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為
群
衆
辦
實
事
第59期
編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上海法院的資深法官們為百餘家企業量身定制的法治宣講系列活動開始啦!
為貫徹落實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要求,把“我為群衆辦實事”活動做深做實,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牽頭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共同舉辦“法進百企護民生”法治宣講系列活動。7家法院選派法官以公衆開放日、法律講座等形式,為涉外企業、歸國華僑企業、自貿區臨港新片區企業、金融企業、中小企業等百餘家企業提供針對性的特色法律活動,通過精準化司法服務,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疫情影響下,中外當事人如何通過線上訴訟服務參與海事案件審理?”
“主體涉外的海事海商合同在訂立管轄條款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官審理航運保險糾紛的思路是什麼?”
“對海事執行工作有哪些意見建議?”
……
202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0分,浦東新區迎春路567号上海海事法院的二樓大法庭裡,一場以“高端航運服務與企業發展”為主題的座談會正在進行。來自港航機關、航運作業協會、航運經紀公司、航運保險公司等20家機關的約30位代表正聚精會神地聽取台上主講人講述的内容,時而颔首思考,時而提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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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海事法院北外灘審判工作站成立一周年之際,這場座談會是上海海事法院開展“我為群衆辦實事”實踐活動的一場特色活動,也是上海法院“法進百企護民生”專項活動的第八場,會上不僅通報了上海海事法院北外灘審判工作站成立一年來的開展情況,還通過專題講座的形式,由立、審、執條線的多名資深法官,分别從線上訴訟操作指南、訴訟管轄協定示範條款推介、航運保險法律實務、執行工作等角度進行了深入的講解,并現場解答企業代表們關心的熱點法律問題。
“誰來管”:管轄協定示範條款
管轄協定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規範地約定管轄地點和争議解決方式有利于當事人避免管轄權争議,更高效、合理地解決糾紛。在此前的征求意見座談會上,許多航運企業代表都提到,涉外合同中的管轄條款很容易成為糾紛解決的障礙,希望可以通過約定管轄協定條款,将糾紛在境内解決,降低企業到域外應訴、查明外國法律等等高昂的成本,也能保障自身訴訟管轄利益的預期。
為幫助當事人有效避免因管轄問題而遭受程式延滞,立案庭的顧曉飛法官結合上海海事法院新推出的中英文版《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海商糾紛訴訟管轄協定示範條款》和配套的《推薦文本》和《适用提示》,對示範條款的内容和适用情形進行詳盡的介紹。
顧曉飛法官開門見山地點出了三份文本的作用,并根據不同适用情形,對示範條款内容展開了細緻的介紹,并對不同類型的示範條款下,認定上海海事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條件進行講解,便于當事人更好地了解并正确适用。
“如何訴”:線上訴訟服務指南
近期,上海海事法院還推出了系列《線上訴訟服務指南》,内容涵蓋立案、保全、送達、材料遞交、聯系法官、閱卷、線上庭審、線上調解等訴訟流程各環節的線上操作辦法。
“
希望能以這次講座為契機,幫助當事人和代理人進一步了解上海海事法院《線上訴訟服務指南》,進而更加快速掌握線上訴訟操作流程和步驟。
”
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陳懿表示。
她作為主講人,不僅向與會代表介紹了線上訴訟的辦理方式,還詳細講解了操作中容易被當事人或代理人忽略的問題,例如以公司名義申請辦理,需要使用ca認證中心發放的“法人一證通”通過網頁端登入當事人(法人)平台進行操作、遞交的電子訴訟材料應為pdf格式并附證據清單、網上申請保全要注意勾選對應的保全類别等。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線上訴訟的方式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和代理人采用,以專題講座的方式增進航運企業對上海海事法院線上訴訟服務流程的了解,可以幫助他們将線上訴訟真正“弄明白”“用起來”。
法與理:航運保險糾紛那些事兒
