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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男子酒后帮人干活被拒,独自离开出事故,同桌4人均担责酒后独自离开出事故‍家属提出索赔引纠纷‍未能有效劝阻应担责‍

作者:京子光

东北人的酒量那是杠杠的,但人不可能千杯不醉,酒后更不能不听劝,特别是现在很多人都有车,更不能任性驾驶。

一旦出事,不仅让亲人痛苦,还会给亲朋好友惹下大麻烦,好心邀请宴饮的人更是跳进黄河洗不清,不管怎样都要应对这突如其来的事端。

黑龙江一男子酒后帮人干活被拒,独自离开出事故,同桌4人均担责酒后独自离开出事故‍家属提出索赔引纠纷‍未能有效劝阻应担责‍

我是京子光,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不过,遇上这样的事情,千万不要慌乱,要找到尽可能多的证据尽量还原事情真相,毕竟现在侵权责任有法可依,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法律自有公断。

又是一年收获季,也是黑龙江鸡西市秋收忙碌的日子,家住鸡东县一个普通村庄的陈奇家里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因为天性好客,陈奇在忙碌之余还邀请了张兵、黄山、夏强、孙林几位同龄好友品尝秋天第一茬稻米。

在乡村,秋天请人吃饭也是有讲究的,可谓是边收边吃,来者愿意帮手的主人家也不会拒绝,寓意来年丰收的意思,既讨了彩头,又联络了感情。几个人忙了一早上之后,中午自然是好酒好菜招呼着。

三五知己在一起,虽然还干着农活,但不喝个畅快不符合东北人的性格。吃罢午饭,几个人都有点麻,其中张兵更是要驾车前往给陈奇家收水稻。这个时候陈奇还是比较清醒一点的,因为怕出现意外,并没有同意张兵的提法。

后来陈奇安排张兵在家里休息,自己和其他几个小伙伴继续到田里收割。到了下午六点左右,一顿丰盛的晚餐又端上了桌,几个人继续喝酒吃饭,席间还相互倒酒畅饮。

到了晚上7点多,忙碌而愉悦的一天也大概结束了,期间黄山住得比较近,有事先行离开了。留下的张兵和夏强又和陈奇喝了一瓶啤酒。这时候几个人都有些醉意了,张兵和夏强更是执意开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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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看两人都有点酒意阑珊的意思,便不让两人开车回家,可这时候陈奇是拦住了这个拦不住那个,最终两人坚持上了车,在一番推诿客气之后,张兵和夏强都信誓旦旦的表示不会出事。眼见无法劝阻二人,陈奇也只有作罢。

可是到了晚上九点左右,陈奇接到了张兵妻子的电话,一直询问张兵是否还在陈奇家中,在得知张兵7点多离开9点还未到家之后,陈奇经过推断,预感张兵可能出现了意外,这时候不由得吓出一身冷汗,立即沿途一路寻找。

当晚月黑风高,秋风煞人,茫茫黑夜寻人十分不易。不过为了尽快找到张兵的下落,陈奇不敢怠慢,最终在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交警勘查得知张兵驾车驶入了路边的深沟内,因为颅脑受损,已经当场死亡。

一旦死了人,那就是惹下了天大的麻烦。无论张兵是怎么死的,总之当天是受到陈奇的邀请到家里宴饮,陈奇肯定是难辞其咎的。至于究竟该怎样担责,一时半会还真难判定。

张兵家属认为,丈夫受邀到陈奇家里宴饮,陈奇明知张兵开车还让他喝酒,宴会结束后又让他独自离开,对其不管不顾,是张兵发生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陈奇应当承担张兵死亡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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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其他三名同饮者,张兵妻子认为他们明知道张兵喝了酒,在张兵要开车回家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放任张兵自行驾车离开,也应当对张兵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针对张兵之妻的责难,陈奇六神无主不知所措,同意进行赔偿,但另外三名同饮者却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在张兵要开车回家时已经尽到了劝阻义务,且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让张兵开车回家,但张兵执意要走。

而且在整起事件中,没有证据显示同饮者有劝酒、强行灌酒等实质性侵权行为,张兵之死完全是他自身不听劝阻导致的结果,张兵应当自担其责,同饮者不应当承担莫须有的责任。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的主张和辩解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这还得依靠证据说话,近年来因喝酒造成意外死亡的案例虽然逐渐减少,但依然是客观存在的,毕竟国人的酒文化依然盛行,一时半会消停不了。

那么,在酒场上究竟怎样才不用承担责任呢?首先不能强迫性灌酒,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就不要劝酒,三是一定要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四是要对酒后驾车者要尽到劝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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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陈奇等四名共饮者确实已经尽到了上述责任,大概率是不用担责的,即便要负责任,也是很小的责任。但张兵一个大活人就这样没了,家属又怎么可能善罢甘休,总之是十分麻烦的事情,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按照法治实践,这种案件是相当麻烦的,一般发生酒后亡人事故,证据收集相当困难,因为现场基本已经破坏,加上相互之间的证词也不可能都有效,毕竟从人的利己心理来说,彼此证明没有过错难以采信。

本案中陈奇作为宴会组织者,是主要的安全保障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兵是受邀到陈奇家中参加宴会的,陈奇应该对每一名客人的现实状态和酒量有所了解和注意,如果发现有酗酒者,应当及时劝阻,防止醉酒现象发生。

而黄山、夏强、孙林三人作为同饮者,在共同饮酒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如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属于履行这种义务的话,则应当判定主观上存在过失。

要说这个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何谓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大家都知道饮酒在社交行为中属于正常范畴,劝别人少喝酒总觉得有失礼仪,大多不会加以阻止,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你不阻止你就有责任。

一般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如果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或者与同饮者一直喝酒甚至进入酗酒状态,此时应当进行提醒劝阻,如有必要还可以通知其亲属和朋友或者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及时排除危险,这种义务是共饮者应当承担的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

本文为京子光原创作品,欢迎阅读。

另外就是对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者应当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最大的扶助,亲自照顾将其护送至家中交到其亲友手中加以照管,或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财物不受损失,这也是共饮者必须尽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但本案中陈奇作为宴会的组织者,酒后虽然进行了提醒劝阻,但未能有效制止张兵酒后驾车回家,其他三人也对张兵酒后驾车回家的行为没有积极劝阻,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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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十分清楚的认识,而且经查张兵为酒后无证驾车,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张兵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陈奇承担4%的次要责任,黄山、夏强、孙林各承担2%的次要责任。

喝酒虽然是交际手段,但一定要量力而行,特别是驾驶车辆一定不要饮酒,总之遵循“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就能免除很多事端和不可预知的风险,张兵的教训十分深刻,同时也给喜欢赴宴饮酒的人们再次敲响了警钟。(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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