關鍵字傳回自身這個對象然後在一條語句裡面實作多次的操作。
一個類中定義兩個構造函數,在一個構造函數中通過 this 這個引用來調用另一個構造函數,這樣應該可以實作。
這樣的實作機制在實際做應用開發的時候有會有什麼樣子的用處納?貼下寫的代碼:
對this的調用必須是構造器中的第一個語句
下面給出執行個體:
會顯示下面這個結果:
如果交換行号13-14這段順序,改成這個:
會出現以下錯誤:
總結一下:
1) this 關鍵字是類内部當中對自己的一個引用,可以友善類中方法通路自己的屬性;
2)可以傳回對象的自己這個類的引用,同時還可以在一個構造函數當中調用另一個構造函數。
3)對this的調用必須是構造器中的第一個語句,否則會報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