座談會還有一場重頭戲,由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長謝振銜介紹航運保險法律實務問題。謝振銜庭長擁有20多年的海事審判經驗,對于航運金融、保險等領域的審判十分熟悉,是名副其實的“老法師”。在對行業協會和航運企業進行走訪調研之後,他就“航運保險”這一業界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講解,詳細介紹了法官審理海上保險糾紛的思路,以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無論是船舶保險合同糾紛還是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法官審理案件的第一步都是審查法律關系,先看原、被告的海上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有的案件雙方對存在海上保險合同關系沒有争議,那就進入下一步,但有的案件争議就集中在第一步上……”謝振銜庭長逐一拆解審理海上保險糾紛的思路,讓與會代表們了解海上保險案件審理中的重點。
“若保險人沒有履行好說明義務,則保單中的免責條款、除外責任無效;若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将影響自身保險權益的實作。”謝振銜庭長精煉道地出說明義務和告知義務的重要意義,參加講座的保險公司和作為被保險人的船東、船廠、港口、貨主機關都紛紛側目,認真聆聽。
謝振銜庭長不僅總結了法官審理航運保險糾紛案件的要點和審查步驟,還結合各類典型案例,為與會代表深入淺出地進行講解,為企業正确了解航運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要點提示。
問與答:答疑解惑化糾紛
立足實務的講座選題、細緻入微的操作說明、鞭辟入裡的法律分析、生動形象的案例講解、真誠中肯的要點提示,讓本次“高端航運服務與企業發展”座談會的三場講座都收獲了台下參會嘉賓的熱烈反響。此外,上海海海事法院的法官們還同與會代表就港口貨物留置權、仲裁裁決的司法确認等方面進行深入交流。
有的與會代表向上海海事法院法官咨詢了近期法務工作中遇到的難點:企業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貨物行使留置權後,該批貨物又被其他債權人申請保全。這種情況下,企業能否在留置權範圍内處置貨物?若其他債權人申請拍賣貨物,企業能否優先受償?上海海事法院執行局局長耿沛宇首先向與會代表明确了若留置貨物被法院查封,留置權人原則上不得自行處置;處置權通常歸屬首封法院,若企業已經在上海海事法院申請執行,可以請求上海海事法院與首封法院進行協商,也可以要求首封法院處置被保全貨物,若其他債權為普通債權,其首封優先權要劣于留置權、抵押權。座談會上,耿沛宇局長還向與會代表發出《關于執行領域突出問題的意見征詢函》,廣泛征求業界對上海海事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建議。
有的與會代表針對境外仲裁在境内申請财産保全提出了疑問:若合同雙方的經營主體分别位于香港和上海,雙方在船舶買賣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适用香港法律在香港仲裁。該仲裁可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内地與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互相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仲裁保全安排》)在内地申請保全?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長韋楊詳細回答了提問,指出根據《仲裁保全安排》,隻有經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共同确認的仲裁機構仲裁的,内地法院才可以接受非海事财産保全申請。是以本案焦點在于該仲裁是否屬于前述共同确認的仲裁機構。最後韋楊庭長提醒企業重視合同的管轄協定條款約定,進而保障自己的訴訟權益。
上海市人大代表高毅充分肯定本次座談會的成效:“今天的專題講座增進了大家對海事海商法律規定、法官審判思路的了解,展現了上海海事法院務實、親民的工作作風。通過對典型糾紛的梳理,對合同條款進行要點提示,可以幫助企業減少沖突糾紛。我相信上海海事法院将以優質的海事司法服務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保駕護航。”
“幹貨滿滿,收獲很大!”上海港口集團投資發展部法務經理張磊直言今天的講座對企業有很多啟發。“企業通過線上訴訟服務參與立案、庭審,節約了大量時間和人力物力。航運保險講座中講解的海上保險相關的原則、義務和要點對我們訂立保險合同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來源|上海海事法院
文字:李思潤、魏小欣
攝影:周晨佳
視訊制作:奚曉詩
責任編輯| 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