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父母兒女間存在着撫養、贍養義務,夫妻間也存在着扶養義務,一般是按經濟實力強弱确定扶養人和被扶養對象,如果雙方就扶養義務發生糾紛的,可申請法院進行裁決。那麼,婚姻法中夫妻扶養義務有哪些?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糾紛處理原則是怎樣的?扶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中夫妻扶養義務有哪些?
1、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其妻子的義務,妻子也有扶養其丈夫的義務;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領對方扶養的權利。
2、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互相供養、生活上互相扶助為内容,是婚姻内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的歸屬,如将其中的某項财産或收入,确定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入歸各自所有,但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隻負擔各自的生活費用而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如當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仍有義務盡力照顧,并提供有關治療費用。
3、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産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态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
4、夫妻扶養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學履行。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
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糾紛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夫妻之間的扶養糾紛主要是因一方就業或者謀生能力暫時、長時間或者長久的喪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難,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也沒有給配偶予生活上的幫助。法院處理夫妻之間的扶養主要是為了滿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費、醫療費,并參照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和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确定,如當地居民年均消費性支出标準。
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糾紛處理原則是以滿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為主。
扶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婚姻家庭領域,扶養費糾紛日益增多,律師代理此項業務時應注意把握扶養義務的法律内涵及其構成要件,以便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降低訴訟的風險。
一般說來,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親屬之間互相扶助和供養的法定義務。根據扶養關系雙方地位的不同,廣義的扶養又進一步被細分為撫養、扶養和贍養,其中撫養是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扶助和養育;扶養是平輩親屬間的供養和扶助;贍養則是晚輩對長輩親屬的扶助和供養。夫妻屬于平輩親屬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20條明确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是以在我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但在夫妻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後,就形成了一系列财産和人身關系。夫妻雙方負有的互相扶助和供養的義務稱為扶養。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共同生活、參加就業、互相忠實、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互相扶助等。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該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恬上的照顧等。本文主要涉及夫妻間的扶養糾紛處理問題。法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作為掌握夫妻共同财産一方,依法負有扶養的義務。法院根據基本生活需要及雙方各自年齡、有無子女贍養等實際情況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