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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一男子酒後幫人幹活被拒,獨自離開出事故,同桌4人均擔責酒後獨自離開出事故‍家屬提出索賠引糾紛‍未能有效勸阻應擔責‍

作者:京子光

東北人的酒量那是杠杠的,但人不可能千杯不醉,酒後更不能不聽勸,特别是現在很多人都有車,更不能任性駕駛。

一旦出事,不僅讓親人痛苦,還會給親朋好友惹下大麻煩,好心邀請宴飲的人更是跳進黃河洗不清,不管怎樣都要應對這突如其來的事端。

黑龍江一男子酒後幫人幹活被拒,獨自離開出事故,同桌4人均擔責酒後獨自離開出事故‍家屬提出索賠引糾紛‍未能有效勸阻應擔責‍

我是京子光,講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不過,遇上這樣的事情,千萬不要慌亂,要找到盡可能多的證據盡量還原事情真相,畢竟現在侵權責任有法可依,該誰的責任就是誰的,法律自有公斷。

又是一年收獲季,也是黑龍江雞西市秋收忙碌的日子,家住雞東縣一個普通村莊的陳奇家裡更是忙得不亦樂乎。因為天性好客,陳奇在忙碌之餘還邀請了張兵、黃山、夏強、孫林幾位同齡好友品嘗秋天第一茬稻米。

在鄉村,秋天請人吃飯也是有講究的,可謂是邊收邊吃,來者願意幫手的主人家也不會拒絕,寓意來年豐收的意思,既讨了彩頭,又聯絡了感情。幾個人忙了一早上之後,中午自然是好酒好菜招呼着。

三五知己在一起,雖然還幹着農活,但不喝個暢快不符合東北人的性格。吃罷午飯,幾個人都有點麻,其中張兵更是要駕車前往給陳奇家收水稻。這個時候陳奇還是比較清醒一點的,因為怕出現意外,并沒有同意張兵的提法。

後來陳奇安排張兵在家裡休息,自己和其他幾個小夥伴繼續到田裡收割。到了下午六點左右,一頓豐盛的晚餐又端上了桌,幾個人繼續喝酒吃飯,席間還互相倒酒暢飲。

到了晚上7點多,忙碌而愉悅的一天也大概結束了,期間黃山住得比較近,有事先行離開了。留下的張兵和夏強又和陳奇喝了一瓶啤酒。這時候幾個人都有些醉意了,張兵和夏強更是執意開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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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奇看兩人都有點酒意闌珊的意思,便不讓兩人開車回家,可這時候陳奇是攔住了這個攔不住那個,最終兩人堅持上了車,在一番推诿客氣之後,張兵和夏強都信誓旦旦的表示不會出事。眼見無法勸阻二人,陳奇也隻有作罷。

可是到了晚上九點左右,陳奇接到了張兵妻子的電話,一直詢問張兵是否還在陳奇家中,在得知張兵7點多離開9點還未到家之後,陳奇經過推斷,預感張兵可能出現了意外,這時候不由得吓出一身冷汗,立即沿途一路尋找。

當晚月黑風高,秋風煞人,茫茫黑夜尋人十分不易。不過為了盡快找到張兵的下落,陳奇不敢怠慢,最終在第二天淩晨4點左右交警勘查得知張兵駕車駛入了路邊的深溝内,因為顱腦受損,已經當場死亡。

一旦死了人,那就是惹下了天大的麻煩。無論張兵是怎麼死的,總之當天是受到陳奇的邀請到家裡宴飲,陳奇肯定是難辭其咎的。至于究竟該怎樣擔責,一時半會還真難判定。

張兵家屬認為,丈夫受邀到陳奇家裡宴飲,陳奇明知張兵開車還讓他喝酒,宴會結束後又讓他獨自離開,對其不管不顧,是張兵發生車禍緻死的主要原因,陳奇應當承擔張兵死亡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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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其他三名同飲者,張兵妻子認為他們明知道張兵喝了酒,在張兵要開車回家的時候沒有進行有效勸阻,放任張兵自行駕車離開,也應當對張兵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針對張兵之妻的責難,陳奇六神無主不知所措,同意進行賠償,但另外三名同飲者卻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在張兵要開車回家時已經盡到了勸阻義務,且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讓張兵開車回家,但張兵執意要走。

