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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的知识大讲堂丨法进百企护民生

第59期

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上海法院的资深法官们为百余家企业量身定制的法治宣讲系列活动开始啦!

为贯彻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做深做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同举办“法进百企护民生”法治宣讲系列活动。7家法院选派法官以公众开放日、法律讲座等形式,为涉外企业、归国华侨企业、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企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等百余家企业提供针对性的特色法律活动,通过精准化司法服务,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疫情影响下,中外当事人如何通过线上诉讼服务参与海事案件审理?”

“主体涉外的海事海商合同在订立管辖条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官审理航运保险纠纷的思路是什么?”

“对海事执行工作有哪些意见建议?”

……

2021年10月26日上午10时30分,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上海海事法院的二楼大法庭里,一场以“高端航运服务与企业发展”为主题的座谈会正在进行。来自港航单位、航运行业协会、航运经纪公司、航运保险公司等20家单位的约30位代表正聚精会神地听取台上主讲人讲述的内容,时而颔首思考,时而提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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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海事法院北外滩审判工作站成立一周年之际,这场座谈会是上海海事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场特色活动,也是上海法院“法进百企护民生”专项活动的第八场,会上不仅通报了上海海事法院北外滩审判工作站成立一年来的开展情况,还通过专题讲座的形式,由立、审、执条线的多名资深法官,分别从线上诉讼操作指南、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推介、航运保险法律实务、执行工作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并现场解答企业代表们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

“谁来管”:管辖协议示范条款

管辖协议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规范地约定管辖地点和争议解决方式有利于当事人避免管辖权争议,更高效、合理地解决纠纷。在此前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许多航运企业代表都提到,涉外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很容易成为纠纷解决的障碍,希望可以通过约定管辖协议条款,将纠纷在境内解决,降低企业到域外应诉、查明外国法律等等高昂的成本,也能保障自身诉讼管辖利益的预期。

为帮助当事人有效避免因管辖问题而遭受程序延滞,立案庭的顾晓飞法官结合上海海事法院新推出的中英文版《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海商纠纷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和配套的《推荐文本》和《适用提示》,对示范条款的内容和适用情形进行详尽的介绍。

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的知识大讲堂丨法进百企护民生

顾晓飞法官开门见山地点出了三份文本的作用,并根据不同适用情形,对示范条款内容展开了细致的介绍,并对不同类型的示范条款下,认定上海海事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条件进行讲解,便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并正确适用。

“如何诉”:线上诉讼服务指南

近期,上海海事法院还推出了系列《线上诉讼服务指南》,内容涵盖立案、保全、送达、材料递交、联系法官、阅卷、在线庭审、在线调解等诉讼流程各环节的线上操作办法。

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的知识大讲堂丨法进百企护民生

希望能以这次讲座为契机,帮助当事人和代理人进一步了解上海海事法院《线上诉讼服务指南》,从而更加快速掌握线上诉讼操作流程和步骤。

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陈懿表示。

她作为主讲人,不仅向与会代表介绍了线上诉讼的办理方式,还详细讲解了操作中容易被当事人或代理人忽略的问题,例如以公司名义申请办理,需要使用ca认证中心发放的“法人一证通”通过网页端登录当事人(法人)平台进行操作、递交的电子诉讼材料应为pdf格式并附证据清单、网上申请保全要注意勾选对应的保全类别等。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线上诉讼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代理人采用,以专题讲座的方式增进航运企业对上海海事法院线上诉讼服务流程的了解,可以帮助他们将线上诉讼真正“弄明白”“用起来”。

法与理:航运保险纠纷那些事儿

座谈会还有一场重头戏,由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介绍航运保险法律实务问题。谢振衔庭长拥有20多年的海事审判经验,对于航运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审判十分熟悉,是名副其实的“老法师”。在对行业协会和航运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之后,他就“航运保险”这一业界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讲解,详细介绍了法官审理海上保险纠纷的思路,以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的知识大讲堂丨法进百企护民生

“无论是船舶保险合同纠纷还是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法官审理案件的第一步都是审查法律关系,先看原、被告的海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的案件双方对存在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没有争议,那就进入下一步,但有的案件争议就集中在第一步上……”谢振衔庭长逐一拆解审理海上保险纠纷的思路,让与会代表们理解海上保险案件审理中的重点。

“若保险人没有履行好说明义务,则保单中的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无效;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将影响自身保险权益的实现。”谢振衔庭长精炼地道出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的重要意义,参加讲座的保险公司和作为被保险人的船东、船厂、港口、货主单位都纷纷侧目,认真聆听。

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的知识大讲堂丨法进百企护民生

谢振衔庭长不仅总结了法官审理航运保险纠纷案件的要点和审查步骤,还结合各类典型案例,为与会代表深入浅出地进行讲解,为企业正确理解航运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要点提示。

问与答:答疑解惑化纠纷

立足实务的讲座选题、细致入微的操作说明、鞭辟入里的法律分析、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真诚中肯的要点提示,让本次“高端航运服务与企业发展”座谈会的三场讲座都收获了台下参会嘉宾的热烈反响。此外,上海海海事法院的法官们还同与会代表就港口货物留置权、仲裁裁决的司法确认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的知识大讲堂丨法进百企护民生

有的与会代表向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咨询了近期法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企业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后,该批货物又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在留置权范围内处置货物?若其他债权人申请拍卖货物,企业能否优先受偿?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局局长耿沛宇首先向与会代表明确了若留置货物被法院查封,留置权人原则上不得自行处置;处置权通常归属首封法院,若企业已经在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可以请求上海海事法院与首封法院进行协商,也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处置被保全货物,若其他债权为普通债权,其首封优先权要劣于留置权、抵押权。座谈会上,耿沛宇局长还向与会代表发出《关于执行领域突出问题的意见征询函》,广泛征求业界对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

有的与会代表针对境外仲裁在境内申请财产保全提出了疑问:若合同双方的经营主体分别位于香港和上海,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适用香港法律在香港仲裁。该仲裁可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在内地申请保全?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韦杨详细回答了提问,指出根据《仲裁保全安排》,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共同确认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内地法院才可以接受非海事财产保全申请。因此本案焦点在于该仲裁是否属于前述共同确认的仲裁机构。最后韦杨庭长提醒企业重视合同的管辖协议条款约定,从而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

为航运企业“保驾护航”的知识大讲堂丨法进百企护民生

上海市人大代表高毅充分肯定本次座谈会的成效:“今天的专题讲座增进了大家对海事海商法律规定、法官审判思路的了解,体现了上海海事法院务实、亲民的工作作风。通过对典型纠纷的梳理,对合同条款进行要点提示,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矛盾纠纷。我相信上海海事法院将以优质的海事司法服务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干货满满,收获很大!”上海港口集团投资发展部法务经理张磊直言今天的讲座对企业有很多启发。“企业通过线上诉讼服务参与立案、庭审,节约了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航运保险讲座中讲解的海上保险相关的原则、义务和要点对我们订立保险合同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

文字:李思润、魏小欣

摄影:周晨佳

视频制作:奚晓诗

责任编辑| 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