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件进行了宣判,17岁的被告人李某因为涉嫌
和未满14岁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并最终导致其怀孕流产,触犯了《刑法》关于强奸罪的
规定,因此遭到了法院的判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黄某的父母均外出打工,两人则留守在五塘镇某村屯,
有爷爷奶奶管教。2018年初,李某与黄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偷尝禁果。黄某的奶奶发现
孙女有妊娠反应后,便带去医院检查,才得知孙女怀孕了,随后告诉黄某远在广东打工的父
母。
2018年5月,黄某的父母带着女儿到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李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强
奸罪刑事拘留,并最终由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17周岁,还未满18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在明知黄某未
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李某已被
移交到少管所服刑。主审法官表示,这起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最终造成了两个家
庭的悲剧,其中主要原因,还是双方父母疏于管教,孩子们缺乏正确的性观念教育所导致的。
这个案件希望能够给父母们敲响警钟,并正确地给孩子们普及性教育,正确引导孩子树立性
观念,告诉孩子们要把最美好的青春和精力,都用在努力学习上。