而且在整起事件中,沒有證據顯示同飲者有勸酒、強行灌酒等實質性侵權行為,張兵之死完全是他自身不聽勸阻導緻的結果,張兵應當自擔其責,同飲者不應當承擔莫須有的責任。

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誰的主張和辯解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援呢?這還得依靠證據說話,近年來因喝酒造成意外死亡的案例雖然逐漸減少,但依然是客觀存在的,畢竟國人的酒文化依然盛行,一時半會消停不了。

那麼,在酒場上究竟怎樣才不用承擔責任呢?首先不能強迫性灌酒,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就不要勸酒,三是一定要将醉酒者安全護送到家,四是要對酒後駕車者要盡到勸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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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證據證明陳奇等四名共飲者确實已經盡到了上述責任,大機率是不用擔責的,即便要負責任,也是很小的責任。但張兵一個大活人就這樣沒了,家屬又怎麼可能善罷甘休,總之是十分麻煩的事情,最終雙方鬧上了法庭。

按照法治實踐,這種案件是相當麻煩的,一般發生酒後亡人事故,證據收集相當困難,因為現場基本已經破壞,加上互相之間的證詞也不可能都有效,畢竟從人的利己心理來說,彼此證明沒有過錯難以采信。

本案中陳奇作為宴會組織者,是主要的安全保障人,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兵是受邀到陳奇家中參加宴會的,陳奇應該對每一名客人的現實狀态和酒量有所了解和注意,如果發現有酗酒者,應當及時勸阻,防止醉酒現象發生。

而黃山、夏強、孫林三人作為同飲者,在共同飲酒時應當在合理範圍内盡到如提醒、勸阻、扶助、照顧、護送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屬于履行這種義務的話,則應當判定主觀上存在過失。

要說這個還是有一定難度的,何謂合理範圍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呢?大家都知道飲酒在社交行為中屬于正常範疇,勸别人少喝酒總覺得有失禮儀,大多不會加以阻止,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知,你不阻止你就有責任。

一般情況下,共同飲酒人如果進入興奮狀态不能自拔、或者與同飲者一直喝酒甚至進入酗酒狀态,此時應當進行提醒勸阻,如有必要還可以通知其親屬和朋友或者社會公共管理服務部門及時排除危險,這種義務是共飲者應當承擔的合理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之一。

本文為京子光原創作品,歡迎閱讀。

另外就是對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飲者應當互相關照,給予醉酒人最大的扶助,親自照顧将其護送至家中交到其親友手中加以照管,或者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财物不受損失,這也是共飲者必須盡到的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但本案中陳奇作為宴會的組織者,酒後雖然進行了提醒勸阻,但未能有效制止張兵酒後駕車回家,其他三人也對張兵酒後駕車回家的行為沒有積極勸阻,沒有盡到合理範圍内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黑龍江一男子酒後幫人幹活被拒,獨自離開出事故,同桌4人均擔責酒後獨自離開出事故‍家屬提出索賠引糾紛‍未能有效勸阻應擔責‍

張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酒後駕車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有十厘清楚的認識,而且經查張兵為酒後無證駕車,本身存在過錯,應當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判定張兵自行承擔90%的主要責任,陳奇承擔4%的次要責任,黃山、夏強、孫林各承擔2%的次要責任。

喝酒雖然是交際手段,但一定要量力而行,特别是駕駛車輛一定不要飲酒,總之遵循“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就能免除很多事端和不可預知的風險,張兵的教訓十分深刻,同時也給喜歡赴宴飲酒的人們再次敲響了警鐘。(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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