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安徽銀保監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皖銀保監罰決字〔2019〕23号、24号、25号)顯示,安徽彙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存在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未按照規定報送變更營業場所的報告;财務資料不真實三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安徽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張琴時任安徽彙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總經理,對安徽彙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财務資料不真實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安徽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丁濤時任安徽彙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對安徽彙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未按照規定報送變更營業場所的報告等兩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安徽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安徽彙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張琴,持股比例99.80%。張琴現任安徽彙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變更或者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資訊系統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二)變更股東或者合夥人;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四)股東或者合夥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
(六)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公估業務活動;
(八)變更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
(九)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保險公估人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該保險應當持續有效。 保險公估人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萬元;一年期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萬元,且不得低于保險公估人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二)違反規定動用職業風險基金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或者資料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或者資料的;
(三)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