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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作者:正定普法

導讀:從小到大,你是不是總能聽到這樣一句話“做錯事,就應該受到懲罰”。然而,長大後卻發現,犯了法的人,卻總有律師給他們做辯護,難道是律師錯了?律師又為什麼要給“壞人”做辯護?看了這邊文章相信你會有新的了解,歡迎閱讀。

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網友是這樣認為的

  “愛的魔力轉圈圈:隻要你是為壞人辯護,你就是壞人!”

  “飛翔¥的翅膀:給壞人做辯護,就是無良律師!!”

  “極限玩家:我聽不懂,也不懂法,但是你為壞人辯護,你說的就是錯的!”

  果然,網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不出意外的一緻,雖然一緻,但卻過于主觀,那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怎麼看呢?那可能得先簡單了解一下什麼是律師。

  什麼是律師

  律師(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而作為法律人,律師在入罪判斷上,是優先法律标準的。

  法律上并無“壞人”這一說

  對于委托人是否是“壞人”這個問題,律師說的不算,你說的不算,我說的也不算,直到法院審理結束前,在法律上,委托人都應當視為無罪之人。而在法律上也并無“壞人”這一說,這也是為什麼到審判之前,被準許抓捕的人都叫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因。

  為了保證司法的公平公正

  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利進行相應的訴訟,并且,對于請不了辯護律師的,司法機關也會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被冤枉的,但是人們看的見的證據卻都是把犯罪的矛頭指向你,你怎麼辦?

  “壞人”也享有辯護的權利

  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處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反證、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的權利;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辯護權,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以好壞,甚至不以法庭宣判之後的罪與非罪為轉移。辯護權可以放棄,卻不可剝奪,無論基于什麼借口。

  律師也需要維持生活

  單從業務來看,你覺得律師和你接觸的工作是否有差別?并沒有,如果硬要說差別,那麼可能就是律師用法律知識來服務别人,而其他職業則是用其他方式來進行自己的工作,辯護也僅僅隻是律師的工作而已,為了生活而工作,你不也是如此?

  是以,對于律師來說,盡力做好每一個案件是律師的本質工作,并不會因為對象是誰而發生改變。犯罪的人,法律會嚴懲,被冤枉的人,也終将會被洗刷冤屈,這一切,都是依托于每一個法律工作者,而律師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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