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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被公訴

作者:長安街知事

最高人民檢察院11日通報,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上司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波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彭波利用擔任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網絡新聞宣傳局副局長、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網絡新聞應急事務局局長,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上司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控制網絡負面資訊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彭波被公訴

彭波 資料圖

3月13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釋出消息,彭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8月17日上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宣布,開除彭波的黨籍。

經查,彭波理想信念坍塌、對黨不忠誠,背離黨中央關于開展網上輿論鬥争的決策部署,放棄對網際網路陣地的管理,公器私用、靠網吃網,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公款宴請;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毫無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财物。

通報指出,彭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準許,決定給予彭波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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