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告訴
1、周朝訴訟制度的形成
(1)周朝區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将刑事訴訟稱為監獄,民事訴訟稱為訴訟。2.刑事訴訟應有投訴,並支付「黃金」作為籌金。(3)民事訴訟應由雙方提起,并應受到"目标"保證金的限制。
2、秦漢訴訟時效後
(1)《秦法》有"公告"和"非公告"的規定。
(2)一步一步告訴,不得越境起訴;習近平建立了即将到來的鼓的制度,重大冤情允許直接起訴法院;一般犯罪,卑微的孩子不得起訴老人,違反孝道罪的;
3、元朝訴訟制度變化
(1)設立"訴訟"科。關于訴狀形式、書寫程式和訴狀職責的具體規定反映了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逐漸分離。
(二)規定訴訟代理制度。它主要适用于兩類人:老年人或殘障人士,退休或暫時退休的無所事事官員。代理人必須是男性"同居親屬"或"親戚家庭成員",而該婦女沒有資格代表訴訟程式。
(二) 審判
1、"五聽"審問方法。周立首先規定了"五聽"的審訊方法,即言語、顔色、氣體、耳朵、眼睛。
2、春秋監獄
(1)生産。春秋監獄是漢武帝時期董中書明确提出的,為此他特意制作了《春秋監獄232件》。。
(2)概念。《春秋獄刑》是以《春秋》為代表的經典儒家書,是司法審判的依據,是定罪量刑的标準。
(3) 原則。春秋監獄的基本精神和指導原則是記罪。
(4)影響。春秋越獄的結果是,除了法律标準外,還增加了儒家所倡導的道德判斷,進而促進了司法制度的儒家化。
3、分工制。宋朝實行分案制,指審判,指判決,分案是指審判與判決的分離,即由不同的司法官員負責,目的是防止騙取私利。
4、轉動不同的推力。宋朝實行不同的制度,移交供詞或上訴案件,不推動更換司法官員或任命單獨的司法機構重新審理案件。
5、時效法。為了不影響農業生産,宋朝有法律規定,每年的農曆從二月到九月作為限制民事案件訴訟和審判的最後期限。
(三) 判決
判刑案件必須依法宣讀,判決書應當向被告人宣讀,簡稱"宣讀",被告人或其家屬不滿意,允許"乞求",即要求司法審查,如果仍不可以,則允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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