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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收過幾千萬現金!雲南城頭前總統劉猛受賄2166萬财産,驚人的犯罪細節曝光!

10月29日,文山州檢察院公布了對雲南城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雲南城投置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劉猛的起訴書

曾經收過幾千萬現金!雲南城頭前總統劉猛受賄2166萬财産,驚人的犯罪細節曝光!

起訴書顯示:

被告人劉猛,男,1970年出生,漢族,碩士研究所學生,北京城投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裁,雲南城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雲南城投置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雲南昆明人,住昆明市官渡區。

2019年6月26日,因嚴重職務違法被雲南省監察委員會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雲南省公安廳直屬警察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雲南省公安廳直屬警察局逮捕。

收到價值2166萬元的财産

200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劉猛利用其擔任雲南省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資投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以及省資投公司呈貢學院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省資投公司招投标上司小組組長、雲南省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資投公司”)總裁。雲南城投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巨額财物,折合人民币2166.64782萬元(其中:共同犯罪1550萬元、犯罪未遂120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1.2008年底,被告人劉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擔任省會投資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招标上司小組組長。時任省會公司招标管理辦公室主任楊崇智(另案處理)幫助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中标雲南城頭湖東岸第一标段截污工程、昆明環湖東路第五标段路基工程、滇池東岸第二标段截污工程。2013年1月至2月,他們共同收受時任十四冶建設集團第一國際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經理餘某某的人民币1250萬元,并安排餘某某轉交給胡某某。之後,劉猛拿到750萬,楊崇智拿到450萬。案發時,新豐公司賬戶内尚有50萬元。

2.2013年底,被告人劉猛利用其擔任省會投資集團公司總裁、招投标上司小組組長、城投置業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與時任省會投資集團公司招投标管理辦公室主任楊崇智一起,幫助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咨詢公司中标昆明市盤龍區山水新城北部中壩片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第12、13、14、15地塊建設監理項目。2018年3月,他們共同收受雲南省公路工程監理咨詢公司總監理工程師楊的180萬元,并安排楊存入提供的皮志軍賬戶。劉猛得到75萬元,楊崇智得到105萬元。

3.2013年初,被告人劉猛利用其擔任省會投資集團公司總裁、招投标上司小組組長、城投置業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由時任省會投資集團公司招投标管理辦公室主任楊崇智協助胡某某借用雲南建工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資質, 有限公司承建昆明市官渡區官坡村片區城中村樁基工程及舊城改造二期工程(官坡村片區),胡某某承諾給予、楊崇智120元受益費。

4.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劉猛利用擔任省會投資公司副董事長、省會投資公司呈貢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省會投資公司招投标上司小組組長等職務便利,幫助雲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中标成為雲南城頭呈貢新校區項目混凝土供應企業,并在雲南師範大學附近建立混凝土攪拌站,先後11次獲得時任雲南建工混凝土公司總經理馬某某等共計28.97822億元。

5.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猛利用擔任省會投資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省會投資公司呈貢學院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省會投資公司招投标上司小組組長、城投置業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中标昆明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昆明環湖東路路基第八标段、滇池東岸幹渠截污工程第五标段。并與雲南易誠駕駛教育訓練有限公司合作提供協助,多次收到昆明吉安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某152.5萬元。

6.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利用其擔任省會投資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城投置業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幫助雲南同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城投置業公司合作進行昆明市大白廟村改造項目,兩次收受雲南同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的黃金4枚,價值折合人民币106.4萬元。

7.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劉猛利用擔任省會投資集團公司總裁、城頭房地産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城頭房地産公司子公司與百富東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項目合作提供協助,并于2012年春節前收受百富東方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戴某某的人民币30萬元。

8.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劉猛利用其擔任省會投資公司副董事長、省會投資公司呈貢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的職務便利,幫助雲南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中标雲南中醫學院呈貢新校區科技資訊中心項目,收受時任雲南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第九工程部主任周默佳人民币15萬元。

9.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猛利用其擔任省會投資公司總經理、省會投資集團公司總裁的職務便利,幫助尚某承接工程項目,15次收受尚某15萬元。

10.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劉猛在擔任省資本投資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承諾收受8萬元幫助雲南南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某某。

檢察院提起公訴:

受賄要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猛,系國家從業人員,利用擔任省會投資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省會投資公司呈貢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省會投資公司招投标上司小組組長、省會投資集團公司總裁、城市投資房地産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與楊崇智共同收受他人現金共計2166.6478220萬元(共同收受賄賂1550萬元,未收受120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程春晚報-開平記者盧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